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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龙宇(603003)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7 16220.40 43.106
2024-06-30 1 其他 7 16395.71 40.740
2 基金 2 1.98 0.005
2024-03-31 1 其他 2 12317.77 30.607
2 信托 1 1851.63 4.601
3 保险 1 1316.55 3.271
4 基金 3 554.99 1.379
2023-12-31 1 其他 4 12318.72 30.610
2 信托 1 1851.63 4.601
3 保险 1 1718.99 4.271
4 基金 11 336.16 0.835
5 上市公司 1 189.62 0.471
2023-09-30 1 其他 3 12944.98 32.166
2 保险 1 2121.43 5.271
3 信托 1 1851.63 4.60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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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4-21 9.66 9.31 3.76 185.88 1795.60

买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诸暨东二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暨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3-04-20 9.88 9.88 0 202.00 1995.76

买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诸暨东二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暨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3-04-19 9.20 9.13 0.77 217.00 1996.40

买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诸暨东二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暨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3-04-18 9.30 9.21 0.98 100.00 930.00

买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诸暨东二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暨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3-04-18 9.30 9.21 0.98 100.00 930.00

买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诸暨东二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暨东路证券营业部

2019-06-27 8.70 8.25 5.45 61.26 532.96

买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肇嘉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04-0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2号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沈慧琴
公告日期 2021-05-18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龙宇燃油:关于对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沈慧琴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沈慧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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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04-02

处罚对象:

沈慧琴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3920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上海证监局	发文日期	2022年04月02日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22〕2号
文        号	沪〔2022〕2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22〕2号
当事人:沈某琴,女,196X年12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闵行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沈某琴短线交易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宇燃油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3月17日,沈某琴为龙宇燃油持股5%以上股东。在2020年3月17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沈某琴控制并操作本人证券账户合计买入“龙宇燃油”505,700股。此后,沈某琴于2020年4月17日控制并操作本人证券账户卖出“龙宇燃油”585,300股,卖出上述股份后,其仍为龙宇燃油持股5%以上股东。根据龙宇燃油公告,沈某琴已向公司上交收益843,507.6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龙宇燃油相关公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沈某琴的上述行为属于《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沈某琴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4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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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2年4月2日

龙宇燃油:关于对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沈慧琴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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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05-18

处罚对象:

沈慧琴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 36 号
───────────────
关于对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沈慧琴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沈慧琴,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沈慧琴在股票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 违规进行短线交易
2021 年 2 月 26 日,公司披露股东违规交易公司股票的公告
称, 沈慧琴系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于 2020 年 3 月 17-31 日-2-
期 间 累 计 买 入 公 司 股 票 505,700 股 , 合 计 成 交 金 额
3,887,048.00 元; 又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和 2020 年 9 月 2 日合
计卖出公司股票 634,100 股, 合计成交金额 5,931,556.40 元。
沈慧琴作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持有的公司股
份在 6 个月内买入又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规交易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 0.12%。 根据公告, 公司已于 2021 年 2 月 24 日
收到沈慧琴上缴的本次短线交易的全部收益。
二、 未按预披露的减持计划实施减持
截至 2020 年 11 月 10 日,公司股东沈慧琴持有公司
21,300,4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11%。 其中, 协议转让取
得 21,000,000 股、集中竞价交易取得 300,400 股。 2020 年 9 月
26 日, 公司披露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称, 沈慧琴拟
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2021 年 1 月 26 日期间,通过竞价交易方
式减持不超过 1%的股份,即减持不超过 4,165,300 股。 2020 年
11 月 11 日-2021 年 1 月 22 日,沈慧琴按照预先披露的减持计划,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共计 506,400 股,减持数量占公
司总股本的比例 0.12%。 上述权益变动后,沈慧琴持有公司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 4.99%,不再是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2021 年 1 月 26 日, 公司披露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的
公告, 沈慧琴拟自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通过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4,165,000 股。根据该公
告,沈慧琴减持期间起始日最早应为 2021 年 2 月 23 日。 2021
年 2 月 26 日,公司披露股东违规交易公司股票的公告称, 由于-3-
未考虑到春节放假因素对交易日的影响,沈慧琴提前于 2021 年
2 月 18-22 日期间合计减持公司股份 821,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0.2%。
作为原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沈慧琴通过集中竞价等方式
减持股份至低于 5%,自其持股比例减持至低于 5%之日起 90 日内,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继续减持的,仍应继续遵守《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
细则》(以下简称《减持实施细则》)的规定。沈慧琴未按预披露
的减持计划实施减持,而是提前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
份,其提前减持的股份未按规定履行预披露义务。
公司股东沈慧琴存在短线交易的违规行为, 还在负有遵守
《减持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于已披露的减持计划期间
开始前减持,提前减持的股份未按规定履行预披露义务。 上述行
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 年修订)》 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3 条、第 3.1.7 条,《减持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问题解答(一)》第 5 条等有关规定。对于本
次纪律处分事项,沈慧琴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4-
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上海
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沈慧琴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股东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应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认
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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