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李小明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李小明, 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经查明, 李小明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比
特”) 披露的公告以及李小明本人出具的说明文件, 2016 年 4 月
至 2019 年 6 月,在欧比特及其全资子公司广东铂亚信息技术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铂亚信息”)未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程
序的情况下,李小明作为铂亚信息时任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
以铂亚信息名义签订担保合同,为其个人借款以及以他人名义的
借款提供担保,涉及合同金额 48,400 万元,实际借款发生额
43,400 万元。 2017 年 9 月至 2018 年 12 月期间,李小明以其本人
及铂亚信息的名义与广州冠盛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
涉及借款金额 7,300 万元,相关借款全部转入李小明个人账户。
李小明作为欧比特时任董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第 3.1.1 条、第 3.1.2 条、第 3.1.4 条的规定。
根据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3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试行)》第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
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李小明给予
公开谴责的处分。
李小明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
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
申请应当统一由欧比特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
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
0755-8866 8240)。
对于李小明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
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