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上海中堇翊源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中堇翊源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住所:上海市松
江区中凯路988号6号楼302室,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
股5%以上的股东。
经查明,上海中堇翊源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中堇翊源”)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中堇翊源作为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人
网络”)持股5%以上股东,于2020年1月22日通过本所证券交
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巨人网络股票141.20万股,成交金额
2,307.21万元;2020年2月3日,中堇翊源又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增持巨人网络股票120万股,成交金额2,025.60万元。上述股
票交易行为构成《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短
线交易。
中堇翊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月修订)》第1.4条、第3.1.8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
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上海中堇翊源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的
处分。
对于上海中堇翊源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上述违规行为
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
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