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一年一月
2-1-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于 2021 年 1 月 5 日出具的《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债申请文件反馈意见》(203445 号)的要求,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晶科科技”、“公司”、或“发行人”)已会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申请人律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反馈意见中提出的
问题进行了逐项核实和回复,并对发行申请材料进行了补充。现就反馈意见中涉
及问题的核查和落实情况逐条说明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的含义相同。本回复报告
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四舍五入造
成。本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对申请文件的修订、补充
2-1-2
目 录
问题 1 ............................................................................................................................ 4
问题 2 ............................................................................................................................ 6
问题 3 .......................................................................................................................... 13
问题 4 .......................................................................................................................... 21
问题 5 .......................................................................................................................... 38
问题 6 .......................................................................................................................... 65
问题 7 .......................................................................................................................... 83
问题 8 .......................................................................................................................... 98
2-1-3
问题 1
请保荐机构补充核查本次募集资金偿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具体内容。
回复:
一、本次募集资金偿还金融机构借款明细
公司拟将本次募集资金中的 90,000.00 万元用于偿还金融机构借款,拟偿还
借款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还
款日借
放款日/借 还款日/到 借款本
借款主体 借款银行 款余额
款日 期日 金
(含利
息)
上海晶科光伏电力
南京银行上海分行 2020/1/16 2020/09/18 25,000.00 25,120.83
有限公司
上海晶科光伏电力
北京银行上海分行 2019/9/19 2020/09/18 12,000.00 12,154.86
有限公司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
晶科电力有限公司 2020/4/2 2020/09/27 10,000.00 10,060.43
银行海宁支行
上海晶科光伏电力
北京银行上海分行 2019/12/2 2020/11/27 9,000.00 9,087.44
有限公司
安徽晶科电力有限 合肥科技农村商业
2019/12/4 2020/12/03 8,460.00 8,557.38
公司 银行庐江支行
安徽晶科电力有限 合肥科技农村商业
2019/11/19 2020/11/19 8,460.00 8,538.96
公司 银行庐江支行
上海晶科光伏电力 江苏银行苏州相城
2019/9/19 2020/09/11 7,600.00 7,690.36
有限公司 支行
安徽晶科电力有限 合肥科技农村商业
2019/10/29 2020/10/29 5,640.00 5,674.22
公司 银行庐江支行
安徽晶科电力有限 合肥科技农村商业
2019/9/11 2020/09/11 2,820.00 2,856.77
公司 银行庐江支行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 中国银行上饶市分
2019/11/25 2020/11/24 1,999.97 2,018.35
有限公司 行
合计 90,979.97 91,759.60
上述借款主体均为公司全资下属企业,对于以上拟偿还金额超出拟使用募集
资金部分,将由公司自行筹资解决。本次发行可转债董事会决议日(2020 年 9
月 3 日)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已以自筹资金方式先行偿付上述金融机构借款,
公司将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对上述自筹资金进行置换。
2-1-4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发行人综合授信合同、银行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还款凭
证等资料,访谈公司相关负责人员,对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偿还金融机构借款明
细情况进行了核查。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将本次募集资金中的 90,000.00 万元用于偿
还南京银行上海分行、北京银行上海分行等 6 家银行的借款,拟偿还金额超出拟
使用募集资金部分,将由发行人自行筹资解决。
2-1-5
问题 2
请保荐机构补充核查申请人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的开展情况是否符合
《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有关规定。
回复:
一、关于财务性投资与类金融业务的相关规定
(一)关于财务性投资的认定标准和相关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2 月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
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
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
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12 月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 2016 年 3 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有关财务性投资认定的问答》,“财务性投资除监管指引中已明确的持
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情形外,对于上
市公司投资于产业基金以及其他类似基金或产品的,如同时属于以下情形的,应
认定为财务性投资:1、上市公司为有限合伙人或其投资身份类似于有限合伙人,
不具有该基金(产品)的实际管理权或控制权;2、上市公司以获取该基金(产
品)或其投资项目的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6 月修订的《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规定:
“(1)财务性投资的类型包括不限于:类金融;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
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
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
(2)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
购或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
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3)金额较大指的是,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
2-1-6
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30%(不包括对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期限较
长指的是,投资期限或预计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以及虽未超过一年但长期滚存。
(4)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
性投资金额应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二)关于类金融业务的认定标准及相关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6 月修订的《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规定:
“(1)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为金
融机构外,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均为类金融机构。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
(2)发行人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变相用于类金融业务。对于虽包括类金
融业务,但类金融业务收入、利润占比均低于 30%,且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前 6
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未对类金融业务进行大额投资的,在符合下列条件后可推进审
核工作:1)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全部为资本性支出,或本次募集资金虽包括补充
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等非资本性支出,但已按近期投入类金融业务的金额进
行了调减。2)公司承诺在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或募集资金到位 36 个月内,
不再新增对类金融业务的资金投入(包含增资、借款、担保等各种形式的资金投
入)。
(3)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密切相关,符合业态所需、行业发展惯例及产业
政策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及供应链金融,暂不纳入类金融计算口径。发行人应
结合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以及供应链金融的具体经营内容、服务对象、盈利来源,
以及上述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之间的关系,论证说明该业务是否有利
于服务实体经济,是否属于行业发展所需或符合行业惯例。”
二、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类
金融业务的情形
截至 2020 年 6 月末,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可能与财务性投资相关的报表项目
如下:
单位:万元
2-1-7
项目 余额 其中:财务性投资
其他应收款 74,957.58 -
长期股权投资 61,956.24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375.00 375.00
结合上述报表项目及财务性投资、类金融认定标准的规定,公司对最近一期
末是否存在财务性投资或类金融业务分析如下: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委托理财
截至 2020 年 6 月末,公司不存在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委托理财等情形。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
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 日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对金融资产进行了重分
类,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至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截至 2020 年 6 月末,公
司持有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中能建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75.00 是
合计 375.00 -
2019 年 1 月 28 日,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光大富尊投资有限
公司签署《关于设立中能建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出资协议书》,共同出资设立中
能建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建基金”)。根据公司与其他投资方签订
的出资协议书,中能建基金的权利义务约定情况如下:
项目 内容
基金名称 中能建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55%、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出
股东构成
资比例 30%、晶科科技出资比例 15%
设立目的 产业投资
投资方向 新能源方向
1、董事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董事会授权其负责公司对外投资进
行审议、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委员由董事会根据
总经理提名表决产生。投资委员会会议决议须经参会委员 2/3 及以上
投资决策机制
同意后方可通过。
2、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股东提名董事 4 名,职工董事 1
名,股东提名董事中由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提名 2 名董事,光
2-1-8
项目 内容
大尊富投资有限公司提名 2 名董事。职工董事由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
限公司工会组织提名,经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3、股东会由全体股东构成,股东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范围内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
收益/亏损分配或承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情况下,公司利润每年可分配一次,根
担方式 据股东会批准的方案或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对公司利润进行分配。
公司对中能建基金出资比例为 15%,无董事提名权利,不控制该基金的股东
会、董事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从而不控制该基金,未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公司将该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
收益的金融资产,属于财务性投资。除上述投资中能建基金外,截至 2020 年 6
月末,公司不存在其他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或其他类似基金的情形。
(三)长期股权投资
截至 2020 年 6 月末,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在被投资单位持 是否属于财务性
项目 2020 年 6 月末
股比例 投资
鄱阳县洛宏电力有限公司 9,633.00 49.00% 否
甘肃金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9,030.09 15.22% 否
铅山县晶泰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4,364.29 30.00% 否
格尔木汇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500.00 49.00% 否
玉环晶科电力有限公司 18,562.64 49.00% 否
玉环晶能电力有限公司 19,866.21 49.00% 否
合计 61,956.24 - -
上述联营企业主要从事电站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及维护等,公司持有上
述联营企业股权属于围绕产业链及公司主营业务的产业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
资。
(四)其他应收款/借予他人款项、拆借资金
截至 2020 年 6 月末,公司其他应收款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6 月末 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应收股利 5,076.84 否
其他应收款 69,880.74 否
2-1-9
项目 2020 年 6 月末 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其中:押金保证金 14,572.65 否
区补电费补贴 16,846.27 否
往来款 35,240.13 否
股权转让款 8,240.55 否
其他 1,417.79 否
减:坏账准备 6,436.65 -
合计 74,957.58 -
公司其他应收款主要为应收股利、押金保证金、区补电费补贴、往来款、股
权转让款等,其中,往来款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分类 余额
因股权转让形成的与其他公司的往来款 11,881.35
因股权转让形成的与原子公司的往来款 21,998.19
与联营公司的往来款 750.00
备用金 244.70
其他 365.89
合计 35,240.13
1、因股权转让形成的往来款
因股转转让形成的往来款包括:(1)因转让宁夏晶科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等
形成的由股权受让方代偿的往来款;(2)公司与已对外转让的通榆县晶鸿太阳
能发电有限公司、铅山县晶泰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等之间的原内部往来款。该等往
来款系公司转让下属电站项目公司股权形成的往来款,相关款项原为母子公司之
间的往来款,由于股权转让不再继续合并抵销而形成,因此,上述往来款是因为
公司内部统筹资金管理而形成的原母子公司之间的往来款,属于因合并范围变化
和历史原因形成的往来款。
公司对外转让的子公司均为电站项目公司,在经营初期主要进行电站建设工
作,需要筹措大量建设资金,电站项目公司一般通过长期借款或融资租赁等方式
解决资金来源,同时,公司也会结合项目公司实际资金情况向其提供垫款或资金
支持,由此形成内部往来款。近年来,公司积极拓展光伏电站转让业务,报告期
内陆续转让了宁夏晶科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通榆县晶鸿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铅
山县晶泰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嘉禾县晶能电力有限公司、玉环晶科电力有限公司
2-1-10
等项目公司股权,由于公司合并报表不再纳入该等公司,因此内部往来款项不再
继续合并抵销形成了一定规模的外部往来款。
光伏企业通过电站开发、建设并在电站并网发电后,将光伏电站出售以获得
电站的销售收入的“滚动开发、滚动销售”模式成为国内光伏电站业务普遍采用
并得到市场认可的商业模式。此外,部分光伏企业为加快资金回笼,将部分电站
对外转让以获取一定的投资收益。国内电站交易模式随着光伏市场在近年来的增
长日益成熟,国内市场的电站交易规模逐年增长。根据公开信息查询,从事光伏
电站转让业务的企业有天合光能、中利集团、清源股份等,光伏企业为项目公司
垫款或借款的情形也较为常见,例如天合光能等,因此,上述往来款的形成具有
合理的商业背景和历史原因,符合行业惯例,不属于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2、与联营公司的往来款
与联营公司的往来款主要为公司支持联营企业鄱阳县洛宏电力有限公司电
站建设提供的短期资金支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其电站建设,围绕公司主营业务,
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3、备用金和其他
备用金和其他主要包括员工备用金、退税、保险赔偿等,均不属于财务性投
资。
(五)债权投资/委托贷款
截至 2020 年 6 月末,公司不存在债权投资或委托贷款的情况。
(六)其他财务性投资
截至 2020 年 6 月末,公司不存在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
或增资、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其他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七)类金融业务
截至 2020 年 6 月末,公司不存在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类金融
业务投资的情况。
综上所述,公司最近一期末持有的财务性投资合计金额为 375.00 万元,占
2-1-11
公司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0.03%,因此,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
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三、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
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况
2020 年 9 月 3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相关议
案。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 6 个月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
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发行人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明细账、相关投资协议、电站项
目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三会文件等,访谈发行人管理层,对发行人财务性投资和
类金融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了核查。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持有的财务性投资合计金额为
375.00 万元,占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0.03%,未超过 30%,因此,发行
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再融
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有关规定。
2-1-12
问题 3
请申请人说明光伏发电业务是否纳入补贴清单,是否存在无法纳入补贴清
单风险,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光伏业务收入确认是否符合政策及会计准则
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已并网发电光伏电站项目纳入补贴清单情况
(一)纳入补贴清单政策情况
2020 年 1 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促进非水
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 号),为简化目录制管
理,国家不再发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目录,所有可再生能源项目通过国家可再
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填报电价附加申请信息。2020 年 3 月,财政部办公厅印发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办建〔2020〕6 号)(以下简称“6 号文”),对纳入首批补贴清单的可再
生能源发电项目需满足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光伏项目需为 2017 年 7 月底前并网
的光伏发电项目(光伏“领跑者”基地项目和 2019 年光伏竞价项目并网时间可
延长至 2019 年 12 月底)。此前,三部委发文公布的第一批至第七批可再生能源
电价附加补助目录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
后,直接纳入补贴清单。
按照三部委发布的《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
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根据国家能源局、国务院
扶贫办审核结果,财政部于 2019 年 3 月发布了《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资金补助目录(光伏扶贫目录)的通知》(财建〔2019〕48 号),公示了第一
批光伏扶贫补助目录(更新)和第二批光伏扶贫补助目录。
(二)已并网发电项目纳入补贴清单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已纳入补贴清单项目 1,991.54MW,已申请、暂未
纳入补贴清单项目 832.88MW,无需申报的项目 56.22MW,暂未申请纳入补贴
清单的其他项目 71.54MW。
2-1-13
1、已纳入补贴清单项目
根据相关规定,现阶段由电网企业组织发电企业申报可再生能源补贴清单,
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最终由电网企业履行补贴清单的公示和公布。截至本回
复出具日,公司已纳入补贴清单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个、MW
项目批次 项目数量 总规模
第一批扶贫项目 1 2.74
第四批项目 2 30.00
第五批项目 2 20.00
第六批项目 54 346.64
第七批项目 36 108.55
第八批项目(注) 118 1,483.60
总计 213 1,991.54
注:第八批项目指根据 6 号文纳入补贴清单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2、已申请、暂未纳入补贴清单项目
根据《关于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申报与审核工作有关要求的公告》,
现阶段发电补贴项目清单申报的具体审核流程主要包括:电网企业组织申报、电
网企业项目初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确认、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项目复
核、电网企业补贴清单公示和公布。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
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补贴清单,公司已申请、暂未纳入补贴清单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个、MW
申请阶段 项目数量 总规模
项目初审 32 271.77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确认 39 212.17
项目复核 69 327.96
公示和公布阶段 13 20.97
总计 153 832.88
3、无需申请项目
公司无需申请的项目主要为平价项目电站,项目数量为 3 个,合计 56.22MW。
4、其他项目
公司其他项目包括符合条件、暂未申请补贴的项目以及尚不符合条件的已并
2-1-14
网电站项目,合计 71.54MW,占公司电站项目总体规模的比例较小,情况如下:
单位:个、MW
类型 项目数量 总规模
符合条件、暂未申请补贴 16 40.09
其他未纳入补贴清单项目 10 31.45
合计 16 71.54
公司符合条件、暂未申请的项目合计 40.09MW,主要因申报系统内置信息
有误或修改项目备案信息等原因暂无法提交申请,公司后续将积极推进该等符合
条件的项目申请纳入补贴清单。除上述项目外,公司剩余尚不符合条件、未纳入
补贴清单的项目合计 31.45MW,公司未来将根据政策要求,及时组织符合条件
的项目申报补贴清单。
二、是否存在无法纳入补贴清单风险,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
为规范和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国务院于 2013 年 7 月印发《国务院关于
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 号),在完善电价和补
贴政策中明确提出:“上网电价及补贴的执行期限原则上为 20 年”。
2013 年 8 月,国家发改委印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
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 号),光伏发电价格根据各
地太阳能资源条件和建设成本,将全国分为三类太阳能资源区,相应制定光伏电
站标杆上网电价;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高出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
分,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同时,进一步明确:“光伏发电项目自
投入运营起执行标杆上网电价或电价补贴标准,期限原则上为 20 年。国家根据
光伏发电发展规模、发电成本变化情况等因素,逐步调减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
和分布式光伏发电电价补贴标准,以促进科技进步,降低成本,提高光伏发电市
场竞争力。”
2018 年 5 月 31 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出台《关于 2018
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823 号)(以下简称“531 新
政”)。“531 新政”在进一步降低补贴的同时,对需要国家补贴的普通电站和
分布式电站建设规模合理控制增量,并要求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加大
市场化配置项目力度,所有普通光伏电站均须通过竞争性招标方式确定项目业
2-1-15
主,招标确定的价格不得高于降价后的标杆上网电价。“531 新政”有利于倒逼
行业降本增效,促进行业早日实现“平价上网”,同时也彰显了国家支持光伏新
能源长期发展的决心。根据相关媒体报道,“531 新政”出台后,国家能源局于
2018 年 7 月先后召开两次闭门座谈会,并强调补贴强度保持 20 年不变。2020
年 10 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针对上述意见联合发布了《关于<
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
建〔2020〕426 号),从政策层面再次明确了国家补贴原则上持续 20 年。
2020 年 1 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可
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5 号)。为促进可再
生能源开发利用,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该办
法要求由电网企业对本办法印发前需补贴的存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进行审核,
并纳入补助项目清单。电网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定期公布、及时调整符合补
助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补助项目清单,并定期将公布情况报送财政部、国家发
改委、国家能源局。
综上,国家已出台相关产业政策、法律法规对光伏电价补贴进行明确规定,
目前由各电网企业组织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按照相关要求申报补贴清单,并按照
“成熟一批,发布一批”的原则分阶段发布清单。对于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
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并网光伏项目,未来无法纳入或纳入后无法全额收到相关电
价补贴的风险较低。针对相关风险,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之“第三节 风险
因素”之“二、政策风险”部分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三)关于未来无法纳入或即使纳入但无法全额收到相关电价补贴的风
险
2020 年 1 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可
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5 号)。为促进可再
生能源开发利用,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该
办法要求由电网企业对本办法印发前需补贴的存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进行审
核,并纳入补助项目清单。电网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定期公布、及时调整
符合补助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补助项目清单,并定期将公布情况报送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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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目前,由各电网企业组织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按照
相关要求申报补贴清单,并按照“成熟一批,发布一批”的原则分阶段发布清
单。对于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并网光伏项目,未来无
法纳入或纳入后无法全额收到相关电价补贴的风险较低。即便如此,仍无法完
全排除尚未纳入补贴清单的光伏电站项目未来无法纳入或即使纳入但无法全额
收到相关电价补贴的风险。”
三、光伏业务收入确认符合政策及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1、光伏发电业务收入确认原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06〕3 号)》规定,2017-2019
年度,公司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确认收入实现: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
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
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
入公司;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规定,2020
年 1-6 月,公司与客户之间所签订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在客户取得
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该
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
权利和义务;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该合同具有商业实
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企业因向
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报告期内,《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准则的变化对公司电费收入业
务的收入确认基本无影响。在光伏发电业务中,公司的具体收入确认原则为:光
伏电站已上网售电,于电网公司确认上网电量时确认收入。
2、光伏发电补贴电价政策
2013 年 8 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
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 号),明确:
“光伏发电项目自投入运营起执行标杆上网电价或电价补贴标准,期限原则上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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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因此,光伏电站的应收补贴电价,自光伏电站并网投运即享有。
3、补贴电价收入的确认时点、确认依据
(1)确认时点
对于补贴电价,公司依据发改委电价政策、发改委核准或备案文件、竞价项
目公示文件、电价批复文件、与电网公司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等确认,确认依据充
分。发改委电价政策、发改委核准或备案文件、竞价项目公示文件为相关补贴项
目实施的前提,在项目建设前已发布或取得。光伏电站建成并网发电后,公司根
据电网公司确认的上网电量同时确认脱硫电价、补贴电价收入。具体而言,根据
不同地区电网公司的实际执行情况,公司依据电网公司出具电量结算单或电表上
网电量,按月确认收入。
(2)确认依据
根据财政部 2012 年 12 月印发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销售可再生能源电量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
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电价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
目。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公司已依据发改委电价政策、发改委核准或备案文件、
电价批复文件、竞价项目公示文件、与电网公司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等确定补贴电
价,依据电网公司电量结算单或电表上网电量确定上网电量,从而确认补贴电价
收入。
公司并网发电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电网公司,公司
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电能实施控
制。公司于电网公司确认上网电量时确认收入,电价包括基本的脱硫电价和并网
时点相关政策规定的补贴电价。经电网公司确认后,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
能流入企业,并且相关的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