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2号
当事人:
贾寒,男,1990
年
3
月出生,住址: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
局
对
贾寒作为证券
从业人员
违规
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
贾寒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贾寒
证券从业情况
贾寒于2017年
1
月
23
日至
2024
年
9
月
3
日期间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迎宾大道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光大证券营业部)任财富经理,系证券从业人员。
二、
贾寒
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情况
(一)
“叶
某
婧”“田
某
”证券账户基本情况
叶
某
婧
于2018年
11
月
29
日在
光大证券
营业部开立
普通证券账户
、
于2020年
9
月
3
日在
光大证券
营业部开立两融信用证券账户
,截至
2024
年
9
月
3
日
均未销户
。
田某
于2018年
1
月
22
日在
光大证券
营业部开立
普通证券账户
,截至
2024
年
9
月
3
日
未销户
。
(二)
“叶
某
婧”“田
某
”证券账户资金划转情况
自2019
年
1
月
17
日至
2021
年
9
月
14
日,
“
叶
某
婧
”
证券账户资金转入合计2,231,000元,
其中
贾寒
转入2
,
180
,
00
0元。
2020
年
3
月
12
日至
2022
年
12
月
9
日,“
叶
某
婧
”
证券账户资金转出合计2,154,200元,转
给
贾寒
2
,
134
,
200
元。
2023年
5
月
31
日至
2023
年
6
月
12
日,
“
田
某
”证券账户资金转入
850,000
元,全部由贾寒转入。
2023
年
6
月
9
日至
2023
年
7
月
5
日,
“
田
某
”证券账户资金转出
850,593.96
元,转给贾寒
849,200
元。
(三)
账户控制使用情况
结合贾寒询问笔录以及叶某婧、田某提供的情况说明等材料,认定2019
年
10
月
17
日至
2023
年
7
月
5
日期间贾寒借用“
叶
某
婧
”“田某”证券账户交易股票,
账户委托下单由
贾寒
操作,下单使用设备为
贾寒
手机。
(四)
贾
寒使用
“叶
某
婧”“田
某
”证券账户
的盈利情况
2019年
10
月
17
日至
2023
年
7
月
5
日期间,贾寒
控制使用
“
叶
某
婧
”“田某”证券账户
交易股票
,累计买入金额4,545,584.42元,累计卖出金额
4,463,282
元,账面亏损
6,199.94
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劳动合同、涉案账户开户资料、涉案账户交易资料、银行账户资料、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
贾寒
的上述行为违反
了
《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我
局
决定:
责令贾寒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4万元罚款
。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
交我局
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
4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