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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东荆河路1号。
经查明,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龙股份”)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5月28日,鼎龙股份披露《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
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拟以集中竞价交易等方式回购鼎龙股份
的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1亿元、不超过2亿元,回购价格
不超过14元/股,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2020年5月30日,鼎龙股份披露《关
于第二期股份回购期限届满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截至
2020年5月28日,回购实施期限已届满,鼎龙股份累计回购股
份94万股,实际回购总成交金额为976.93万元。鼎龙股份实际
回购金额与回购方案中披露的最低回购金额差异9,023.0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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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比例达90.23%,未完成回购计划。
鼎龙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和《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第四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12.4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
三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
处分决定:
对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
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