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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汽集团(60123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3-26 126295.98 1684.57 280.78 2490.51 20.23
2024-03-25 126854.66 2395.49 262.32 2292.67 3.75
2024-03-22 127753.28 3960.05 269.95 2397.15 1.46
2024-03-21 127176.38 5355.54 272.66 2483.92 18.24
2024-03-20 129651.46 8074.87 265.34 2457.04 34.71
2024-03-19 128144.22 12931.94 242.97 2281.48 28.51
2024-03-18 123175.15 4136.44 257.88 2354.44 28.38
2024-03-15 127511.52 1122.31 235.98 2093.13 20.80
2024-03-14 131279.44 3046.13 275.71 2420.73 32.14
2024-03-13 131235.64 4613.41 260.46 2315.48 6.22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8 1207.68 0.164
2023-09-30 1 其他 7 573894.26 78.286
2 基金 11 42248.89 5.763
2023-06-30 1 其他 12 571464.46 77.971
2 基金 179 47972.97 6.545
2023-03-31 1 其他 7 572488.50 78.124
2 基金 12 42556.07 5.807
2022-12-31 1 其他 21 572393.98 78.144
2 基金 353 55989.34 7.644
3 社保 1 2380.21 0.32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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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5-31 9.18 10.19 -9.91 191.00 1753.38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临江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3-05-11 10.74 10.74 0 91.78 985.68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3-05-10 10.95 10.95 0 300.00 3285.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3-03-13 10.80 10.80 0 391.78 4231.19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证券营业部

2023-01-17 11.37 11.37 0 329.48 3746.15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三环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三环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3-01-16 11.31 11.31 0 62.30 704.61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三环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三环中路证券营业部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17-03-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号(刘义君)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刘义君
公告日期 2017-03-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号(骄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宇涵)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王宇涵,骄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号(刘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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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03-06

处罚对象:

刘义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号(刘义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2号
 
当事人:刘义君,男,1987年9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闸北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刘义君操纵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汽集团)股票价格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刘义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刘义君控制使用涉案证券账户情况
2015年8月10日至8月13日期间,刘义君控制使用“何某彬”证券账户和“谭某”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上述证券账户由刘义君向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斌借用,双方签订了业务协议书,约定由任某斌出借账户及资金给刘义君使用,按日收取利息,刘义君负责账户交易决策,自负盈亏。双方长期存在该合作模式并均承认账户出借事实。
刘义君操纵“广汽集团”股票情况
2015年8月10日,刘义君通过大宗交易买入“广汽集团”股票20,000,000股,成交价格18.89元,交易金额377,800,000元。
2015年8月11日,刘义君通过以下两种手法相结合,卖出其于2015年8月10日大宗交易买入的“广汽集团”股票:一是利用账户组有关账户以高于市场最新成交价格频繁申报买入,并在随后的2至3秒内撤单(其中部分买入委托成交),同时利用账户组的其他账户大量卖出该股票;另一种是以低于市场价格大量申报买入,造成买盘活跃的假象,在当日卖出股票交易基本完成后,将该部分买入委托全部撤单。具体情况如下:
2015年8月11日开盘至13:08:53时段,账户组净卖出“广汽集团”股票8,418,395股,无买入记录。
13:10:48至13:19:10,账户组分3笔以明显高于委托前市场最新成交价的委托价格申报买入,委托买入800,000股“广汽集团”股票,申报买入数量占该时段市场申报买入量的98.81%,委托价格分别高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的1.58%、2.57%和3.92%。其中第一笔立即成交,第二、三笔于申报后2至3秒立即撤单,立刻撤单量占该时段撤单量的82.53%。实际成交534,877股,占该时段市场成交量的49.81%。
13:11:35至13:20:17,账户组连续申报卖出1,193,700股“广汽集团”股票,卖出成交1,099,800股。
13:20:19至13:48:15,账户组分16笔以低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的价格申报买入,委托买入7,000,000股“广汽集团”股票,申报买入数量占该时段市场申报买入量的99.55%,并于当日全部撤单。
14:06:23至14:16:31,账户组分5笔委托买入1,200,000股“广汽集团”股票,申报买入数量占该时段市场申报买入量的98.42%,委托价格高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的0.88%至2.47%不等。2笔委托于申报后3秒立即撤单,立刻撤单量占同时段撤单量的99.67%。
13:20:20至14:54:26期间,账户组连续申报卖出11,133,930股“广汽集团”股票,卖出成交10,481,805股。
刘义君承认其为了顺利卖出通过大宗交易所持“广汽集团”股票,先后采用高价买入申报及低价委托托盘的方式,以维持股价及制造买盘量很大的假象。
综上,刘义君于2015年8月11日卖出“广汽集团”股票过程中,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先后采用大额高价申报及低价托单两种方式,拉抬及维持“广汽集团”股票价格。账户组合计亏损2,919,090.93元。
以上事实有涉案账户开户资料及委托交易流水资料、业务协议书、清算单、有关账户借用等情况说明和资料、证券交易相关统计数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刘义君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刘义君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7年2月28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号(骄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宇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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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03-06

处罚对象:

王宇涵,骄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号(骄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宇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1号
 
当事人:骄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骄龙资产),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61楼05房。
王宇涵,女,1986年6月出生,住址:广州市番禺区。时任骄龙资产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骄龙资产操纵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汽集团)股票价格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骄龙资产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骄龙资产控制使用6个资产管理产品账户
2015年6月18日至2016年5月13日期间,骄龙资产控制使用“银河资本-浙商银行-银河资本骄龙1号资产管理计划”、“银河资本-浙商银行-银河资本骄龙2号资产管理计划”、“银河资本-浙商银行-银河资本骄龙3号资产管理计划”、“银河资本-浙商银行-银河资本骄龙68号资产管理计划”、“中信建投基金-招商银行-中信建投金星一号资产管理计划”、“中信建投基金-浙商银行-中信建投浦江之星资产管理计划”等6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骄龙账户组)。上述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顾问为骄龙资产,交易资金来源于骄龙资产通过上述资产管理产品募集的资金;骄龙资产及其时任股东也分别出资参与认购上述有关资产管理产品。骄龙账户组由骄龙资产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王宇涵负责投资决策,确定交易股票品种、数量和买卖方向,王宇涵本人参与部分下单操作,账户组下单记录中部分交易地址与骄龙资产办公现场及王宇涵使用电脑相匹配。
骄龙资产操纵“广汽集团”股票价格情况
2015年6月18日至2016年5月13日期间的6个交易日的临近尾市收盘时段,骄龙账户组以高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的委托价格大量申报买入“广汽集团”股票,影响该股当日收盘价。具体情况如下:
2015年6月18日14:47:15至14:59:54,骄龙账户组分28笔以均价17.93元申报买入,申报均价高于申报起始前一刻市场成交价1.59%,委托买入数量1,405,000股,动用资金25,168,750元,实际成交1,238,145股;账户组委托买入数量占同时段市场申报买入量的27.8%,成交量占同时段市场成交量的33.6%,当日“广汽集团”收盘价为17.96元,较账户组申报起始前一刻市场成交价涨幅1.76%。
2015年7月27日14:52:53至14:59:48,骄龙账户组分15笔以均价18.59元申报买入,申报均价高于申报起始前一刻市场成交价4.73%,委托买入数量2,775,400股,动用资金52,121,070元,实际成交2,668,162股;账户组委托买入数量占同时段市场申报买入量的54.3%,成交量占同时段市场成交量的72.3%,当日“广汽集团”收盘价为18.94元,较账户组申报起始前一刻市场成交价上涨6.70%。
2015年7月30日14:57:23至14:59:53,骄龙账户组分7笔以均价19.04元申报买入,申报均价高于申报起始前一刻市场成交价3.65%,委托买入数量1,361,600股,动用资金25,930,920元,并全部成交;账户组委托买入数量占同时段市场申报买入量的71.6%,成交量占同时段市场成交量的78.1%,当日“广汽集团”收盘价为18.96元,较账户组申报起始前一刻市场成交价上涨3.21%。
2015年8月3日14:51:55至14:59:52,骄龙账户组分18笔以均价17.66元申报买入,申报均价高于申报起始前一刻市场成交价2.19%,委托买入数量1,800,200股,动用资金32,431,700元,成交数量1,702,664股;账户组委托买入数量占同时段市场申报买入量的65.7%,成交量占同时段市场成交量的73.4%,当日“广汽集团”收盘价为17.74元,较账户组申报起始前一刻市场成交价上涨2.66%。
2016年2月25日14:45:06至14:59:59,骄龙账户组分62笔以均价19.45元申报买入,申报均价高于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0.78%,委托买入数量264,600股,动用资金5,176,793元,成交数量207,600股;账户组委托买入数量占同时段市场申报买入量的39.4%,成交量占同时段市场成交量的49.1%,当日“广汽集团”收盘价为19.69元,较账户组申报起始前一刻市场成交价上涨2.02%。
2016年5月13日14:54:34至14:59:53,骄龙账户组分28笔以均价23.59元申报买入,申报均价高于申报起始前一刻市场成交价0.38%,委托买入数量519,200股,动用资金12,268,856元,上述委托均未成交;账户组委托买入数量占同时段市场申报买入量的52.9%,当日“广汽集团”收盘价为23.96元,较账户组申报起始前一刻市场成交价上涨1.96%。
骄龙资产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王宇涵在询问笔录中承认,骄龙资产账户组上述交易行为是在市场下跌行情下,通过尾市大量买入,拉升广汽集团股票价格,减少产品净值压力。
综上,骄龙资产于2015年6月18日至2016年5月13日期间的6个交易日,控制使用骄龙账户组,在尾市交易期间,利用资金优势,连续买入,故意拉抬“广汽集团”股价,影响当日“广汽集团”股票的收盘价。骄龙资产在实施上述交易过程中,主观上具有影响股价、维持其所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净值以及避免穿仓风险的意图。由于本案不存在拉抬后反向卖出股票,故未认定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涉案账户开户资料及委托交易流水资料、资产管理合同、产品认购回单、骄龙资产提供的情况说明和资料、证券交易有关统计数据、相关电脑硬件信息、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骄龙资产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骄龙资产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王宇涵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局拟对相关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对骄龙资产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王宇涵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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