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红塔证券北京板井路营业部)
关于对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板井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板井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4年12月10日,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你营业部下发了《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板井路证券营业部经营范围的批复》,批复中确定你营业部的经营范围为“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项目信息传递与推荐、客户关系维护等辅助工作;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你营业部依据此批复内容于2015年1月27日前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变更了营业执照,但未及时至我局换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9条的规定,反映出你营业部存在内部控制不完善的问题。根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20条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70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营业部在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每六个月对营业部相关报告及备案事项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