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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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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叶文钦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叶文钦,时任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经查明,叶文钦于2011年2月18日至2020年5月7日担
任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截至2019
年11月5日,叶文钦未持有公司股份。2019年11月6日至2020
年3月3日期间,叶文钦共计买入公司股票39次,累计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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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401股,买入金额累计2,667,473.85元;卖出公司股票61
次,累计卖出608,401股,卖出金额累计2,605,162.83元。经
核实,叶文钦已将上述股票交易所得收益3,188.98元上缴公司;
2020 年3 月18 日叶文钦披露并承诺未来出售其目前持有的
15,000股股份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作为公司监事叶文钦在2019年11月6日至2020年3月3
日期间买入又卖出、卖出又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同时,叶文钦在2019年末卖出其当年所持全部公司股票的行为,
违反了《公司法》关于监事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25%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0年1月17
日披露2019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叶文钦在2020年1月17日
前10日内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08,000股,累计卖出108,000股,
构成窗口期买卖股票的违规行为;同时,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卖出股份,均未按规定在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
计划,直至2020年3月18日才就前述股份买卖情况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此外,叶文钦也未按规定及时向公司申报其开设的证券
账户及持有公司证券的情况。
叶文钦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
四十七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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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
条、第3.1.7条、第3.1.8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
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
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叶文钦在规定限期
内表示无异议。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
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时任监事叶文钦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广东省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
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
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
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在《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自觉
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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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