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7号
当事人:黄泽民,男,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黄泽民内幕交易苏州道森钻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道森股份)股票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黄泽民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黄泽民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情况
2022年7月26日,道森股份发布披露了置入新能源设备制造行业新资产并剥离传统能源设备制造行业旧资产事项,该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于2021年8月7日形成,2022年7月26日公开。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陈某志、许某青等人。
二、黄泽民内幕交易情况
黄泽民在2022年6月15日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次日转入资金并开始大量买入“道森股份”,共计买入588,691股,买入金额14,079,033.85元。内幕信息公开前涉案账户有小额卖出,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卖出金额合计20,917,302.05元,交易盈利6,813,006.23元。黄泽民账户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上述事实,有道森股份公告、相关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的交易记录、相关协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联络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黄泽民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黄泽民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相关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对黄泽民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黄泽民违法所得6,813,006.23元,并处以20,439,018.69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