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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矿业(60116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3-26 113609.85 6196.16 129.43 2368.52 0.13
2024-03-25 114120.76 9660.30 139.15 2554.75 10.12
2024-03-22 114000.72 9488.41 137.50 2447.45 4.67
2024-03-21 118077.05 8243.47 136.82 2531.12 10.32
2024-03-20 120239.51 10876.56 128.40 2365.08 8.44
2024-03-19 119265.32 16484.64 122.88 2252.34 19.93
2024-03-18 115972.72 29266.68 106.11 1968.29 7.26
2024-03-15 104408.72 17115.65 124.98 2458.31 19.80
2024-03-14 98583.57 14409.83 131.83 2531.05 31.42
2024-03-13 96970.91 6918.65 107.23 1897.89 13.36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其他 7 100025.98 41.975
2 基金 79 8063.34 3.384
3 社保 2 4843.72 2.033
4 保险 1 3888.53 1.632
2023-09-30 1 其他 8 99153.34 41.609
2 基金 44 5500.95 2.308
3 保险 1 2371.79 0.995
4 社保 1 1559.54 0.654
2023-06-30 1 其他 11 93973.30 39.435
2 基金 207 10738.52 4.506
2023-03-31 1 其他 7 89681.63 37.634
2 基金 20 5403.54 2.268
2022-12-31 1 其他 14 89581.95 37.592
2 基金 175 9323.64 3.91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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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1-08-03 14.93 14.93 0 13.68 204.24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长江路证券营业部

2020-12-02 13.91 13.92 -0.07 40.00 556.40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总部

2020-04-29 4.76 5.34 -10.86 50.00 238.00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华一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华一路证券营业部

2016-07-27 8.43 8.19 2.93 4635.00 39073.05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井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区大华一路证券营业部

2014-08-11 5.76 6.49 -11.25 30.59 176.20

买方: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绍兴越王城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绍兴越王城证券营业部

2014-04-14 4.92 5.35 -8.04 400.00 1968.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环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江苏路证券营业部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12-1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号
发文单位 青海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王洪
公告日期 2020-10-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彬)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刘彬
公告日期 2019-12-0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湖平)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陈湖平
公告日期 2019-11-15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康岩勇,张永利,王海丰,陈斌,骆进仁,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0-05-28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情况的通报》整改情况的公告
发文单位 国家环保部办公厅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处罚对象 青海西部矿业百河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锌业分公司,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唐湖电力分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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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12-15

处罚对象:

王洪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号
当事人:王洪,男,1968年3月出生,时任青海东台吉乃尔锂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王洪内幕交易“西部矿业”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洪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
2021年11月23日,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矿业)控股股东西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矿集团)董事长张某利、投资发展中心负责人陈某军与西部矿业董事长王某丰、董事会秘书陈某,在张某利办公室共同商议西矿集团向西部矿业转让其所持有的青海东台吉乃尔锂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锂资源公司)27%股权事项。
2021年12月30日,西矿集团召开2021年第36次党委会和第13次董事长、总裁办公会,审议《关于公司转让西矿集团所持青海东台吉乃尔锂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7%股权事宜》。西部矿业召开2021年第25次党委会和2021年第13次董事长、总裁办公会,审议《关于公司受让西矿集团所持青海东台吉乃尔锂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7%股权事宜》。
2022年1月10日,陈某军前往锂资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办公室,与王洪商讨西矿集团向西部矿业转让其所持锂资源公司27%股权事宜,要求锂资源公司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审计评估工作。
2022年1月上中旬,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到锂资源公司尽职调查。2月上中旬,中介机构相继完成尽职调查。
2022年2月23日,西矿集团召开2022年第3次董事长、总裁办公会,审议《关于核准青海东台吉乃尔锂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结果的事宜》。
2022年2月28日,西部矿业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受让控股股东西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青海东台吉乃尔锂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7%股权的关联交易议案》。
2022年3月1日,西部矿业发布《西部矿业关于受让控股股东西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青海东台吉乃尔锂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7%股权的关联交易公告》。
西部矿业受让西矿集团所持锂资源公司27%股权,构成关联交易,交易价格为334,264.7628万元,交易金额占西部矿业2020年净资产的30.64%。西部矿业受让西矿集团所持锂资源公司27%股权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之事项。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1年11月23日,公开时间为2022年3月1日。王洪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22年1月10日知悉内幕信息。
二、王洪内幕交易“西部矿业”情况
(一)账户基本情况
“张某国”账户于2021年8月10日开立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资金账号302XXXX637,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365XXX341和深圳股东账户032XXXX879。
2022年1月10日至2月7日,“张某国”账户累计买入“西部矿业”300,000股,成交金额3,993,581.00元。内幕信息公开后,“张某国”账户于2022年5月5日、6日,买入“西部矿业”54,000股,成交金额641,109.00元。2022年5月20日至24日,“张某国”账户卖出其所持有的全部“西部矿业”,成交金额4,362,560.00元。经计算,2022年1月10日至2月7日买入部分对应亏损金额为305,712.74元。
(二)账户资金及操作情况
“张某国”账户由张某国女婿陈某坡委托王洪操作,账户资金来源为陈某坡经营公司的业务往来款。“张某国”账户2022年1月10日至2月7日交易“西部矿业”,由王洪本人通过其使用的手机号码“137XXXX8699”网上委托下单。
(三)账户交易特征
“张某国”账户自开立至从事涉案交易前,一直空置,没有股票交易记录。2022年1月10日,王洪知晓内幕信息当日即开始买入“西部矿业”,至2月7日累计买入300,000股,成交金额3,993,581.00元。涉案交易明显异常。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涉案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和流水、交易下单地址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王洪是内幕信息知情人,使用“张某国”账户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西部矿业”。王洪关于买入“西部矿业”理由的解释,不足以合理说明其交易的异常。王洪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王洪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传真:0971-8236887)。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
2022年12月12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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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10-27

处罚对象:

刘彬

发布机构: 证监会	发文日期: 2020年10月19日
名  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彬)
文  号: 〔2020〕87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彬) 
〔2020〕87号
 
当事人:刘彬,男,1982年5月出生,住址:湖北省武汉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证券从业人员刘彬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刘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刘彬为证券从业人员
刘彬为证券从业人员,2018年5月1日至9月17日任职于上海证券通投资资讯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担任证券投资顾问。
刘彬于2010年7月19日至9月6日期间持有一般证券从业资格,执业证书编号为S12********015;2014年1月20日至2016年12月27日期间持有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执业证书编号为A07********001;2018年4月8日至10月16日持有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执业证书编号为A03********001。
二、刘彬实际控制并使用“刘某”证券账户交易股票
刘某是刘彬弟弟,“刘某”证券账户于2006年4月24日开立于国信证券杭州宝椒路证券营业部,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46****820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10****336,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建设银行621*************535户。
2014年1月12日至2018年9月17日,“刘某”证券账户内资金主要来源于刘彬银行卡转入,资金去向主要为刘彬银行卡或被其消费使用。
2018年5月1日至9月17日,刘彬通过实际控制并使用“刘某”证券账户,使用个人电脑下单,先后交易中海达、中科创达、西部矿业等股票,累计买入237笔,卖出165笔,买入成交总金额4,546,464.81元,卖出成交总金额4,618,467.56元,扣除交易税费,累计盈利19,278.22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交易记录、相关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单位提供的材料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2018年5月1日至9月17日期内,刘彬作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业人员,通过实际控制并使用“刘某”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刘彬违法所得19,278.22元,并处以3万元罚款。
刘彬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0月19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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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12-05

处罚对象:

陈湖平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湖平) 
〔2019〕142号
 
当事人:陈湖平,男,1991年1月出生,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陈湖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湖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陈湖平知悉厦门盛世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产品交易的未公开信息
厦门盛世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汇金)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下设盛世汇金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盛世汇金二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盛世汇金南强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盛世汇金量化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4只产品。陈湖平系盛世汇金投资总监,负责上述产品的交易事项。
二、陈湖平与其父陈某发共同操作“陈某发”和“傅某城”账户与盛世汇金产品趋同交易的情况
陈湖平与其父陈某发在涉案账户交易前会商量交易情况,两人自认控制使用“陈某发”和“傅某城”账户买入“盛屯矿业”“罗平锌电”等股票,与盛世汇金产品账户的交易标的存在重合,交易时间较为接近,并且盛世汇金的产品账户、“陈某发”和“傅某城”账户交易相关股票存在MAC、IP地址重合的情况。
2016年11月17日至2018年11月16日期间,“陈某发”和“傅某城”账户与盛世汇金产品账户趋同交易“福田汽车”“盛屯矿业”“华能水电”“特变电工”“建发股份”“华胜天成”“西部矿业”“金诚信”等8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趋同交易成交金额5,531.39万元,趋同交易获利19.60万元。2016年11月15日至2018年11月15日期间,“陈某发”和“傅某城”账户与盛世汇金产品账户趋同交易“罗平锌电”“盾安环境”“康芝药业”“桂林三金”“郑州银行”等5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趋同交易成交金额29,632.85万元,趋同交易亏损713.49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基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进行规范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章的原则制定”。
我会认为,陈湖平作为基金从业人员,知悉盛世汇金交易的未公开信息,其利用未公开信息与其父陈某发共商交易,操作“陈某发”和“傅某城”账户,稍早于、同步于或稍晚于盛世汇金产品账户交易相关股票,趋同成交金额合计35,164.24万元,趋同交易合计亏损693.89万元。其行为违反《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陈湖平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12月5日

关于对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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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19-11-15

处罚对象:

康岩勇,张永利,王海丰,陈斌,骆进仁,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9〕109号 
─────────────── 
 
 
关于对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西部矿业,A股证
券代码:601168; 
张永利,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王海丰,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 
康岩勇,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会计工作负责人; 
陈  斌,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骆进仁,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兼董事会审计
-2- 
 
委员会召集人。 
 
一、上市公司违规情况 
经查明,2019年1月30日,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西部矿业或公司)披露2018年年度业绩预减公告,预计报
告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与上年同
期相比将减少16,000万元,同比下降61%左右,年度业绩约为
盈利10,000万元。同时,公司在风险提示部分写明,由于公司
2018 年联营企业经营业绩尚未最终确认,可能会影响本次业绩
预告内容的准确性。 
2019年4月19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公司
2018年度净利润为-206,300万元,业绩由盈转亏,与上年同期
(调整后)相比将减少253,600万元。导致此次业绩更正的主要
原因为公司对持有的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投集
团)股权价值进行评估,确认了高达252,200万元的资产减值损
失。2019年4月25日,公司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显示,公
司报告期净利润为-206,309万元。 
公司2018年度业绩预减公告中预计2018年度盈利,实现净
利润约为10,000万元,但实际业绩亏损206,309万元,实际业
绩与预告业绩相比发生盈亏方向变化。上述行为影响投资者的合
理预期,可能对投资决策产生误导。同时,公司在业绩预告的风
险提示部分仅概括提及联营企业的业绩可能存在不确定性,但并
未明确该不确定性的具体表现及实际影响,未详细说明对青投集
-3- 
 
团股权价值计提大额减值准备,以及上述减值准备对公司整体盈
亏的影响,相关风险提示不充分。而公司迟至4月19日才发布
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信息披露不及时。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年度业绩是市场和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
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要求,
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进行合理、审慎的评估,并计提充分的减
值准备,审慎进行预告业绩。公司业绩预告不准确、不审慎,且
公司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时,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和合理预期。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6条、第11.3.3
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张永利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
一责任人,时任总裁王海丰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主要决策
人,时任会计工作负责人康岩勇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时任董事
会秘书陈斌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时任独立董事兼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骆进仁作为公司财务会计事项主要监督人员,
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
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
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
做出的承诺。 
(二)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4-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对本单纪
律处分事项进行审核,并根据相关监管对象的申请举行了听证。 
公司提出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在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时,
根据青投集团提供的2018年未经审计财务报表,无明显迹象表
明青投集团将出现债务危机。2019年2月底,青投集团因出现
资金链断裂的突发情况,陆续爆发债务及利息违约、债务负担沉
重、流动资金紧张等负面消息。公司据此判断对青投集团的长期
股权投资存在重大减值的可能性。二是公司在获悉青投集团债务
危机后,第一时间对青投集团的股权价值进行全面测算。由于青
投集团资产规模庞大,直至4月18日才获知较为准确的分析结
果。公司于当日全额计提减值损失,并对外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
告。三是业绩盈亏变化事项未对股价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时任董事长张永利、时任总裁王海丰、时任董事会秘书
陈斌、时任会计工作负责人康岩勇、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骆进仁提出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青投集团债务危机事
发突然,作为公司经营管理层,在业绩预告期间无法获得相关信
息;二是青投集团债务危机发生后,公司经营管理层均严格按照
各自职责要求进行履职;三是由于青投集团资产规模庞大,至4
月18日才完成评估处置工作,公司延迟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存在客观原因。 
(三)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有关责任人在纪律处分过程中提出的异议理由及申辩
意见,本所认为,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业绩预告发生大额盈亏
-5- 
 
变化未影响投资者决策,公司经营管理层已勤勉履职等理由不能
成立:一是公司年度业绩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公
司业绩预告出现盈亏方向变化,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二是
对业绩预告予以更正及对公司存在风险的重大资产及时进行价
值评估与核实是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尽职责,不影响对公司业绩预
告不准确违规行为的性质认定,也不能作为相关责任人减免处分
的合理理由。三是公司在获悉青投集团爆发债务危机后,并未及
时向投资者披露并充分提示青投集团股权可能出现减值的风险,
相关责任人职责履行不到位。 
同时,公司业绩预告出现盈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参股子公司
青投集团突发债务危机,导致公司对其投资全部计提长期股权投
资减值。考虑到青投集团债务风险爆发于2019年2月底,属于
无法预计的突发事件,公司在业绩预告期间未能获知相关风险事
件,无法准确预计到风险事件所导致的严重后果;青投集团资产
规模庞大,客观上导致对其评估工作耗时较长。相关异议具有一
定合理性,可以酌情采纳。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
事长张永利、时任总裁王海丰、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斌、时任会计
工作负责人康岩勇、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骆进仁予
以通报批评。 
-6-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
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
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情况的通报》整改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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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证券报2010-05-28

处罚对象:

青海西部矿业百河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锌业分公司,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唐湖电力分公司

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情况的通报》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国家环保部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情况的通报》(环办[2010]67号文),对2007年-2008年通过国家环保部环境核查并对存在的问题作出整改期限承诺的上市公司进行了督查,对未在承诺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事项进行了通报,其中包括我公司下属三家企业——青海西部矿业百河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锌业分公司及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唐湖电力分公司的部分问题。
收到文件后公司十分重视,立即派专人赴下属三家企业调查,对存在的问题组织论证。经调查,目前部分环保问题已得到解决,部分环保问题正在积极的整改中。
1. 锌业分公司6万吨/年电解锌及11万吨硫酸技术改造项目已于2009年12月通过青海省环境保护厅的环保专项验收。
2. 锌业分公司铜镉渣临时贮存场地不符合环保技术规范已作为6万吨/年电解锌及11万吨硫酸技术改造项目环保专项验收的相关要求得到了落实,目前危险废物专用渣场已完成了招投标工作。现锌业分公司危险废物外售已办理了危险固体废物转移环保手续。百河铝业公司大修渣临时贮存场地正在进行规范整治。
3. 唐湖电力分公司欠缴的排污费已于2009年12月缴清。
4. 锌业分公司对现有污水处理站进行了整改,冶炼车间、硫酸车间产生的废水汇入污水处理站集中处理,总排口镉已实现了达标排放。
5. 百河铝业SO2、锌业分公司烟尘排放均达到国家排放标准,但总量超出了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的情况,因与核算方法、地方环保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等相关,公司将与所在地环保部门进行进一步核实,并落实总量分配事宜。
公司将严格落实环保要求,开展自查与整改工作,强化内部管理,强化环境风险控制,并将进一步细化整改措施尽快报国家环保部及青海省环境保护厅。
特此公告。
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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