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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16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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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成都国栋南园投资有限公司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成都国栋南园投资有限公司, 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大股
东四川国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成都国栋南园投资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栋南园)于 2023 年 3 月 10 日至 2023 年-2-
3 月 15 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 16,200,000
股,买入均价 1.86 元/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7%。 2023 年 4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持股 5%以上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
比例超过 1%的公告,公告中披露了上述增持情况, 且国栋南园
承诺 6 个月内不减持本次所增持的股份。 2023 年 8 月 21 日,公
司披露持股 5%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的公告,国栋南园
于 2023 年 8 月 4 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卖出公司股份
12,673,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0.84%,卖出均价 1.98 元/股,国栋
南园已违反前期作出的 6 个月内不减持股份的承诺。
综上,国栋南园向市场作出不减持股份的公开承诺,理应严
格遵守,但其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在承诺期内减持公司股份,
违规减持股份数量、金额较大, 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2 月修订)(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3.4.1 条、第 7.7.5 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三条等相关规定。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
有关股东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异议。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3-
准》 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正源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成都国栋南园投资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四川省地方金
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
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
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
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