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YAWEI MACHINE TOOL CO., LTD.
住所:扬州市江都区黄海南路仙城工业园
关于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
反馈意见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1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出具的 213561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
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国金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威股
份”、“公司”、“上市公司”、“发行人”或“申请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会同申请人及申请人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申请人律师”)
和会计师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等相关各
方,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反馈意见所提问题逐项进行认真讨论、核查
与落实,并逐项进行回复说明。具体回复内容附后。
关于回复内容释义、格式及补充更新披露等事项的说明:
1、如无特殊说明,本回复中使用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尽职调
查报告》”)一致;
2、本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
致;
3、本回复中涉及补充披露或修订的内容已在《尽职调查报告》等文件中以楷体加
粗方式列示。
2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反馈意见回复
目 录
反馈意见 1.............................................................................................................................................. 4
反馈意见 2.............................................................................................................................................. 9
反馈意见 3............................................................................................................................................ 13
反馈意见 4............................................................................................................................................ 21
反馈意见 5............................................................................................................................................ 29
反馈意见 6............................................................................................................................................ 32
反馈意见 7............................................................................................................................................ 41
反馈意见 8............................................................................................................................................ 51
反馈意见 9............................................................................................................................................ 63
反馈意见 10..........................................................................................................................................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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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意见 1:本次发行对象为中车株洲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请申请人补充说明:
(1)明确本次认购股份数量或数量区间;(2)认购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
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
的情形,是否存在申请人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等情形;(3)通过本次认
购取得的持股比例,控股权是否切实稳定。
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明确本次认购股份数量或数量区间
2021 年 9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2021 年 9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确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11,134.4602 万股,未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文件为准。
2021 年 9 月 8 日,发行人与中车控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
议》。协议载明,亚威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为 11,134.4602 万股,最终发行数
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协议同时载明,中车控股为亚威股份本次非公开发
行的唯一认购方,中车控股认购亚威股份本次发行的全部股份。
综上,根据上述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以及《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中车控股认购的股份数
量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 11,134.4602 万股,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
数量为准。
二、认购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
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申请人或利益相关方
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等情形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为中车控股。中车控股以现金方式参与本次发行
认购,拟出资认购股份的金额为 79,277.36 万元。中车控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或以合法方式自筹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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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车控股及其控股股东中车产投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中车集团向国务院国资委
提交的本次发行相关文件,中车控股以现金方式参与本次认购,认购资金由中车产投
以增资形式向中车控股提供,具体将按照中车集团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中车控股是中车集团下属的产业投资和运营管控主体,其控股股东中车产投主要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中车控股总资产为 327,182.33 万元,净
资产 145,352.86 万元,其中货币资金 23,142.35 万元,流动资产 244,792.66 万元;中车
产投总资产为 2,198,491.31 万元,净资产 1,128,211.75 万元,其中货币资金 244,619.63
万元,流动资产 1,201,252.24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中车产投资产规模较大,
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较好,其以账面自有货币资金增资中车控股,足以支持中车控股认
购本次发行的全部股份。
中车控股已出具《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承诺其认购亚威股份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资金系其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符合使用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对认购资金的相关要求,不存在资金来源不合法的情形;不存在任何以
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亚威股份及其
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亚威股份及其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
关方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
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其他任何代持的情形。
发行人已出具《关于不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承诺的承诺函》,
承诺不存在借发行及发行对象名义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发行人及发行人
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或者直接或通过
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亚威科技已出具《关于不存在保底保收益相关事项
的承诺函》,承诺不存在借发行及发行对象名义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不
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或者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
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三、通过本次认购取得的持股比例,控股权是否切实稳定
(一)本次发行完成前,发行人股权分散,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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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4 月 28 日,吉素琴、冷志斌、闻庆云、王宏祥、周家智、杨林、施金霞、
王守元、王峻 9 人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书》,约定:协议各方在股份公司决策
过程中作为一致行动人,采取一致行动,共同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共同提名股份公
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共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据协议各方事先确定的一
致的投票意见对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行使表决权,委托行使未注明投票意向的表决
权;协议有效期为五年(即自 2008 年 3 月 1 日起至 2013 年 2 月 28 日),若股份公司
成功上市,自上市之日起至 2013 年 2 月 28 日不足三年的,则本协议的有效期应延长
至股份公司上市届满三年之日。据此,吉素琴等 9 人系彼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
2011 年 3 月 3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上述一致行动《协议书》于
2014 年 3 月 2 日到期后,吉素琴等 9 人不再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书》,不再构成一致
行动人,不再承担一致行动人的相关义务和责任。
本次发行前,亚威股份股权分散,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书》或其
他一致行动安排行为和事实的情形,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在重大事项上一致行动从而共
同控制公司的情形,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发行完成后,中车控股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表决权数量明显高于公司其
他股东,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较为重大的影响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为亚威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
完成后,中车控股将持有发行人 111,344,602 股股票,占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总股本
的 16.67%,享有表决权比例为 16.68%,明显高于第二大股东亚威科技。具体如下:
本次发行完成前 本次发行完成后
序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 持股数量 持股比 表决权
号 表决权比例
(股) 例 (股) 例 比例
1 中车控股 0.00 0.00% 0.00% 111,344,602 16.67% 16.68%
2 亚威科技 41,456,751 7.45% 7.45% 41,456,751 6.21% 6.21%
注:发行人目前总股本为 556,723,012 股,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 489,459
股,回购股份不计入表决权,因此目前公司表决权总股本为 556,233,553 股。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除亚威科技外,发行人无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本次非公
开发行完成后,中车控股持股比例超过公司第二大股东亚威科技 10.46%,表决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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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亚威科技 10.47%。中车控股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表决权数量明显高于公司其他股
东,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较为重大的影响。
(三)亚威科技、发行人原实际控制人和一致行动人、发行人现任总经理及副总
经理已出具《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
为进一步确保中车控股取得上市公司控股权的稳定性,亚威科技、发行人原实际
控制人和一致行动人、发行人现任总经理及副总经理已出具《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
制权的承诺》。
上述《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的承诺方及其与发行人的关系如下:
序号 承诺方 与发行人的关系
1 亚威科技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
2 冷志斌 发行人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现任董事长、总经理
发行人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现任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财务
3 施金霞
负责人
4 吉素琴 发行人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现任董事
5 王峻 发行人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现任监事会主席
6 闻庆云 发行人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
7 周家智 发行人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
8 王宏祥 发行人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
9 杨林 发行人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
10 王守元 发行人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
11 朱鹏程 发行人股东,现任董事、副总经理
12 潘恩海 发行人股东,现任董事、副总经理
上述《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的内容如下:
“
本人承诺自中车控股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之日起,将充分尊重中车控股对于上市
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并承诺自中车控股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存在谋
求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意图。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主体不会以任何方式谋求上市公司
的控制权,包括但不限于不会通过接受委托、征集投票权、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等方式
单独或共同谋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不会采取与其他交易对方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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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其他安排以协助其他交易对方控制上市公司股份、不会单独或者通过与他人一致
行动等方式谋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层面的控制权。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承诺人愿意就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四、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文件;
2、查阅了发行人与中车控股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3、查阅了中车集团向国务院国资委提交的本次发行相关文件;
4、取得了中车控股、中车产投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的财务报表;
5、取得了中车控股出具的《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发行人出具的《关于不
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承诺的承诺函》,亚威科技出具的《关于不存
在保底保收益相关事项的承诺函》;
6、取得了发行人最近一期的股东名册;
7、取得了亚威科技、发行人原实际控制人和一致行动人、发行人现任总经理及副
总经理出具的《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认为:
中车控股本次认购亚威股份非公开发行的全部 11,134.4602 万股股份,认购资金系
其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申
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不存在申请人或申请人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
助或补偿等情形。本次发行完成后,中车控股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表决权数量明显高于
公司其他股东,控制权切实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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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意见 2:请申请人补充说明,申请人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及
相应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相关情形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定。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及相应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及相应采取的整改措施情
况如下:
序 受罚 处罚情
处罚时间 处罚相关文件 处罚原因 整改情况
号 主体 况
上海浦江海关《行政处罚决 已缴纳罚款,
将出口货物价
定书》(沪浦江关简违字 并已对公司报
格申报错误,
亚威 [2020]0685 号)、《行政处 罚款 关工作进行了
1 2020-12-08 构成违反海关
股份 罚告知单》(沪浦江关简告 500 元 整改,在报关
监管规定的行
字[2020]0685 号)和《责令 前加强内容的
为
办理海关手续通知书》 双核对
已缴纳罚款,
无锡市公安消防支队《行政
亚威 办公楼及生产 罚款 相关办公楼及
处罚决定书》(锡新公
2 创科 2018-01-31 车间未进行竣 30,000 生产车间已完
(消)行罚决字[2018]0033
源 工消防备案 元 成竣工消防备
号)
案
已缴纳罚款,
未如实记录事 罚款 并进行事故隐
故隐患排查治 20,000 患排查治理,
理情况 元 按月以记录表
的形式记录
100 套三维激
光切割设备项
目投入生产或
无锡市新吴区安全生产监督 罚款 已缴纳罚款,
亚威 使用前未组织
管理和环境保护局《行政处 10,000 此项目后续未
创科 2018-03-13 对安全设施进
3 罚决定书》(锡新安监罚 元 实际开展
源 行竣工验收并
[2018]13 号)
形成书面报告
备查
已缴纳罚款,
未按照规定设
亚威创科源现
置安全生产管 罚款
设置综合管理
理机构或者配 20,000
员岗位负责安
备安全生产管 元
全生产管理工
理人员
作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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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新吴区综合行政执法
亚威 已缴纳罚款并
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锡 工厂门口设置 罚款
4 创科 2018-07-16 整改,现无户
新综执案字[2018]第 户外广告 200 元
源 外广告
1807040149 号)
除上述行政处罚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本回复出具日不存在
其他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缴纳完毕上述罚
款,且均已进行整改完毕。
二、相关情形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根据上表序号第 1 项上海浦江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主要处罚依
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2017 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
五条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
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
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影响海关统计准
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2017 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
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亚威股
份因出口货物价格申报错误且主动向主管机关申报,被处以罚款 500 元的行政处罚,
属于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
2、根据上表序号第 2 项无锡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主要
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
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
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亚威创科
源因办公楼及生产车间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被处以罚款三万元的处罚,属于上述法定
的罚款金额的最低档,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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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上表序号第 3 项无锡市新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该项行政处罚涉及三个事由:
(1)亚威创科源因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被处以行政处罚,其主要处
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修正)第九十四条第(五)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修正)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亚威创科源因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情况被处以罚款 2 万元的处罚,属于上述法定的罚款金额的较低档,不构成
重大行政处罚。
(2)亚威创科源因 100 套三维激光切割设备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前未组织对安全
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被处以行政处罚,其主要处罚依据为《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
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
项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
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亚威创科源因 100 套三维激光切割设备项目投入生产或
使用前未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被处以罚款 1 万元的处
罚,属于上述法定的罚款金额的较低档,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
(3)亚威创科源因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被处以行政处罚,其主要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修正)第
九十四条第(一)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修正)第九十四条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亚威创科源因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被处以罚
款 2 万元的处罚,属于上述法定的罚款金额的较低档,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
4、根据上表序号第 4 项无锡市新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其主要处罚依据为《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十
六条。根据《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市容和环境
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停车、乱设摊、乱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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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按照
责任分工定时清扫、保洁;(三)及时清理垃圾,无暴露垃圾、污水、污迹,防止蚊
蝇孳生;(四)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五)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规定以及责任书约定的其他责任。”;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
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由城市管
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亚威创科源因工厂门口设置户外广告被处以罚款 200 元的处罚,属于上述法定的罚款
金额的较低档,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
(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
形”。《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问题 4 的解答:“现行再融
资办法对上市公司合规运营情况有一定要求,要求上市公司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重大
违法行为或不得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所涉及的违法行为轻微、罚款金额较小,
均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
条及《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损
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的处罚决定书等文件;
2、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的罚款缴纳凭证,核查了发行人的整改
情况;
3、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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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登录信用中国、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官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
书网、亚威股份及其子公司住所地各政府部门网站等网站进行了核查;
5、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公告的定期报告、审计报告及营业外支出明细;
6、取得了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期内合规情况的证明文件。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所涉及的违法行为轻微,均不属于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均已采取相应措施整改完毕,发行人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及《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规定的
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发行人本次发
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反馈意见 3:请申请人补充说明,中车株洲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是否存在
相同或相似业务,本次发行是否会导致新增同业竞争情形,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中车株洲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是否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金属成形机床业务、激光加工装备业务、智能制造解决方案
业务。其中,金属成形机床业务具体包括数控折弯机、数控转塔冲床、剪板机、卷板
加工机械、压力机、钣金自动化柔性加工设备;激光加工装备业务具体包括面向金属
材料加工领域的激光切割机和激光柔性切割单元、激光切管设备、激光焊接系统及自
动化成套生产线,面向显示面板、半导体、新能源领域的精密激光加工设备;智能制
造解决方案业务具体包括基于以上金属成形机床业务、激光加工装备业务的系统解决
方案。
根据中车控股出具的说明,中车控股及其控制的企业的主营业务不存在金属成形
机床业务、激光加工装备业务、智能制造解决方案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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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车控股提供的并表企业名单、出具的说明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进行查询,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中车控股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 注册资本 控制关
企业名称 成立时间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号 (万元) 系
智能制造规划方
案设计、自动化
从事软件技术、工业自动化控制技
生产线集成、信
术、工业自动化驱动系统技术、自
息化集成服务的
动化设备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
智能制造综合解
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上海中车 决方案实施、控
软件产品,工业自动化及驱动系统
瑞伯德智 中车控股 制盘柜、数控产
设备、工业自动化工程配套设备、
1 能系统股 4,333.2895 2002-04-19 的控股子 品代理及服务、
自动化设备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
份有限公 公司 行业定制化非标
术的进出口业务,工业自动化工程
司 智能产品(智能
配套设备的组装,工业控制和驱动
打磨及视觉检
产品及系统的生产,汽车租赁。
测)、工业软件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代理及实施服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务,技术咨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