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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2〕 3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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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天房发展, A 股证券代码: 600322;
郭维成,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长;
张 亮,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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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天津市房地产发
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
施字〔 2021〕 29 号) 和《关于对郭维成、张亮采取监管谈话措
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字〔 2021〕 30 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
告,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在 2020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与事实不符。
2020 年 7 月 23 日,公司披露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公司
控股股东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第二大股东天津津诚国有
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与第三大股东天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投资本)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拟向津投
资本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146,067,416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13.21%; 公司同时披露,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公司控股
股东将变为津投资本,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
股东持股较为分散,不存在控股股东。 2021 年 12 月 7 日,公司
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和报告摘要更正公告称,公司发现原披露
的报告和报告摘要中个别信息出现错误,对 2020 年年度报告及
其摘要的部分内容进行更正,将控股股东更正披露为津投资本。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情况是市场高度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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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应当真实、准确披
露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公司对是否存在控股股东的披露前后不一
致。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5 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郭维成作为公司主要
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张亮作为信息披
露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
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
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郭维成、时任董事会秘书张亮予以通
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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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