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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特科技(60300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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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基金 20 1866.37 5.515
2023-12-31 1 基金 86 3000.39 8.866
2 其他 2 1067.45 3.154
2023-09-30 1 其他 2 810.40 2.395
2 上市公司 2 495.63 1.465
3 QFII 1 209.35 0.619
4 基金 1 7.64 0.023
2023-06-30 1 其他 1 637.45 1.884
2 基金 5 636.41 1.881
2023-03-31 1 基金 2 1116.85 3.300
2 上市公司 1 168.42 0.49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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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4-08 15.30 15.24 0.39 337.89 5169.72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区广灵二路证券营业部

2024-01-11 11.67 12.93 -9.74 17.30 201.89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胜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湖滨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3-12-29 12.49 14.83 -15.78 16.02 200.09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解放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湖滨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3-12-22 12.94 14.58 -11.25 19.30 249.74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金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湖滨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3-12-22 12.94 14.58 -11.25 19.40 251.04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湖滨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3-12-13 12.50 14.74 -15.20 16.00 200.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湖滨南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1-12-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1〕24号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董巍
公告日期 2021-12-2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北特科技:北特科技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艳,靳坤,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12-1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北特科技:北特科技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艳,董巍,靳坤,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10-28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北特科技:关于对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靳坤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徐鸿飞,靳坤,靳晓堂,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8-09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北特科技:关于对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靳坤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靳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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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12-28

处罚对象:

董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1〕24号
  当事人:董某,男,197X年1月出生,上海光裕汽车空调压缩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光裕)时任总经理,住址:上海市静安区。
  依据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4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特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上海光裕(系北特科技全资子公司)存在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多计收入、销售费用(索赔费)跨期确认、外协加工费跨期确认等行为,导致北特科技2018年年报多计利润总额1277.36万元,占北特科技2018年年报利润总额(5405.62万元)的23.63%。具体情况如下:
  一、上海光裕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多计收入
  经查,2018年,上海光裕对湖北美标汽车制冷系统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松芝空调有限公司、北京松芝汽车空调有限公司等三家客户多计收入2811.98万元,对应成本2000.32万元,导致北特科技2018年年报多计利润总额811.66万元,占北特科技2018年年报利润总额的15.02%。
  二、上海光裕销售费用(索赔费)跨期确认情况
  经查,上海光裕2018年少计索赔费240.40万元,导致北特科技2018年年报多计利润总额240.40万元,占北特科技2018年年报利润总额的4.45%。
  三、上海光裕外协加工费跨期确认情况
  经查,上海光裕在发生委托加工时,2018年少计外协加工费225.30万元,导致北特科技2018年年报多计利润总额225.30万元,占北特科技2018年年报利润总额的4.17%。
  上述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情况说明、财务资料、相关审计报告、审计底稿、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局认为,北特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2014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董某作为上海光裕时任总经理,全面负责上海光裕日常经营管理,且知悉上海光裕为使相关客户确认函证而出具书面说明,其行为与北特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导致了北特科技2018年年报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为北特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董某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3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1年12月22日

北特科技:北特科技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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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12-24

处罚对象:

张艳,靳坤,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009            证券简称:北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7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北特科技”)于2021年12
月11日披露《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1-056)。
     2021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
处罚决定书》【沪[2021]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1]23号】、《行政处罚决定
书》【沪[2021]25号】,现将决定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内容
    当事人∶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特科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40291843G,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高石路(北新村内);
    当事人:靳坤、张艳。
    依据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2014年《证券法》)的
有关规定,本局对北特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
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
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上海光裕汽车空调压缩机有限公司(系北特科技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光
裕)存在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多计收入、销售费用(索赔费)跨期确认、外协加工
费跨期确认等行为,导致北特科技 2018年年报多计利润总额1277.36 万元,占北特
科技2018年年报利润总额(5405.62 万元)的23.63% 。具体情况如下∶
    一、上海光裕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多计收入
    经查,2018年,上海光裕对湖北美标汽车制冷系统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松芝空
调有限公司、北京松芝汽车空调有限公同等三家客户多计收入2811.98万元,对应成
本2000.32万元,导致北特科技2018年年报多计利润总额 811.66万元,占北特科技
2018年年报利润总额的15.02% 。
    二、上海光裕销售费用(索赔费)跨期确认情况
    经查,上海光裕2018年少计索赔费240.40万元,导致北特科技2018年年报多计
利润总额240.40万元,占北特科技2018年年报利润总额的 4.45%。
    三、上海光裕外协加工费跨期确认情况
    经查,上海光裕在发生委托加工时,2018年少计外协加工费225.30万元,导致
北特科技2018年年报多计利润总额225.30万元,占北特科技2018年年报利润总额的
4.17%。
    上述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情况说明、财务资料、相关审计报告、审计底稿、
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
    本局认为,北特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2014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
成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本案中,北特科技已于2021年4月发布相关会计差错更正公告,主动纠正违法行
为,减轻相关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
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关于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4年《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
定:对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靳坤作为北特科技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全面负责北特科技日常经营管理,依
法负有保证北特科技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其在签署确认2018年年度
报告中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为北特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4年《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靳坤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
罚款。
    张艳作为北特科技财务总监,负责北特科技会计工作,依法负有保证北特科技
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为北特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4年《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张艳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罚
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39)。到期不缴纳罚款
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
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处罚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特此公告。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北特科技:北特科技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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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12-11

处罚对象:

张艳,董巍,靳坤,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009            证券简称:北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6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北特科技”)于2021年11
月26日披露《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
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4), 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1年11月9日,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1年12月1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1]17号】,现将告知书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相关内容
    北特科技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本局调查完毕,本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
行政处罚。现将本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 理由、依据及你们
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北特科技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上海光裕汽车空调压缩机有限公司(系北特科技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光
裕)存在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多计收入、销售费用(索赔费)跨期确认、外协加工
费跨期确认等行为,导致北特科技2018年年报涉嫌多计利润总额1277. 36万元,占北
特科技2018年年报利润总额(5405. 62万元)的23. 63%。具体情况如下:
    一、上海光裕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多计收入
    经查,2018年,上海光裕对湖北美标汽车制冷系统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松芝空调有
限公司、北京松芝汽车空调有限公司等三家客户多计收入2811.98万元,对应成本
2000. 32万元,导致北特科技2018年年报多计利润总额811.66万元,占北特科技2018
年年报利润总额的15. 02%。
    二、上海光裕销售费用(索赔费)跨期确认情况
    经查,上海光裕2018年少计索赔费240.40万元,导致北特科技2018年年报多计
利润总额240. 40万元,占北特科技2018 年年报利润总额的4. 45%。
    三、上海光裕外协加工费跨期确认情况
    经查,上海光裕在发生委托加工时,2018年少计外协加工费 225. 30万元,导致
北特科技2018年年报多计利润总额225. 30万元,占北特科技2018年年报利润总额的
4. 17%。
    上述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情况说明、财务资料、相关审计报告、审计底稿、
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北特科技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2014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14年《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靳坤作为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全面负责北特科技日常经营管理,依法负
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其在签署确认2018年年度报告中未
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为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董巍作为时任上海光裕总经理,全面负责上海光裕日常经营管理,且知悉上海
光裕为使相关客户确认函证而出具书面说明,其行为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
直接因果关系,导致了公司2018年年报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为公司涉嫌信息披
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艳作为北特科技财务总监,负责公司会计工作,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为公司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本案中,北特科技已于2021年4月发布相关会计差错更正公告,主动纠正违法行
为,减轻相关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
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关于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4年《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拟
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二、对靳坤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三、对董巍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四、对张艳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本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
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本局复核成
立的,本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本局将按照
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特此公告。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北特科技:关于对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靳坤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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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10-28

处罚对象:

徐鸿飞,靳坤,靳晓堂,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134号 
─────────────── 
 
 
关于对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 
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靳坤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北特科技,A
股证券代码:603009; 
靳  坤,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
长; 
靳晓堂,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 
徐鸿飞,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
总监。 
-2-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北特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1〕112号)、
《关于对靳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1〕
113号)、《关于对靳晓堂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
监决〔2021〕114号)、《关于对徐鸿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沪证监决〔2021〕115号)查明的事实,上海北特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靳坤及其一致行动人
靳晓堂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规行为。2017年3月17日
-2017年11月27日期间,公司通过子公司天津北特汽车零部件
有限公司及自然人林松账户向公司实际控制人靳坤及其一致行
动人靳晓堂累计转出资金2,380万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
资产的1.87%。截至2017年11月27日,上述资金已收回。2018
年3月19日-4月25日期间,公司通过上海北特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及自然人林松账户向靳坤、靳晓堂累计转出资金12,200
万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9.01%。上述占用资金于
2018年4月25日收回。另经查明,上述占用资金中的1.1亿元
被靳晓堂用于认购公司2018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中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该行为被认定为向参与认购
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 
综上,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资金拆借的行
为,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
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3- 
 
1.4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靳坤及其一致行动人靳晓堂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能合理规范公司资金往来行为,利用其控
制权地位占用公司资金,对上述资金占用违规负有主要责任。公
司实际控制人靳坤及其一致行动人靳晓堂的行为违反了《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第一条,《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股票上
市规则》第1.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行为指引》第1.3条、第1.5条、第2.4条等有关规定。
同时,靳坤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靳晓堂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兼总
经理,未能保障公司依法合规运作,其行为还违反了《股票上市
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公司
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徐鸿飞作为公司信息披露及财务事
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负有相应责
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
3.1.5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鉴于上述占用资金已全
部归还,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对公司的损害,已酌情予以考虑。对
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
条、第16.3条、第16.4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
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
-4- 
 
所(以下简称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上海北特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靳坤、时任董事兼总经理
靳晓堂、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徐鸿飞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及上
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北特科技:关于对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靳坤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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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08-09

处罚对象:

靳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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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 100 号
───────────────
关于对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靳坤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靳坤,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经查明, 2020 年 2 月 20 日,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披露控股股东靳坤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截
至该披露日,控股股东靳坤持有公司股份 126,845,600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35.33%。 截至 2021 年 5 月 26 日, 靳坤累计持股比
例变动相较于上次权益变动披露日已达 4.90%。 5 月 31 日, 靳坤-2-
通过大宗交易减持 2,286,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63%。据此,
截至 5 月 31 日,靳坤持股比例变动累计已达 5.53%。减持完成
后, 靳坤持股比例由 35.33%降至 29.80%。 2021 年 6 月 2 日,公
司披露控股股东靳坤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靳坤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在持股变动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
份的 5%时, 未及时停止买卖并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其超比
例违规减持数量约为 1,927,300 股, 占比 0.53%,数量和比例较
大。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六十三条、《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3.1.7
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靳坤异议称,其已深刻认识到错误,此次减持
系为偿还质押,因多次协商还款计划以致最终计算错误出现违
规。 希望考虑其质押偿还情况和实际困难予以从轻处理。
对于上述异议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审
核后认为不能成立。公司控股股东靳坤在进行质押偿还时,应当
审慎计算偿还数量及比例,但其未按规定在持股变动比例达到公
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停止减持并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违规
数量及比例较大,违规事实清楚。其所称因多次协商致使最终计
算错误,不构成减免其责任的合理理由,其所谓偿还质押背景及
实际存在的困难并不影响其违规事实的成立。对相关异议理由不
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3-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
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上海
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靳坤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 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认真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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