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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盛股份(60301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02-10 8802.20 210.31 0.04 0.40 0
2025-02-07 8782.36 195.62 0.04 0.40 0
2025-02-06 8763.61 113.91 0.04 0.40 0
2025-02-05 8914.03 406.34 0.04 0.39 0
2025-01-27 8651.45 108.05 0.10 0.98 0
2025-01-24 8895.59 249.53 0.10 0.98 0
2025-01-23 8868.96 135.98 0.10 0.98 0
2025-01-22 9218.24 172.93 0.10 0.99 0
2025-01-21 9214.25 189.64 0.10 0.99 0
2025-01-20 9122.74 144.02 0.10 1.0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1 7000.00 14.425
2024-06-30 1 其他 1 7000.00 14.425
2 基金 17 74.86 0.154
2024-03-31 1 其他 2 8015.72 16.518
2023-12-31 1 其他 3 7006.16 14.438
2 基金 77 988.34 2.037
2023-09-30 1 上市公司 1 7000.00 14.425
2 基金 2 38.82 0.080
3 其他 1 5.33 0.01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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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1209 9.50 10.83 -12.28 110.00 1045.00

买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崇和路证券营业部

20241206 9.30 10.48 -11.26 113.00 1050.90

买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崇和路证券营业部

20241205 9.30 10.30 -9.71 185.00 1720.50

买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崇和路证券营业部

20241204 9.50 10.27 -7.50 187.00 1776.50

买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崇和路证券营业部

20241016 9.00 9.16 -1.75 135.19 1216.71

买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台州开发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临海鹿城路证券营业部

20241015 9.00 9.23 -2.49 150.00 1350.00

买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台州开发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临海鹿城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0-11-18 处罚类型 警告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控股股东临海市万盛投资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高献国予以口头警告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高献国,临海市万盛投资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1-18 处罚类型 警告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和时任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周三昌、董事会秘书宋丽娟予以口头警告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周三昌,宋丽娟,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6-23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及时任年审会计师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建新,朱伟,陈朝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控股股东临海市万盛投资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高献国予以口头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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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11-18

处罚对象:

高献国,临海市万盛投资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010 证券简称: 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 2020-078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
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召开了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 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
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相应的整改落实情况公告如下:
1、 因公司在 2016 年 3 月 1 日披露的《重大资产组继续停牌公告》中承诺不
晚于 2016 年 3 月 8 日明确交易对方及标的资产,但因保密考虑和谈判需要,公
司未披露重组的明确交易对方及标的资产。且公司在公告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事项之前,披露的《重组进展公告》,均未提示重组终止的相关风险。因此
2016 年 6 月 8 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 关于对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和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16]0041 号),对公司和时任董事
长高献国、董事会秘书宋丽娟予以监管关注。
整改措施: 公司在收到监管函后,对监管工作函进行了认真分析学习, 以此
为戒, 并在后续工作中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学
习,规范运作,积极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健康发展。
2、 由于财务人员的疏忽,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 2016 年阻燃剂的生
产量有误。公司,披露生产量为 69,292.66 吨,相比实际生产量 65,268.16 吨偏
高 6.17%。直到 2017 年 7 月 20 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公司才发现上述差
错并公告予以更正。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的规定。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周三昌和董事会秘书宋丽娟作为公司定期报
告信息披露具体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2 条的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做出的承诺。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7 年 9 月 1 日决定对公司和时任总经理兼财
务负责人周三昌、 董事会秘书宋丽娟予以口头警告。
整改措施: 公司加强财务人员的专业能力; 扩大了数据勾稽的范围; 增强了
审核环节; 借助信息化系统自动生成财务系列报表,减少人为原因的差错。
3、 公司控股股东临海市万盛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高献国于 2018
年 6 月 27 日—7 月 16 日新增及补充质押 14,758,740 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
本的 5.8%。临海市万盛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高献国未及时通知上市公
司相关股票质押情况,导致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股票质押情况,直至 2018 年 7
月 17 日才予以披露,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11.12.7 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8 年 8 月 1 日对公司控股股东临
海市万盛投资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高献国予以口头警告。
整改措施: 公司组织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
的学习, 规范运作, 并及时跟踪控股股东等人员的股份质押情况。
4、 因公司全资子公司张家港市大伟助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伟助剂”)
未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导致公司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1-9 月份合并报表虚增,并导致公司 2015 年、 2016 年及 2017 年前三季度财
务数据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因此, 2019 年 4 月 9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浙江监管局出具《关于对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2
号), 对公司及高献国、周三昌、宋丽娟、龚卫良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
理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019 年 6 月 28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
《关于对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 2019〕 48
号), 对张家港市大伟助剂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兼时任公司副总经理龚卫良、原
股东勇新、黄德周、龚诚予以公开谴责,对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高献国、财务负
责人周三昌及董事会秘书宋丽娟予以通报批评。
整改措施:万盛股份自成立以来一直合法合规经营,从未发生财务舞弊行为。
本次万盛大伟相关财务事件系万盛大伟原股东于业绩对赌期发生的行为,并非上
市公司主导或参与。考虑到大伟存在业绩承诺期,万盛总部对大伟助剂的经营方
面并未过多干涉, 2017 年 11 月, 公司通过定期的财务分析会,发现了大伟助剂
存在的舞弊线索, 公司及时主动上报监管部门查处并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该事项发生后, 公司增加了大伟助剂及其子公司江苏万盛大伟化学有限公司
内控环节。 万盛大伟在公司设立之初,设置董事会万盛总部派出人员占多数,董
事长由万盛股份总经理周三昌担任,具体还有派出负责销售的副总、负责财务的
副总、生产厂长、总经理助理、人力行政部经理等人,基层关键岗位也加派了人
员;公司总部对大伟助剂违规责任人也进行了处罚;对大伟的供应商和客户重新
做了认证和审核,严格审查新开户供应商和客户资信;要求大伟严格执行万盛总
部的内控制度及管理制度, 会计政策将与公司总部保持一致,财务系统向公司开
放; 公司审计人员将按照上市公司内控的相关规定对大伟的财务进行定期及不定
的审计等整改措施。目前大伟生产经营状况良好, 整改效果良好。
同时,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将持续加强对相关
法律法规、规则等的学习,进一步增强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提升规范运作的意
识,努力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信息。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内无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
施的情形,且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18 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和时任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周三昌、董事会秘书宋丽娟予以口头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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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11-18

处罚对象:

周三昌,宋丽娟,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010 证券简称: 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 2020-078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
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召开了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 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
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相应的整改落实情况公告如下:
1、 因公司在 2016 年 3 月 1 日披露的《重大资产组继续停牌公告》中承诺不
晚于 2016 年 3 月 8 日明确交易对方及标的资产,但因保密考虑和谈判需要,公
司未披露重组的明确交易对方及标的资产。且公司在公告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事项之前,披露的《重组进展公告》,均未提示重组终止的相关风险。因此
2016 年 6 月 8 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 关于对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和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16]0041 号),对公司和时任董事
长高献国、董事会秘书宋丽娟予以监管关注。
整改措施: 公司在收到监管函后,对监管工作函进行了认真分析学习, 以此
为戒, 并在后续工作中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学
习,规范运作,积极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健康发展。
2、 由于财务人员的疏忽,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 2016 年阻燃剂的生
产量有误。公司,披露生产量为 69,292.66 吨,相比实际生产量 65,268.16 吨偏
高 6.17%。直到 2017 年 7 月 20 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公司才发现上述差
错并公告予以更正。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的规定。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周三昌和董事会秘书宋丽娟作为公司定期报
告信息披露具体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2 条的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做出的承诺。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7 年 9 月 1 日决定对公司和时任总经理兼财
务负责人周三昌、 董事会秘书宋丽娟予以口头警告。
整改措施: 公司加强财务人员的专业能力; 扩大了数据勾稽的范围; 增强了
审核环节; 借助信息化系统自动生成财务系列报表,减少人为原因的差错。
3、 公司控股股东临海市万盛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高献国于 2018
年 6 月 27 日—7 月 16 日新增及补充质押 14,758,740 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
本的 5.8%。临海市万盛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高献国未及时通知上市公
司相关股票质押情况,导致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股票质押情况,直至 2018 年 7
月 17 日才予以披露,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11.12.7 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8 年 8 月 1 日对公司控股股东临
海市万盛投资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高献国予以口头警告。
整改措施: 公司组织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
的学习, 规范运作, 并及时跟踪控股股东等人员的股份质押情况。
4、 因公司全资子公司张家港市大伟助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伟助剂”)
未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导致公司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1-9 月份合并报表虚增,并导致公司 2015 年、 2016 年及 2017 年前三季度财
务数据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因此, 2019 年 4 月 9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浙江监管局出具《关于对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2
号), 对公司及高献国、周三昌、宋丽娟、龚卫良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
理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019 年 6 月 28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
《关于对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 2019〕 48
号), 对张家港市大伟助剂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兼时任公司副总经理龚卫良、原
股东勇新、黄德周、龚诚予以公开谴责,对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高献国、财务负
责人周三昌及董事会秘书宋丽娟予以通报批评。
整改措施:万盛股份自成立以来一直合法合规经营,从未发生财务舞弊行为。
本次万盛大伟相关财务事件系万盛大伟原股东于业绩对赌期发生的行为,并非上
市公司主导或参与。考虑到大伟存在业绩承诺期,万盛总部对大伟助剂的经营方
面并未过多干涉, 2017 年 11 月, 公司通过定期的财务分析会,发现了大伟助剂
存在的舞弊线索, 公司及时主动上报监管部门查处并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该事项发生后, 公司增加了大伟助剂及其子公司江苏万盛大伟化学有限公司
内控环节。 万盛大伟在公司设立之初,设置董事会万盛总部派出人员占多数,董
事长由万盛股份总经理周三昌担任,具体还有派出负责销售的副总、负责财务的
副总、生产厂长、总经理助理、人力行政部经理等人,基层关键岗位也加派了人
员;公司总部对大伟助剂违规责任人也进行了处罚;对大伟的供应商和客户重新
做了认证和审核,严格审查新开户供应商和客户资信;要求大伟严格执行万盛总
部的内控制度及管理制度, 会计政策将与公司总部保持一致,财务系统向公司开
放; 公司审计人员将按照上市公司内控的相关规定对大伟的财务进行定期及不定
的审计等整改措施。目前大伟生产经营状况良好, 整改效果良好。
同时,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将持续加强对相关
法律法规、规则等的学习,进一步增强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提升规范运作的意
识,努力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信息。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内无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
施的情形,且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18 日

关于对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及时任年审会计师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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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6-23

处罚对象:

张建新,朱伟,陈朝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0〕 60 号
───────────────
关于对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年审会计师
事务所及时任年审会计师予以
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
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陈朝亮,时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
师;
朱 伟,时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
师;
张建新,时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
-2-
师。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浙江万盛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5 年和 2016 年年度报告的审计机构,
陈朝亮作为公司 2015 年、 2016 年的年审会计师,朱伟作为公司
2015 年的年审会计师,张建新作为公司 2016 年的年审会计师,
对公司上述两年的年度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朱伟、张建新、陈朝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查明的事实,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
其时任注册会计师陈朝亮、 朱伟和张建新在执业过程中存在未执
行充分合理的审计核查、验证工作和未作出审慎尽责专业判断的
违规行为: 一是未恰当识别和评估舞弊风险。未将并购子公司业
绩承诺事项识别为因舞弊因素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未将相关营
业收入确认评价为风险因素,也未记录不确认的原因。二是对采
购与付款环节内控评价不恰当。在执行采购和付款环节内控审计
时,未合理关注并购子公司第一大供应商(同为销售客户)的付
款申请单无采购申请人、无具体货物名称等明显异常情形;未将
采购与付款环节缺乏有效管控的现状识别为内控缺陷,测试结论
与测试样本存在明显矛盾。三是对销售与收款环节内控评价不恰
当。在执行销售与收款内控审计时,内控测试结论不合理、不谨
慎,未将销售与收款环节缺乏有效管控的现状识别为内控缺陷,
-3-
测试结论与测试样本存在明显矛盾。四是对并购子公司第一大供
应商的实质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并购子公司第一大供应
商(同为销售客户) 2015 年销售额执行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
予函证的理由;未合理关注第一大供应商的交易真实性,未追加
有针对性的实质性审计程序。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时任注册会计师陈
朝亮、 朱伟和张建新的上述审计程序不到位等行为导致未能发现
公司财务报表存在舞弊, 公司会计差错追溯调整2015年、 2016
年、 2017年1-9月份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691.62万元、 813.58
万元、 562.49万,分别占上市公司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的8.13%、 5.44%、 7.23%。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时任注册会计师陈
朝亮、 朱伟和张建新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
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
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1 号-财务报表审计
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五
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第十
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四条和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等相关规定,
并被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警示函。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的审计机构, 承担公司及重组标的 2015 年、 2016 年的年度报告
-4-
审计工作;时任注册会计师陈朝亮作为公司及重组标的 2015 年、
2016 年的年审会计师, 时任注册会计师朱伟作为公司及重组标
的 2015 年的年审会计师, 时任注册会计师张建新作为公司及重
组标的 2016 年的年审会计师,未能勤勉尽责,未严格按照注册
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必要充分的审计核查、验证工
作,未能发现并纠正重组标的及公司财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导
致其前期出具的审计报告未能准确反映公司及重组标的的财务
状况。 上述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 第 2.24 条等相关规
定。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时任注册会计师陈
朝亮、 朱伟和张建新在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是对公
司审计事项开展了大量审计工作,由于公司管理层刻意舞弊,未
能发现错报; 浙江证监局已就相关违规事实实施了出具警示函的
监督管理措施。 二是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积极采
取各项整改措施,制定相关制度、指引,开展业务专项培训; 时
任年审会计师通过整改、学习,充分意识到不足,并已进一步提
升自身的专业胜任能力。三是公司重大资产财务顾问主办人已被
予以监管关注, 恳请给予与重组财务顾问同等的监管措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上述异议理由不能
成立: 一是根据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公司 2015 年、 2016 年
年度报告审计项目专项检查的检查结果,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5-
殊普通合伙)及其时任注册会计师陈朝亮、朱伟、张建新在执业
过程中存在未恰当识别和评估舞弊风险、对采购与付款环节内控
评价不恰当、对销售与收款环节内控评价不恰当、对并购子公司
第一大供应商的实质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等执业违规行为。相
关责任人未勤勉尽责, 执行相关审计程序不到位,在较长时间内
均未能发现并纠正重组标的及公司财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相关
违规事实清楚明确。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时
任注册会计师所称对公司审计事项已开展大量审计工作、因公司
管理层刻意舞弊未能发现错报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此外, 中国
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时
任注册会计师已采取的监管措施不影响本所基于自律规则开展
的自律管理。 二是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时任
注册会计师所称已采取相关整改措施,系根据监管要求应当履行
的补救措施, 并不影响对已经发生的违规事实的认定, 不构成从
轻或减轻责任的合理理由。 三是注册会计师和财务顾问的职责范
围和履职要求不同, 已根据各自职责与责任不同进行差异化的责
任区分,并采取不同的自律管理措施。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5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
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年审
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时任注册
会计师陈朝亮、朱伟、张建新予以通报批评。
-6-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引以为戒,
在从事信息披露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
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 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出具专业意见所依
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
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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