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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 3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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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沈慧琴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沈慧琴,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沈慧琴在股票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 违规进行短线交易
2021 年 2 月 26 日,公司披露股东违规交易公司股票的公告
称, 沈慧琴系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于 2020 年 3 月 17-31 日-2-
期 间 累 计 买 入 公 司 股 票 505,700 股 , 合 计 成 交 金 额
3,887,048.00 元; 又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和 2020 年 9 月 2 日合
计卖出公司股票 634,100 股, 合计成交金额 5,931,556.40 元。
沈慧琴作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持有的公司股
份在 6 个月内买入又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规交易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 0.12%。 根据公告, 公司已于 2021 年 2 月 24 日
收到沈慧琴上缴的本次短线交易的全部收益。
二、 未按预披露的减持计划实施减持
截至 2020 年 11 月 10 日,公司股东沈慧琴持有公司
21,300,4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11%。 其中, 协议转让取
得 21,000,000 股、集中竞价交易取得 300,400 股。 2020 年 9 月
26 日, 公司披露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称, 沈慧琴拟
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2021 年 1 月 26 日期间,通过竞价交易方
式减持不超过 1%的股份,即减持不超过 4,165,300 股。 2020 年
11 月 11 日-2021 年 1 月 22 日,沈慧琴按照预先披露的减持计划,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共计 506,400 股,减持数量占公
司总股本的比例 0.12%。 上述权益变动后,沈慧琴持有公司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 4.99%,不再是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2021 年 1 月 26 日, 公司披露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的
公告, 沈慧琴拟自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通过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4,165,000 股。根据该公
告,沈慧琴减持期间起始日最早应为 2021 年 2 月 23 日。 2021
年 2 月 26 日,公司披露股东违规交易公司股票的公告称, 由于-3-
未考虑到春节放假因素对交易日的影响,沈慧琴提前于 2021 年
2 月 18-22 日期间合计减持公司股份 821,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0.2%。
作为原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沈慧琴通过集中竞价等方式
减持股份至低于 5%,自其持股比例减持至低于 5%之日起 90 日内,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继续减持的,仍应继续遵守《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
细则》(以下简称《减持实施细则》)的规定。沈慧琴未按预披露
的减持计划实施减持,而是提前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
份,其提前减持的股份未按规定履行预披露义务。
公司股东沈慧琴存在短线交易的违规行为, 还在负有遵守
《减持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于已披露的减持计划期间
开始前减持,提前减持的股份未按规定履行预披露义务。 上述行
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 年修订)》 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3 条、第 3.1.7 条,《减持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问题解答(一)》第 5 条等有关规定。对于本
次纪律处分事项,沈慧琴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4-
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上海
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沈慧琴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股东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应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认
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