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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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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北京航天科工军民融合科技成果转化创业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航天科工军民融合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
伙),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2021年2月8日,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披露股东北京航天科工军民融合科技成果转化
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航天科工创投)的减持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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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航天科工创投拟在2021年2月22日锁定期届满之日起6个
月内减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12%的股份。本次减持前,航天科工
创投持有公司股票35,141,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96%。
2021年7月3日,航天科工创投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称,其于2021年2月24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
累计减持公司股票870万股,累计减持比例5.44%。其中,2021
年2月24日至6月25日期间,累计减持800万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5%;2021年6月28日至6月30日期间,继续减持70万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4%。综上,航天科工创投在股份减持
比例累计达到5%时未及时公告并停止交易,违规交易股票数量
为70万股,违规比例达到总股本的0.44%。
航天科工创投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未按规定在变动
比例达到公司发行股份5%时停止减持并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
书。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第十三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4条、第5.1.2条等有关规定。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股东航天科工创投在规定期限内回
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4.2.3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 号——纪律处
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
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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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科工军民融合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予以
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股东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应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