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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 10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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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靳坤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靳坤,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经查明, 2020 年 2 月 20 日,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披露控股股东靳坤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截
至该披露日,控股股东靳坤持有公司股份 126,845,600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35.33%。 截至 2021 年 5 月 26 日, 靳坤累计持股比
例变动相较于上次权益变动披露日已达 4.90%。 5 月 31 日, 靳坤-2-
通过大宗交易减持 2,286,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63%。据此,
截至 5 月 31 日,靳坤持股比例变动累计已达 5.53%。减持完成
后, 靳坤持股比例由 35.33%降至 29.80%。 2021 年 6 月 2 日,公
司披露控股股东靳坤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靳坤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在持股变动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
份的 5%时, 未及时停止买卖并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其超比
例违规减持数量约为 1,927,300 股, 占比 0.53%,数量和比例较
大。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六十三条、《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3.1.7
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靳坤异议称,其已深刻认识到错误,此次减持
系为偿还质押,因多次协商还款计划以致最终计算错误出现违
规。 希望考虑其质押偿还情况和实际困难予以从轻处理。
对于上述异议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审
核后认为不能成立。公司控股股东靳坤在进行质押偿还时,应当
审慎计算偿还数量及比例,但其未按规定在持股变动比例达到公
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停止减持并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违规
数量及比例较大,违规事实清楚。其所称因多次协商致使最终计
算错误,不构成减免其责任的合理理由,其所谓偿还质押背景及
实际存在的困难并不影响其违规事实的成立。对相关异议理由不
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3-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
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上海
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靳坤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 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认真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