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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证券(60190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3-26 199312.85 18474.93 137.61 1091.25 20.09
2024-03-25 196124.41 19976.03 126.72 1015.03 30.22
2024-03-22 197681.26 31170.74 106.69 886.59 7.95
2024-03-21 198163.97 42809.81 136.74 1147.25 63.65
2024-03-20 195139.33 22885.82 73.83 589.90 7.49
2024-03-19 197860.22 36200.31 80.35 644.41 12.78
2024-03-18 209020.97 74989.87 95.03 783.05 63.75
2024-03-15 189408.45 8649.55 33.87 253.69 14.44
2024-03-14 191762.07 9103.52 33.25 244.72 9.12
2024-03-13 192513.67 12377.21 35.74 265.91 6.45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其他 8 552188.93 67.078
2 基金 22 19294.68 2.344
3 上市公司 1 18860.71 2.291
2023-09-30 1 其他 7 580748.35 70.547
2 上市公司 1 19157.33 2.327
3 基金 10 14487.74 1.760
2023-06-30 1 其他 11 578559.38 70.281
2 基金 157 31150.80 3.784
3 上市公司 1 19649.36 2.387
2023-03-31 1 其他 8 575250.80 69.879
2 上市公司 1 19751.49 2.399
3 基金 4 15515.35 1.885
2022-12-31 1 其他 12 576081.53 69.980
2 基金 137 30971.23 3.762
3 上市公司 1 19715.94 2.39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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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12-19 9.10 9.10 0 24.38 221.86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临江大道天德广场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2023-11-17 10.05 10.05 0 50.00 502.50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三环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3-11-14 9.23 9.23 0 52.50 484.58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

2023-11-07 9.52 9.52 0 52.50 499.80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3-11-06 8.65 8.65 0 50.00 432.5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三环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2023-03-14 6.75 6.75 0 69.70 470.49

买方: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12-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许盼)
发文单位 河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许盼
公告日期 2022-08-0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孔典熠)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孔典熠
公告日期 2018-07-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姚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姚磊
公告日期 2018-03-29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何其聪,李友,魏新,利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容大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西藏昭融投资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8-03-29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余丽,郝丽敏,雷杰,韦俊民

行政处罚决定书(许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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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12-21

处罚对象:

许盼

行政处罚决定书(许盼)
当事人:许盼,女,1988年11月出生,住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许盼违规买卖证券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许盼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许盼于2020年6月17日至今任职于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西环中街证券营业部,是证券从业人员。2020年12月2日至2021年8月17日,许盼控制使用“丁某丽”账户(资金账号220****689)持有、买卖股票,成交金额613,391.4元,盈利4,777.4元。2021年6月15日至2021年11月30日,许盼控制使用“史某阳”账户(资金账号220****153)持有、买卖股票,成交金额2,906,934元,亏损90,870元,期末持有股票市值279,930元。上述交易累计成交3,520,325.4元,累计亏损86,092.6元,2021年11月30日持有股票市值279,93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委托成交记录、交易设备信息等证据证明。
许盼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许盼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对许盼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2022年12月16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孔典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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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08-03

处罚对象:

孔典熠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孔典熠)
〔2022〕38号
孔典熠,男,1983年12月出生,时任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交易事业部证券投资部投资经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分公司证券投资部投资经理兼权益研究负责人等,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证券从业人员孔典熠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孔典熠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孔典熠涉案期间为证券从业人员
2017年3月29日至2017年7月5日,孔典熠在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二部工作,任投资经理;2018年1月23日至2020年3月20日,孔典熠在民生证券投资交易事业部证券投资部工作,任投资经理;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5月20日,孔典熠在方正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证券投资部工作,任投资经理兼权益研究负责人。
二、孔典熠实际控制并使用刘某宁财信证券账户交易股票
(一)账户开立情况
2015年2月16日,孔典熠姨夫刘某宁在财信证券湘潭韶山中路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刘某宁”财信证券账户),资金账号260XXXX688,下挂沪市股东账户A76XXXX846、深市股东账户016XXXX997,并于同日开通第三方存管,开户银行工商银行,银行账号621XXXX603,开户所留手机号码135XXXX299为孔典熠母亲王某萍的手机号码。
(二)资金来源及去向
自2015年“刘某宁”财信证券账户开户至账户最后交易日(2021年8月4日),“刘某宁”财信证券账户共转入资金11笔,合计676,850元,其中200,000元来自王某萍,376,850元(含来自陈某慧的32,000元以及现金存款40,000元)来自孔典熠,100,000元来自杨某芬。杨某芬为孔典熠朋友吴某文之母,陈某慧为孔典熠朋友。
(三)账户控制使用情况
我会综合孔典熠自认的下单手机号下单情况、相关当事人情况说明、银证转账流水等证据,认定孔典熠2019年4月8日至2020年3月19日、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控制使用“刘某宁”财信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相关盈利归属于孔典熠。
(四)认定期间股票交易及盈亏情况
2019年4月8日至2020年3月19日、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刘某宁”财信证券账户交易“中信证券”“平安银行”等133只股票,累计买入成交22,885,614.22元,累计卖出成交22,688,666.51元,合计45,574,280.73元,累计亏损13,280.9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交易记录、相关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单位提供的材料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在2019年4月8日至2020年3月19日、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孔典熠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通过实际控制并使用“刘某宁”财信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孔典熠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7月28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姚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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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07-13

处罚对象:

姚磊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姚磊) 
〔2018〕62号当事人:姚磊,男,1972年2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姚磊违反禁止从业人员买卖股票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姚磊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并要求听证。应当事人要求,我会组织了听证,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姚磊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时任方正证券南京珠江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姚磊,系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2014年10月29日至2016年4月8日,姚磊使用本人手机操作“赵某会060××××563”“赵某会E02××××504”账户交易“安科生物”“广州友谊”“国信证券”“华昌化工”“华胜天成”“江特电机”“经纬纺机”“双塔食品”“先锋新材”“园城黄金”“云南锗业”“中国北车”“中国南车”“中国铁建”“中国一重”“中海集运”“中联重科”等17只股票,累计买入成交413,900股,成交金额3,924,736.00元,累计卖出成交835,200股,成交金额9,015,764.59元,获利878,322.35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账户资料、交易流水、电脑查勘记录、证券从业证书基本信息、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姚磊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行为。
姚磊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但提出从轻处罚的申辩意见:
第一,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态度端正,主动陈述自己违法行为。
第二,属于法律意识不强,主观恶性较小,没有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诚恳接受处罚,但请求考虑其违法行为的情节,不对其市场禁入。
第四,政治立场坚定、工作认真负责、本人患有胶质瘤。
经复核,我会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和听证会情况,认定姚磊违反了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禁止买卖股票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姚磊在患有胶质瘤的情况下,配合调查,主动上交手机,对查清违法事实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如实陈述自身违法行为,表示深刻检讨。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及上述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责令姚磊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姚磊违法所得878,322.35元,并处以878,322.35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8年7月13日

关于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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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18-03-29

处罚对象:

何其聪,李友,魏新,利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容大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西藏昭融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8]18号
─────────────── 
 
 
关于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 
股东、控股股东关联方和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方正证券,A股证
券代码:601901; 
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利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 
西藏昭融投资有限公司,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 
西藏容大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
-2- 
 
方; 
魏新,时任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友,时任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何其聪,时任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董事
会秘书; 
余丽,时任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时任方正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 
郝丽敏,时任利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方正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雷杰,时任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韦俊民,时任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时任方正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 
 
经查明,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证券或公
司)、公司控股股东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集团)、
利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德科技)、西藏昭融投资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昭融)、西藏容大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西藏容大)在信息披露方面,方正集团时任董事长魏新,
方正集团时任首席执行官李友,方正证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及
董事会秘书何其聪,方正集团原董事、方正证券时任董事余丽,
利德科技时任董事长、方正证券时任监事郝丽敏,方正证券时任
董事长雷杰和方正集团时任董事、方正证券时任董事韦俊民在职
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3- 
 
一、公司控股股东方正集团和相关关联方隐瞒关联关系,方
正证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1年8月10日,方正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本所)上市。上市前,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分别持有
方正证券约为3.98亿股、8,344.2万股、5,461.38万股,分别
约占方正证券总股本的8.65%、1.81%、1.91%,为方正证券第二、
第八、第十三大股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
易的披露(1997年)》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方正集团与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
容大构成关联关系,且关联关系在方正证券2011年8月上市前
已形成。上述4家公司刻意隐瞒关联关系,未依法告知方正证券,
致使方正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公告及上市后各期
定期报告中,均按照招股说明书的披露口径,未依法披露上述公
司的关联关系,构成信息披露虚假记载。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为方正集团时任董事长魏新和时任首席执行官李友。 
方正证券经过单位决策程序、以单位名义作出虚假记载和重
大遗漏违规行为,实施了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的规定,方正证券是前述信息
披露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同时,相关证据显示,方正证券部分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方正证券上述股东间的关联关
系。对方正证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余丽、
郝丽敏、何其聪、雷杰,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韦俊民。 
-4- 
 
二、公司控股股东方正集团未及时告知公司签署补充协议的
相关情况,方正证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04年3月,方正集团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完成后,
北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资产)持有其35%的股份,
北京招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招润)持有其30%的
股份,成都市华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华鼎)持有
其18%的股份,深圳市康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康
隆)持有其17%的股份。经上述四家公司之间的多次股权转让后,
方正集团股权结构变更为:北大资产持有方正集团70%的股份,
北京招润持有方正集团30%的股份。 
2005年8月1日,北京大学、北大资产分别与成都华鼎、
深圳康隆签署《<权益转让协议>补充协议》。根据北大资产于2015
年2月提供给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答复显示,成都华鼎、深圳康隆
已按照上述补充协议向北大资产支付了99.993%权益转让款,各
自剩余100万元尚未支付,北大资产也未将上述18%和17%的方
正集团股权过户给上述两家公司。 
由于上述补充协议属于可能对方正证券实际控制人及控制
权产生重大影响的协议或安排,方正证券应当予以披露。而方正
集团未将签署补充协议的相关情况告知方正证券,未配合方正证
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方正证券在2011年8月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后,未依规披露上述补充协议,构成信息披露重大遗漏。 
综上,方正证券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股东
方正集团及其关联方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隐瞒关联关
-5- 
 
系;方正集团未及时告知公司签署补充协议的相关情况等行为严
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2.5
条、第2.6条、第10.2.4条、第10.2.5条、第10.2.12条等有关规
定。 
在责任人方面,方正集团时任董事长魏新、方正集团时任首
席执行官李友是公司控股股东方正集团的主要负责人,方正证券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何其聪是方正证券的主要负责
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
任。方正集团时任董事、方正证券时任董事余丽,利德科技时任
董事长、方正证券时任监事郝丽敏,方正证券时任董事长雷杰,
方正集团时任董事、方正证券时任董事韦俊民作为公司日常经营
决策和管理成员,对公司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方正集团时
任董事长魏新、方正集团时任首席执行官李友是公司控股股东方
正集团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的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
任。 
相关当事人在对纪律处分意向书的回复中提出以下异议:一
是方正证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何其聪提出,其在
方正证券担任职务期间,尽到了勤勉尽职的核查、披露义务,但
相关股东并未告知关联关系,无法获知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
藏容大与方正集团的关系;同时,主要该过错在于控股股东,其
在方正证券任职,不应承担与方正集团同等的责任。二是方正证
券时任董事长雷杰提出对其的纪律处分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
法律原则;同时,其对方正集团与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
-6- 
 
大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不知情,不应受到处分。 
本所经认真讨论后认为,上述异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证
监会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已认定,包括何其聪和雷杰在内的相
关责任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上述股东之间关联关系的存在,
但未能勤勉尽责地督促公司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证券交易所
基于自律管理职责进行的纪律处分,与证监会基于行政监管职责
进行的行政处罚性质不同,不存在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情
形。 
基于上述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
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
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大方正集
团有限公司,利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西藏昭融投资有限公司,
西藏容大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方正集团时任董事长魏新,方正集
团时任首席执行官李友,方正证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及董事会
秘书何其聪予以公开谴责;对方正集团时任董事、方正证券时任
董事余丽,利德科技时任董事长、方正证券时任监事郝丽敏,方
正证券时任董事长雷杰和方正集团时任董事、方正证券时任董事
韦俊民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湖南省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
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7-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相关关联方应当引以为戒,严格
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
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
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关于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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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18-03-29

处罚对象:

余丽,郝丽敏,雷杰,韦俊民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8]18号
─────────────── 
 
 
关于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 
股东、控股股东关联方和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方正证券,A股证
券代码:601901; 
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利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 
西藏昭融投资有限公司,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 
西藏容大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
-2- 
 
方; 
魏新,时任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友,时任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何其聪,时任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董事
会秘书; 
余丽,时任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时任方正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 
郝丽敏,时任利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方正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雷杰,时任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韦俊民,时任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时任方正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 
 
经查明,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证券或公
司)、公司控股股东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集团)、
利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德科技)、西藏昭融投资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昭融)、西藏容大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西藏容大)在信息披露方面,方正集团时任董事长魏新,
方正集团时任首席执行官李友,方正证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及
董事会秘书何其聪,方正集团原董事、方正证券时任董事余丽,
利德科技时任董事长、方正证券时任监事郝丽敏,方正证券时任
董事长雷杰和方正集团时任董事、方正证券时任董事韦俊民在职
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3- 
 
一、公司控股股东方正集团和相关关联方隐瞒关联关系,方
正证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1年8月10日,方正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本所)上市。上市前,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分别持有
方正证券约为3.98亿股、8,344.2万股、5,461.38万股,分别
约占方正证券总股本的8.65%、1.81%、1.91%,为方正证券第二、
第八、第十三大股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
易的披露(1997年)》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方正集团与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
容大构成关联关系,且关联关系在方正证券2011年8月上市前
已形成。上述4家公司刻意隐瞒关联关系,未依法告知方正证券,
致使方正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公告及上市后各期
定期报告中,均按照招股说明书的披露口径,未依法披露上述公
司的关联关系,构成信息披露虚假记载。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为方正集团时任董事长魏新和时任首席执行官李友。 
方正证券经过单位决策程序、以单位名义作出虚假记载和重
大遗漏违规行为,实施了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的规定,方正证券是前述信息
披露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同时,相关证据显示,方正证券部分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方正证券上述股东间的关联关
系。对方正证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余丽、
郝丽敏、何其聪、雷杰,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韦俊民。 
-4- 
 
二、公司控股股东方正集团未及时告知公司签署补充协议的
相关情况,方正证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04年3月,方正集团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完成后,
北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资产)持有其35%的股份,
北京招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招润)持有其30%的
股份,成都市华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华鼎)持有
其18%的股份,深圳市康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康
隆)持有其17%的股份。经上述四家公司之间的多次股权转让后,
方正集团股权结构变更为:北大资产持有方正集团70%的股份,
北京招润持有方正集团30%的股份。 
2005年8月1日,北京大学、北大资产分别与成都华鼎、
深圳康隆签署《<权益转让协议>补充协议》。根据北大资产于2015
年2月提供给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答复显示,成都华鼎、深圳康隆
已按照上述补充协议向北大资产支付了99.993%权益转让款,各
自剩余100万元尚未支付,北大资产也未将上述18%和17%的方
正集团股权过户给上述两家公司。 
由于上述补充协议属于可能对方正证券实际控制人及控制
权产生重大影响的协议或安排,方正证券应当予以披露。而方正
集团未将签署补充协议的相关情况告知方正证券,未配合方正证
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方正证券在2011年8月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后,未依规披露上述补充协议,构成信息披露重大遗漏。 
综上,方正证券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股东
方正集团及其关联方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隐瞒关联关
-5- 
 
系;方正集团未及时告知公司签署补充协议的相关情况等行为严
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2.5
条、第2.6条、第10.2.4条、第10.2.5条、第10.2.12条等有关规
定。 
在责任人方面,方正集团时任董事长魏新、方正集团时任首
席执行官李友是公司控股股东方正集团的主要负责人,方正证券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何其聪是方正证券的主要负责
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
任。方正集团时任董事、方正证券时任董事余丽,利德科技时任
董事长、方正证券时任监事郝丽敏,方正证券时任董事长雷杰,
方正集团时任董事、方正证券时任董事韦俊民作为公司日常经营
决策和管理成员,对公司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方正集团时
任董事长魏新、方正集团时任首席执行官李友是公司控股股东方
正集团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的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
任。 
相关当事人在对纪律处分意向书的回复中提出以下异议:一
是方正证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何其聪提出,其在
方正证券担任职务期间,尽到了勤勉尽职的核查、披露义务,但
相关股东并未告知关联关系,无法获知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
藏容大与方正集团的关系;同时,主要该过错在于控股股东,其
在方正证券任职,不应承担与方正集团同等的责任。二是方正证
券时任董事长雷杰提出对其的纪律处分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
法律原则;同时,其对方正集团与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
-6- 
 
大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不知情,不应受到处分。 
本所经认真讨论后认为,上述异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证
监会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已认定,包括何其聪和雷杰在内的相
关责任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上述股东之间关联关系的存在,
但未能勤勉尽责地督促公司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证券交易所
基于自律管理职责进行的纪律处分,与证监会基于行政监管职责
进行的行政处罚性质不同,不存在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情
形。 
基于上述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
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
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大方正集
团有限公司,利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西藏昭融投资有限公司,
西藏容大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方正集团时任董事长魏新,方正集
团时任首席执行官李友,方正证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及董事会
秘书何其聪予以公开谴责;对方正集团时任董事、方正证券时任
董事余丽,利德科技时任董事长、方正证券时任监事郝丽敏,方
正证券时任董事长雷杰和方正集团时任董事、方正证券时任董事
韦俊民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湖南省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
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7-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相关关联方应当引以为戒,严格
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
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
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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