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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昌电子(60300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基金 2 63.83 0.072
2023-12-31 1 基金 35 3153.61 5.133
2023-09-30 1 其他 3 30212.76 49.173
2 基金 6 1652.88 2.690
2023-06-30 1 其他 3 30163.55 49.093
2 基金 14 551.95 0.898
2023-03-31 1 其他 3 30163.55 49.093
2 基金 1 128.71 0.20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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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16-09-27 6.13 6.29 -2.54 269.80 1653.87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工人体育场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西路证券营业部

2016-09-26 6.11 6.27 -2.55 300.00 1833.0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工人体育场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西路证券营业部

2016-09-23 6.36 6.52 -2.45 300.00 1908.00

买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青年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西路证券营业部

2016-09-22 6.44 6.61 -2.57 300.00 1932.0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昆北路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西路证券营业部

2016-09-21 6.44 6.60 -2.42 300.00 1932.0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工人体育场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西路证券营业部

2016-09-20 6.42 6.58 -2.43 300.00 1926.00

买方: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西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0-12-1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叶文钦)〔2020〕18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叶文钦
公告日期 2020-09-16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叶文钦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叶文钦
公告日期 2020-05-2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宏昌电子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新海关行政处罚(埔新关简违字[2018]0003号)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新海关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5-2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宏昌电子受到广州市黄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第(穗埔开)安监罚[2018]c001号)
发文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叶文钦)〔202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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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12-18

处罚对象:

叶文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18号
当事人:叶文钦,男,1968年3月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叶文钦短线交易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昌电子)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9年11月6日至2020年3月3日期间,叶文钦作为宏昌电子监事,操作名下“叶文钦”证券账户多次买卖“宏昌电子”股票,2019年11月6日、11月8日、11月13日、11月15日、11月20日、11月28日、12月6日、12月10日、2020年1月8日、1月15日、1月16日、1月21日、1月23日、2月11日、2月26日、2月27日、2月28日等17个交易日累计买入623,401股,买入成交金额2,667,473.85元;2019年11月7日、11月14日、11月15日、11月19日、11月21日、11月25日、11月29日、12月2日、12月5日、12月6日、12月9日、12月10日、12月11日、12月12日、2020年1月9日、1月16日、1月17日、1月20日、1月22日、2月10日、2月12日、2月27日、2月28日、3月1日、3月2日、3月3日等26个交易日累计卖出608,401股,卖出成交金额2,605,156.83元。
以上事实,有证券开户资料、交易资料、银行流水信息、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或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叶文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叶文钦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12月14日
抄送:证监会办公厅,稽查局,法律部,处罚委。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15日印发

关于对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叶文钦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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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9-16

处罚对象:

叶文钦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88号 
─────────────── 
 
 
关于对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叶文钦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叶文钦,时任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经查明,叶文钦于2011年2月18日至2020年5月7日担
任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截至2019
年11月5日,叶文钦未持有公司股份。2019年11月6日至2020
年3月3日期间,叶文钦共计买入公司股票39次,累计买入
-2- 
 
623,401股,买入金额累计2,667,473.85元;卖出公司股票61
次,累计卖出608,401股,卖出金额累计2,605,162.83元。经
核实,叶文钦已将上述股票交易所得收益3,188.98元上缴公司;
2020 年3 月18 日叶文钦披露并承诺未来出售其目前持有的
15,000股股份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作为公司监事叶文钦在2019年11月6日至2020年3月3
日期间买入又卖出、卖出又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同时,叶文钦在2019年末卖出其当年所持全部公司股票的行为,
违反了《公司法》关于监事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25%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0年1月17
日披露2019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叶文钦在2020年1月17日
前10日内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08,000股,累计卖出108,000股,
构成窗口期买卖股票的违规行为;同时,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卖出股份,均未按规定在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
计划,直至2020年3月18日才就前述股份买卖情况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此外,叶文钦也未按规定及时向公司申报其开设的证券
账户及持有公司证券的情况。 
叶文钦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
四十七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3-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
条、第3.1.7条、第3.1.8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
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
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叶文钦在规定限期
内表示无异议。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
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时任监事叶文钦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广东省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
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
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
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在《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自觉
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
-4-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宏昌电子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新海关行政处罚(埔新关简违字[2018]0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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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5-23

处罚对象: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5月8日,上市公司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新海关作出的埔新关简违字[2018]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市公司因进出口货物申报与实际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处以罚款1.53万元的行政处罚。上市公司已于2018年5月8日足额缴纳罚款,本次处罚金额相对较小,且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障碍。

宏昌电子受到广州市黄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第(穗埔开)安监罚[2018]c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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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5-23

处罚对象: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2月12日,上市公司受到原广州市黄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作出的第(穗埔开)安监罚[2018]c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市公司未能提供三人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涉嫌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组织执业健康检查被处以警告及罚款9.00万元的行政处罚。上市公司已足额缴纳罚款并整改完毕,并经原广州市黄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整改复查意见书》(穗埔开安监管复查[2017]C0016号)确认整改完毕,本次处罚金额相对较小,且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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