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9号
当事人:陈海东,男,1974年7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陈海东操纵“民丰特纸”等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陈海东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陈海东控制使用证券账户情况
陈海东本人名下“陈海东”证券账户于2017年7月18日开立于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工农路营业部(现更名为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工农路营业部,下同)。
邵某坚系陈海东的母亲,其名下“邵某坚”证券账户于2016年3月4日开立于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工农路营业部。
“陈海东”“邵某坚”证券账户等2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自开户以来由陈海东实际控制使用,具体交易决策指令均由陈海东决定,交易对应委托下单来源IP/MAC地址存在重合。
二、操纵“牧高笛”股票情况
截至2018年6月4日收盘,账户组持有“牧高笛”91,000股。
2018年6月5日11:15:52-11:19:39期间,账户组以33.91-34.48元价格分3笔申报买入“牧高笛”合计170,000股,申报买入金额合计5,829,700.00元,账户组申买总量占市场申买数量的56.18%。每笔申买数量占申报后同方向同档位数量的比例均为100%;申买量高于其申报前市场卖一档申报数量的申买股数占其申买总量的100%,高出幅度最大为申报前市场卖一档申报数量的332.33倍;申买量高于申报前市场前五档卖出申报总量的申买股数占其申买总量的100%,高出幅度最大为申报前市场前五档卖出申报数量17.18倍。申买价格同时高于申报前市场成交价和卖委托第一档价格的申买数量占申买总量的100%,申买价格同时高于申报前市场成交价和卖委托第五档价格的申买数量占申买总量的88.24%,其中申买价格高出最新市场成交价的幅度最大为0.68%,高出卖委托第一档价格的幅度最大为0.44%,高出卖委托第五档价格的幅度最大为0.21%。在上述期间内,账户组买入成交“牧高笛”53,600股,买入成交金额合计1,839,871.00元,买入成交数量占市场买入成交量的45.12%;账户组主动买成交38,100股,主动买成交金额1,306,461.00元,主动买成交数量占市场主动买成交量的32.07%。账户组申报买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33.68元,账户组申买后股价上涨0.8元,股价涨幅2.08%,同期上证指数上涨0.02%,“牧高笛”偏离上证指数2.06%。
2018年6月5日11:24:47-13:00:02期间,账户组卖出成交91,000股,卖出成交金额合计3,204,082.00元,亏损173,582.72元。
三、操纵“剑桥科技”股票情况
截至2018年11月15日收盘,账户组持有“剑桥科技”436,035股。
2018年11月16日13:08:52-13:09:43期间,账户组以24.50-25.11元价格分5笔申报买入“剑桥科技”合计280,000股,申报买入金额合计6,904,350.00元,账户组申买总量占市场申买数量的77.78%。每笔申买数量占申报后同方向同档位数量的比例均为100%;申买量高于其申报前市场卖一档申报数量的申买股数占其申买总量的100%,高出幅度最大为申报前市场卖一档申报数量的29倍;申买量高于申报前市场前五档卖出申报总量的申买股数占其申买总量的100%,高出幅度最大为申报前市场前五档卖出申报数量5.14倍。申买价格同时高于申报前市场成交价和卖委托第一档价格的申买数量占申买总量的比例为46.43%,申买价格同时高于申报前市场成交价和卖委托第五档价格的申买数量占申买总量的46.43%,其中申买价格高出最新市场成交价的幅度最大为0.8%,高出卖委托第一档价格的幅度最大为0.64%,高出卖委托第五档价格的幅度最大为0.44%。在上述期间内,账户组买入成交“剑桥科技”109,590股,买入成交金额合计2,707,725.40元,买入成交数量占市场买入成交量的96.48%;账户组主动买成交100,990股,主动买成交金额2,494,103.40元,主动买成交数量占市场主动买成交量的88.91%。有3笔委托在申报后1-3分钟内分别部分撤单,撤单数量占申买总量的比例为55.22%。账户组申报买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24.49元,账户组申买后股价上涨0.62元,股价涨幅2.46%,同期上证指数下跌0.02%,该股偏离上证指数2.48%。
2018年11月16日13:10:37-13:39:42期间,账户组卖出成交226,035股,卖出成交金额合计5,709,777.20元,盈利110,717.50元。
四、操纵“粤泰股份”股票情况
截至2018年11月20日收盘,账户组持有“粤泰股份”9,841,900股。
2018年11月21日10:57:51-11:29:25期间,账户组以2.67-2.81元价格分36笔申报买入“粤泰股份”合计11,764,500股,申报买入金额合计32,023,037.00元,账户组申买总量占市场申买数量的38.85%。申买数量占申报后同方向同档位数量的比例为91.21%;申买量高于其申报前市场卖一档申报数量的申买股数占其申买总量的87.54%,高出幅度最大为申报前市场卖一档申报数量的79.3倍。申买价格同时高于申报前市场成交价和卖委托第一档价格的申报数量占申报总数的比例为28.73%,其中申买价格高出最新市场成交价的幅度最大为1.85%,高出卖委托第一档价格的幅度最大为1.48%。在上述期间内,账户组买入成交“粤泰股份”5,679,985股,买入成交金额合计15,516,768.50元,买入成交数量占市场买入成交量的38.8%;账户组主动买成交4,567,500股,主动买成交金额12,498,764.00元,主动买成交数量占市场主动买成交量的31.2%。账户组申报买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2.66元,账户组申买后股价上涨0.14元,股价涨幅5.11%,同期上证指数上涨0.11%,该股偏离上证指数5%。
2018年11月21日11:21:57-13:29:24期间,账户组卖出成交6,303,200股,卖出成交金额合计17,560,636.00元,盈利408,268.49元。
五、操纵“电魂网络”股票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21日收盘,账户组持有“电魂网络”354,000股。
2018 年12月24日10:32:37-10:38:51期间,账户组以15.67-16.06元价格分6笔申报买入“电魂网络”合计167,000股,申报买入金额合计2,639,320.00元,账户组申买总量占市场申买数量的39.4%。每笔申买数量占申报后同方向同档位数量的比例均为100%,申买量高于其申报前市场卖一档申报数量的申买股数占其申买总量的100%,高出幅度最大为申报前市场卖一档申报数量的649倍;申买量高于申报前市场前五档卖出申报总量的申买股数占其申买总量的100%,高出幅度最大为申报前市场前五档卖出申报数量2.7倍。申买价格同时高于申报前市场成交价和卖委托第一档价格的申买数量占申买总量的比例为52.1%,申买价格同时高于申报前市场成交价和卖委托第五档价格的申买数量占申买总量的44.91%,其中申买价格高出最新市场成交价的幅度最大为0.63%,高出卖委托第一档价格的幅度最大为0.63%,高出卖委托第五档价格的幅度最大为0.37%。在上述期间内,账户组买入成交“电魂网络”88,200股,买入成交金额合计1,400,415.00元,买入成交数量占市场买入成交量的34.29%;账户组主动买成交63,500股,主动买成交金额1,006,842.00元,主动买成交数量占市场主动买成交量的24.69%。账户组申报买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15.68元,账户组申买后股价上涨0.38元,股价涨幅2.45%,同期上证指数下跌0.21%,该股偏离上证指数2.66%。
2018年12月24日11:08:29-11:08:50期间,账户组卖出成交5,200股,卖出成交金额合计83,824.00元,盈利183.22元。
六、操纵“民丰特纸”股票情况
截至2018年11月29日收盘,账户组持有“民丰特纸”1,437,700股。2018年11月30日14:21:49-14:30:22期间,账户组以7.23-7.35元价格分11笔申报买入“民丰特纸”合计2,250,000股,申报买入金额合计16,421,000.00元,账户组申买总量占市场申买数量的30.05%。每笔申买数量占申报后同方向同档位数量的比例均为100%,申买量高于其申报前市场卖一档申报数量的申买股数占其申买总量的100%,高出幅度最大为申报前市场卖一档申报数量的106.14倍;申买量高于申报前市场前五档卖出申报总量的申买股数占其申买总量的68.89%,高出幅度最大为申报前市场前五档卖出申报数量0.92倍。申买价格同时高于申报前市场成交价和卖委托第一档价格的申买数量占申买总量的比例为84.44%,申买价格同时高于申报前市场成交价和卖委托第五档价格的申买数量占申买总量的55.56%,其中申买价格高出最新市场成交价的幅度最大为3.99%,高出卖委托第一档价格的幅度最大为3.84%,高出卖委托第五档价格的幅度最大为3.25%。在上述期间内,账户组买入成交“民丰特纸”1,899,800股,买入成交金额合计13,724,015.36元,买入成交数量占市场买入成交量的33.83%;账户组主动买成交1,797,897股,主动买成交金额12,981,248.37 元,主动买成交数量占市场主动买成交量的32.02%。有1笔委托在申报后1分23秒时部分撤单,撤单数量占申买总量的比例为14.08%。账户组申报买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7.02元,账户组申买后股价上涨0.33元,股价涨幅4.48%,同期上证指数下跌0.09%,该股偏离上证指数4.57%。2018年11月30日15:00:00,账户组卖出成交372,700股,卖出成交金额合计2,709,529.00元,亏损22,576.01元。
截至2019年1月2日收盘,账户组持有“民丰特纸”4,182,900股。2019年1月3日10:27:36-10:38:18期间,账户组以5.92-6.03元价格分7笔申报买入“民丰特纸”合计1,120,000股,申报买入金额合计6,675,400.00元,账户组申买总量占市场申买数量的19.64%。每笔申买数量占申报后同方向同档位数量的比例为均100%,申买量高于其申报前市场卖一档申报数量的申买股数占其申买总量的100%,高出幅度最大为申报前市场卖一档申报数量的141.86倍;申买量高于申报前市场前五档卖出申报总量的申买股数占其申买总量的71.43%,高出幅度最大为申报前市场前五档卖出申报数量2.4倍。申买价格同时高于申报前市场成交价和卖委托第一档价格的申买数量占申买总量的比例为100%、申买价格同时高于申报前市场成交价和卖委托第五档价格的申买数量占申买总量的49.11%,其中申买价格高出最新市场成交价的幅度最大为1.01%,高出卖委托第一档价格的幅度最大为1.01%,高出卖委托第五档价格的幅度最大为0.33%。在上述期间内,账户组买入成交“民丰特纸”819,700股,买入成交金额合计4,874,548.00元,买入成交数量占市场买入成交量的29.33%;账户组主动买成交645,600股,主动买成交金额3,840,960.00元,主动买成交数量占市场主动买成交量的23.1%。账户组申报买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5.75元,账户组申买后股价上涨0.28元,股价涨幅4.45%,同期上证指数上涨0.08%,该股偏离上证指数4.37%。2019年1月3日10:44:56-11:08:17期间,账户组卖出成交1,000,000股,卖出成交金额合计5,940,790.00元,亏损946,647.85元。
七、操纵“弘业股份”股票情况
截至2019年1月2日收盘,账户组持有“弘业股份”1,507,300股。
2019年1月3日10:28:45-11:03:56期间,账户组以7.76-8.16元价格分17笔申报买入“弘业股份”合计2,245,000股,申报买入金额合计17,900,550.00元,账户组申买总量占市场申买数量的28.42%。申买数量占申报后同方向同档位数量的比例为99.93%,申买量高于其申报前市场卖一档申报数量的申买股数占其申买总量的100%,高出幅度最大为申报前市场卖一档申报数量的699倍;申买量高于申报前市场前五档卖出申报总量的申买股数占其申买总量的95.1%,高出幅度最大为申报前市场前五档卖出申报数量1.68倍。申买价格同时高于申报前市场成交价和卖委托第一档价格的申买数量占申买总量的比例为92.65%,申买价格同时高于申报前市场成交价和卖委托第五档价格的申买数量占申买总量的32.52%,其中申买价格高出最新市场成交价的幅度最大为1.51%,高出卖委托第一档价格的幅度最大为1.38%,高出卖委托第五档价格的幅度最大为0.88%。在上述期间内,账户组买入成交“弘业股份”2,007,500股,买入成交金额合计15,982,471.00元,买入成交数量占市场买入成交量的41.5%;账户组主动买成交1,288,700股,主动买成交金额10,269,126.00 元,主动买成交数量占市场主动买成交量的26.64%。账户组申报买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7.73元,账户组申买后股价上涨0.43元,股价涨幅5.33%,同期上证指数下跌0.53%,该股偏离上证指数5.86%。
2019年1月3日11:06:34-13:03:38期间,账户组卖出成交1,308,300股,卖出成交金额合计11,055,095.00元,亏损210,879.55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终端硬件信息(IP、MAC、硬盘序列号、下单手机号)、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交易所相关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期间,陈海东控制“陈海东”“邵某坚”证券账户,在短时段内利用资金优势,以明显高于市场成交价的申报价格,集中大量连续申报买入“民丰特纸”等6只股票,待股价拉升后立即反手卖出,影响“牧高笛”“剑桥科技”“粤泰股份”“电魂网络”“民丰特纸”“弘业股份”等6只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陈海东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陈海东陈述申辩称:交易“牧高笛”“剑桥科技”“电魂网络”股票的行为不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请求免于行政处罚;交易“粤泰股份”股票的行为情节较轻,请求减轻行政处罚,处以一倍罚款。具体理由为:一是,当事人交易“牧高笛”“剑桥科技”“粤泰股份”是基于对公司及市场的研究和判断,具有合理理由;与此前对应股票单日市场成交量和股价波动相比,当事人涉案期间委托成交仅造成股价轻微波动,未造成当日股价严重偏离;与账户总资产及交易所关于单笔申报最高一百万股的规定相比,当事人涉案交易总金额不及账户组总资产的百分之一,单笔委托买入数量较少,成交量占股票当日总成交量的比例非常小,并且都是单向委托交易。二是,当事人涉案期间卖出成交“电魂网络”数量少,获利金额小,不符合大量持股情况下的操纵逻辑,也不符合平时交易习惯。三是,当事人因性格原因,成交量、成交金额较大,交易时间短,因此单笔交易量较大属常规委托,且一旦买入或者判断错误就立即减仓,控制风险,不具有刻意影响或者操纵市场的主观故意。四是,2018年中美贸易争端,导致市场大幅度下跌,当事人亏损严重。五是,当事人系初犯,且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态度诚恳,深刻认识到交易方式存在瑕疵,虚心接受相关教育和批评。
当事人陈海东未对我局认定其操纵“弘业股份”“民丰特纸”股票行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经复核,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申辩意见不能成立:
第一,关于当事人交易“牧高笛”“剑桥科技”“电魂网络”“粤泰股份”股票的行为。一是当事人陈海东控制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在涉案期间,以高于申报买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的价格,大笔申报买入“牧高笛”“剑桥科技”“电魂网络”“粤泰股份”,申买量、申买价格均呈现异常交易特征,涉案区间主动成交数量占比均超过20%,股价拉抬幅度和偏离相关指数幅度均超过2%,且拉抬半小时内存在反向卖出,当事人操纵行为特征明显。二是上述股票在涉案交易日之前股价变动、成交量情况,涉案期间以外的当日股价变动情况,均与本案当事人违法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影响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认定。三是当事人的交易理由、委托买入的金额占总资产的比例低、委托买入量低于交易所的上限规定、成交量占当日总成交量的比例低等因素,不构成当事人在短时段内利用资金优势,以明显高于市场成交价的申报价格,集中大量连续申报买入涉案股票,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合理解释。
第二,关于当事人交易的其他情况。一是当事人的交易习惯、市场状况等因素,与本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无关。二是当事人交易股票的盈亏状况,不影响对其违法行为的认定。
第三,当事人系初犯、积极配合调查等,并非法定的免除或减轻处罚事由。此前,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已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涉案事实、违法情节,量罚幅度合理。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陈海东关于其交易“牧高笛”“剑桥科技”“电魂网络”“粤泰股份”股票的相关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陈海东操纵“牧高笛”股票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陈海东操纵“剑桥科技”股票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0,717.50元,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陈海东操纵“粤泰股份”股票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08,268.49元,并处以816,536.98元罚款。
四、对陈海东操纵“电魂网络”股票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83.22元,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五、对陈海东操纵“民丰特纸”股票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
六、对陈海东操纵“弘业股份”股票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
综上,对陈海东没收违法所得519,169.21元,并处以2,316,536.98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5月26日
抄送:证监会办公厅,稽查局,法律部,处罚委,会计部。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0年5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