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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达(30005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3-26 23863.66 127.14 20.14 100.30 0.02
2024-03-25 23816.71 289.43 20.12 99.19 0.14
2024-03-22 23800.94 433.87 19.98 101.90 0.29
2024-03-21 23542.44 210.57 22.03 114.78 0
2024-03-20 23701.70 203.15 22.03 114.56 0.05
2024-03-19 23626.89 300.45 22.05 113.56 0.04
2024-03-18 23807.37 418.86 22.02 114.28 0
2024-03-15 23870.49 291.63 24.15 125.10 0.30
2024-03-14 23886.74 339.72 23.85 119.73 2.12
2024-03-13 23857.11 152.53 21.90 109.50 0.02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1 0.01 不足0.001
2023-09-30 1 其他 4 5672.14 9.086
2 社保 1 2001.12 3.206
3 保险 1 502.68 0.805
4 基金 1 0.01 不足0.001
2023-06-30 1 其他 5 5221.02 8.363
2 社保 1 2001.12 3.205
3 基金 25 774.60 1.241
4 保险 1 502.68 0.805
2023-03-31 1 其他 3 5215.81 8.355
2 社保 1 2001.12 3.205
3 保险 1 502.68 0.805
2022-12-31 1 其他 5 5625.26 9.011
2 社保 1 2001.12 3.205
3 基金 23 604.02 0.968
4 保险 1 502.68 0.80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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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3-22 7.10 9.00 -21.11 376.79 2675.21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南京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南京路证券营业部

2021-10-29 10.00 11.91 -16.04 40.15 401.50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学院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学院路证券营业部

2021-10-25 9.71 12.53 -22.51 29.00 281.59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学院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证券交易单元(225900)

2021-08-17 10.10 12.00 -15.83 22.59 228.16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2017-07-28 16.99 16.99 0 24.00 407.76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南路证券营业部

2017-05-25 17.85 18.85 -5.31 280.00 4998.0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丹棱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中路证券营业部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1-08-0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万邦达: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1-15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7-06-0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徐留胜)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徐留胜
公告日期 2017-01-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郭建兴、张超)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张超,郭建兴

万邦达: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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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1-08-05

处罚对象:

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55           证券简称:万邦达                    公告编号:2021-067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生态
环境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5),就公告
所涉事项,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4 日收到全资子公司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固废”)转报的吉林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吉市环罚[2021]ZD1 号、吉市环罚[2021]ZD2 号、吉市环罚[2021]ZD6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2021 年 5 月 12 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对吉林固废进行了调查,发现
吉林固废 “扩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及新建污泥处理设施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
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现
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前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吉林市生态
环境局对吉林固废处以人民币 40 万元整的罚款。
    (二)2021 年 5 月 12 日,对吉林固废“扩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及新建污泥
处理设施项目”的负责人进行了调查,发现其负责的吉林固废 “扩建危险废物
焚烧设施及新建污泥处理设施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
                               第 1 页 共 3 页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现
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前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吉林市生态
环境局对该项目负责人处以人民币 7 万元整的罚款。
    (三)2021 年 7 月 20 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对吉林固废进行了调查,发现
吉林固废 2021 年 6 月 21 日污水站总排口 Ni 排放浓度、氟化物排放浓度超过国
家规定标准。
   以上事实,有《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现
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和《监测报告》(JLSHJ/WT21-126/S)等证
据为凭。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吉林市生态环境
局对吉林固废处以人民币 22 万元整的罚款。
    二、 公司采取的措施
   上述事件发生后,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吉林固废针对存在的违法行为,及
时安排相关专业、相关人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公司将进一步增强环保合规意识,持续提高内部管理和控制水平、完善环境管理
制度,严格遵守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保责任。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涉及的全资子公司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不触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
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预计不会对吉林固废的生产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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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特此公告。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第 3 页 共 3 页

关于对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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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01-15

处罚对象:

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对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经查明,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安集团”)作为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达”)股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截至2018年10月14日,国安集团持有万邦达股份4,3269万股,持股比例为5%。国安集团于2018年10月15日至10月17日增持万邦达股份483.08万股。2019年2月11日、4月15日,国安集团因被动平仓分别减持万邦达股份753万股、1,020.81万股,成交金额分别为5195万元、888046万元,其中4月15日当日减持47643万股后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国安集团的前述股票交易行为构成《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国安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12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1月15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徐留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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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06-05

处罚对象:

徐留胜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徐留胜) 
〔2017〕69号
 
当事人:徐留胜,男,1968年12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徐留胜操纵股价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徐留胜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不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徐留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徐留胜控制并使用本人账户,利用资金优势采用连续交易、大额封涨停等手法操纵“天瑞仪器”等33只股票
2015年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徐留胜”账户通过连续交易、大额封涨停等手法在24个交易日36次交易“天瑞仪器”“科士达”等33只股票。
在36次交易中,“徐留胜”账户涨停价买入委托量占期间市场全部买入委托量之比均超过50%,最低为50.66%,最高为96.22%,平均为72.11%;“徐留胜”账户买入成交量占期间市场买成交量之比均超过50%,最低为61.62%,最高为100%,平均为93.45%;“徐留胜”账户涨停价封单占市场涨停价封单(收盘时刻)之比均超过50%,最低为51.73%,最高为98.83%,平均为78.07%。
在36次大额申报封涨停后,“徐留胜”账户于次日卖出,扣除交易税费后,操纵“天瑞仪器”盈利248,046.74元,操纵“科士达”盈利471,972.57元,操纵“阳光电源”盈利983,738.44元,操纵“平潭发展”盈利-2,089,508.59元,操纵“星期六”盈利69,791.56元,操纵“四维图新”3次共盈利3,759,558.2元,操纵“天茂集团”盈利-340,909.49元,操纵“西王食品”盈利643,021.57元,操纵“广田股份”盈利1,002,990.82元,操纵“利德曼”第1次盈利622,440.17元,第2次盈利-544,467.98元,操纵“汇川技术”盈利3,167,065.84元,操纵“川大智胜”盈利1,860,262.55元,操纵“三泰控股”盈利1,728,431.06元,操纵“莱茵生物”盈利714,515.88元,操纵“雅百特”盈利1,002,759.56元,操纵“大亚科技”盈利-1,641,085.93元,操纵“荣信股份”盈利583,365.63元,操纵“神火股份”盈利3,639,348.52元,操纵“特力A”盈利-1,694,277.09元,操纵“首钢股份”盈利-232,891.46元,操纵“东方网力”盈利-15,650.67元,操纵“津膜科技”盈利-888,732.45元,操纵“万邦达”盈利3,504,711.87元,操纵“新文化”盈利-1,199,738.77元,操纵“雷柏科技”盈利688,619.25元,操纵“西山煤电”盈利2,150,798.29元,操纵“安凯客车”盈利101,442.00元,操纵“新开源”盈利1,061,817.52元,操纵“御银股份”盈利1,514,209.99元,操纵“中海科技”盈利-2,763,615.02元,操纵“吉电股份”盈利2,810,317.40元,操纵“安居宝”盈利289,042.97元,操纵“中金岭南”盈利-171,775.65元。
二、徐留胜控制并使用本人账户,利用资金优势采用连续交易、拉抬股价等手法操纵“四维图新”等4只股票
徐留胜在2015年8月13日、10月16日、10月26日尾市阶段,连续大额买入“四维图新”“二三四五”和“台海股份”等3只股票。徐留胜本人账户申买量占期间市场申买量之比均超过50%,最低为60.30%,最高为74.87%,平均为67.96%。买入成交量占期间市场买入成交量之比均超过50%,最低为62.73%,最高为82.48%,平均为73.89%。
徐留胜具有拉抬股价的行为。徐留胜本人账户每一笔委托价格较其前一笔成交价提高幅度的平均值最低为0.24%、最高为0.83%、平均为0.51%。除交易“台海核电”的1笔申报档位为第2档,其余委托均为第1档。
徐留胜的行为影响了股票价格。涉案股票T日收盘价较操纵时段前一笔成交价上涨幅度最小为3.22%,最大为5.29%,平均为4.27%;T+1日开盘价较操纵时段前一笔成交价上涨幅度最小为0.26%,最大为4.28%,平均为3.03%。
在扣除交易税费后,操纵“四维图新”盈利-244,773.74元,操纵“二三四五”盈利4,252,014.36元,操纵“台海核电”盈利-1,920,474.50元。
2015年1月19日徐留胜连续6笔大量买入“精艺股份”850,000股,成交499,500股,成交金额4,978,489.16元,其申买量占市场同期申买量,成交量占市场同期成交量的比例均高于60%。徐留胜具有拉抬股价的行为。其每笔委托价格较委托前成交价格平均提高0.87%。徐留胜的行为影响了“精艺股份”价格。徐留胜操作后,该股上涨了5.32%。徐留胜本人账户申买量占同期市场申买量的比例为62.29%,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的比例为67.88%,买入撤单量占市场撤单量的比例为60.41%,买入撤单量占其自身申买量的41.24%;账户每笔委托量占申买前买五总量之比平均为80.89%,占委托前卖五总量之比平均为590.02%;账户每笔委托价格较委托前成交价格平均提高0.87%,较委托前买一档委托价格平均提高0.92%,较委托前卖一档委托价格平均提高0.80%,每笔委托档位均为第1档。
当日10:16:42,徐留胜以涨停价10.15元申报卖出“精艺股份”299,091股,成交299,091股,卖出金额为3,035,773.65元,盈利146,743.02元(扣除交易税费)。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书面说明、电脑截屏、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资金流水、交易下单MAC地址、证券交易所统计数据、万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关于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徐留胜违法所得37,017,025.78元,并处以74,034,051.56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7年6月5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郭建兴、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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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01-09

处罚对象:

张超,郭建兴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郭建兴、张超) 
〔2017〕4号当事人:郭建兴,男,1974年9月出生,时任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银华优质基金)基金经理,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当事人:张超,男,1973年10月出生,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运营管理部人员,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3年6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原《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郭建兴等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郭建兴、张超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应当事人郭建兴、张超的申请,我会举行听证,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郭建兴、张超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郭建兴任职情况及岗位职责郭建兴于2011年4月18日起在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华基金)任职,2011年9月2日起至我会调查时,担任银华优质基金的基金经理。在任职基金经理期间,郭建兴有权决定、知悉其所管理基金的投资信息。
二、“杨某”“张超”账户开立、资金来源及控制情况
(一)“杨某”账户开立情况及资金来源
1.“杨某”账户开立情况
“杨某”账户于2009年7月31日开立于信达证券北京古城路营业部,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资金账号为802XXXX983,对应的三方存管同名银行账户为卡号6222XXXX8353工商银行账户。
2.“杨某”账户资金来源
“杨某”账户资金来源于郭建兴家庭、郭建兴母亲和张超家庭。具体为:张超工商银行账号为6222XXXX5525的银行账户于2009年8月4日、8月11日分别向“杨某”账户转入9万元和37万元;2009年12月1日郭建兴配偶亓某丽工商银行账号为6222XXXX5005的账户和郭建兴母亲刘某葆工商银行账号为6222XXXX6442的账户分别向居住在大连的郭建兴胞妹郭某荣工商银行账号为6222XXXX1064的账户转账汇入100万元,郭某荣于2009年12月2日将200万元取出,由李某于12月2日在工商银行大连春柳支行分两次向“杨某”账户现金存入共计200万元,12月3日刘某葆又向郭某荣账户转入35万元,当日郭某荣将其中15万元转账给韩某月工商银行账号为9558XXXX0774的账户,并将余下20万元取现,由韩某月于12月4日在工商银行大连百货前支行向“杨某”账户现金存入35万元。“杨某”证券账户中的资金至我会调查时未有转出。
(二)“张超”账户开立情况及资金来源
1.“张超”账户开立情况
“张超”账户于1999年3月13日开立于信达证券北京古城路营业部,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资金账号为802XXX055,对应的三方存管同名银行账户为账号6227XXXX9267的建设银行账户。
2.“张超”账户资金来源资金来源主要为张超账号6222XXXX5525的工商银行账户于2009年7月22日和12月3日分别转入的28万元和8万元,系张超家庭资产。
(三)张超控制操作“杨某”“张超”账户
1.张超承认其本人名下证券账户自开立后由其本人决策并操作,“杨某”账户自开立后也由张超决策并操作。
2.“杨某”账户大部分下单电话号码、交易地址与张超办公电话号码、单位地址、办公硬件信息一致。
3.“张超”账户大部分下单交易地址与“杨某”账户下单交易地址重合。
三、郭建兴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郭建兴、张超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情况
(一)郭建兴向张超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郭建兴与张超为山西老乡、大学同学且是好朋友关系,二人联系紧密,郭建兴会将自己管理基金的重仓股票推荐给张超。郭建兴向张超推荐基金的重仓股属于基金的投资组合信息,此信息在基金公司未公告前属于未公开信息。“杨某”“张超”账户先于或同期于郭建兴管理的基金账户买卖相同的股票,郭建兴在其管理的基金建仓前或建仓期间向张超推荐股票,郭建兴向张超泄露了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二)张超操作“杨某”“张超”账户先于或同期于郭建兴所管理基金交易相同股票的情况
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9月8日,“杨某”账户累计交易股票19只,累计成交金额6,485.25万元。“杨某”账户先于或同期于郭建兴任职基金经理的银华优质基金交易“一汽轿车”“英威腾”“宏大爆破”“神州泰岳”“万邦达”“三聚环保”“通源石油”“易华录”“长园集团”“城投控股”“中青旅”“冠农股份”和“宜华木业”等13只股票,占全部交易股票数的比例为68.42%,交易成交金额4,094.09万元,交易成交金额占比为63.13%,交易盈利2,460,691.66元。“杨某”账户先于或同期于银华优质基金交易的情况如下:1.“一汽轿车”:“杨某”账户和银华优质基金于2013年8月14日同日买入。2.“英威腾”:银华优质基金于2013年10月11日、10月14日买入,2013年10月17日至10月25日卖出;“杨某”账户于2013年10月11日买入,10月18日卖出。3.“宏大爆破”:银华优质基金于2013年10月23日买入;“杨某”账户于2013年10月18日买入。4.“神州泰岳”:银华优质基金于2013年6月7日至6月26日买入,2013年10月9日至2014年1月29日卖出;“杨某”账户于2013年6月7日买入,2013年10月10日、2014年1月27日卖出。5.“万邦达”:银华优质基金于2013年11月11日至11月19日买入;“杨某”账户于2013年11月12日买入。6.“三聚环保”:银华优质基金于2013年6月7日卖出,2013年10月30日买入;“杨某”账户于2013年6月7日卖出,2013年11月1日买入。7.“通源石油”:银华优质基金于2013年10月8日至10月17日卖出;“杨某”账户于2013年10月9日、10月10日卖出。8.“易华录”:银华优质基金于2013年6月28日至8月5日卖出;“杨某”账户于2013年7月3日、7月29日卖出。9.“长园集团”:银华优质基金于2013年10月15日至11月7日买入,2014年2月25日至3月3日卖出;“杨某”账户于2013年10月15日、11月1日买入,2014年2月18日、2月20日卖出。10.“城投控股”:银华优质基金于2013年10月14日买入,2013年11月7日卖出;“杨某”账户于2013年10月14日买入,2013年11月1日卖出。11.“中青旅”:银华优质基金于2013年8月1日、8月12日买入;“杨某”账户于2013年8月5日买入。12.“冠农股份”:银华优质基金于2013年7月8日至7月10日买入,2013年7月29日至8月1日卖出;“杨某”账户于2013年7月4日买入,2013年7月29日卖出。13.“宜华木业”:银华优质基金于2014年1月29日买入;“杨某”账户于2014年1月27日买入。
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9月8日,“张超”账户累计买入股票19只,累计成交金额704.46万元。“张超”账户先于或同期于郭建兴任职基金经理的银华优质基金交易“格力电器”“英威腾”“宏大爆破”“神州泰岳”“三聚环保”“易华录”“长园集团”“城投控股”和“回天胶业”(后更名为“回天新材”)等9只股票,占全部交易股票数量比例为47.37%,交易成交金额为349.17万元,交易盈利278,764.07元。“张超”账户先于或同期于银华优质基金交易的情况如下:1.“格力电器”:银华优质基金于2014年2月24日卖出;“张超”账户于2014年2月20日卖出。2.“英威腾”:银华优质基金于2013年10月11日、10月14日买入,2013年10月17日至10月25日卖出;“张超”账户于2013年10月11日买入,2013年10月18日卖出。3.“宏大爆破”:银华优质基金于2013年10月23日买入,2014年3月21日卖出;“张超”账户于2013年10月18日买入,2014年3月17日卖出。4.“神州泰岳”:银华优质基金于2013年6月7日至6月26日买入,2013年10月9日至2014年1月29日卖出;“张超”账户于2013年6月7日、6月25日买入,2013年10月10日卖出。5.“三聚环保”:银华优质基金于2013年6月7日卖出,2013年10月30日、2015年4月20日买入,2014年1月20日至2015年8月21日卖出;“张超”账户于2013年6月7日卖出,2013年11月1日、2015年4月21日买入,2014年1月21日至2015年8月19日卖出。6.“易华录”:银华优质基金于2013年6月28日至8月5日卖出;“张超”账户于2013年6月25日卖出。7.“长园集团”:银华优质基金于2013年10月15日至11月7日、2014年3月14日至3月21日买入,2014年2月25日至3月3日卖出;“张超”账户于2013年10月15日、11月1日、2014年3月17日买入,2014年2月20日、3月4日卖出。8.“城投控股”:银华优质基金于2013年10月14日买入,2013年11月7日卖出;“张超”账户于2013年10月14日买入,2013年11月1日卖出。9.“回天胶业”(“回天新材”):银华优质基金于2014年2月24日至2月26日买入,2014年8月6日至8月12日卖出;“张超”账户于2014年2月25日买入,2014年8月6日卖出。
“杨某”“张超”账户在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9月8日期间,共计盈利2,739,455.73元。
以上事实,有银华基金提供的相关文件、相关账户交易记录、银行转账凭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郭建兴于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9月8日期间,将因任职银华优质基金基金经理获取的基金未公开信息泄露给张超,并与张超共同向张超配偶“杨某”账户出资,由张超负责操作,二人共同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同时张超还控制使用“张超”账户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郭建兴、张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原《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述情形。
郭建兴、张超提出如下申辩意见:1.“杨某”账户的资金为郭建兴母亲的资金,没有来源于郭建兴家庭的出资。2.郭建兴认为其母亲汇入“杨某”账户的资金系郭母委托张超购买理财产品,没有让张超炒股的意图。3.张超家庭投资资金与其资产相比较少,不能正常解释张超利用非公开信息牟利的意图。4.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郭建兴和张超有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的通讯记录,现有对比数据不能证明郭建兴向张超泄露因职务获取的未公开信息。5.张超的交易行为证明其买卖股票是基于自己的判断。6.郭建兴职业信誉良好,郭建兴与张超是正常交往,不存在共同利用未公开信息牟利的意图。7.认定郭建兴、张超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依据不足,不应处罚。
我会认为:第一,“杨某”账户中235万元资金来自于“亓某丽”和“刘某葆”账户,系郭建兴安排其胞妹郭某荣在大连地区汇入;同时“亓某丽”账户自开立至2009年转出资金期间,郭建兴多次通过“亓某丽”账户取款,可见郭建兴可以支配“亓某丽”账户的资金,并且郭建兴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向张超要回全部资金。综上“杨某”账户的资金来源于郭建兴家庭和郭建兴母亲,系郭建兴可以控制的资金。第二,郭建兴母亲刘某葆或郭建兴均未与张超签署过委托理财协议,多年来张超也未向郭建兴或刘某葆支付委托理财收益,明显有悖常理。首次询问郭建兴和张超时,二人对该笔资金的用途说法矛盾:郭建兴称是借给张超用于买房,而张超说该笔资金是郭建兴委托其理财。基于上述理由对资金用于委托理财的说法不予采信。第三,投入资金的多少,不是认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构成要件。第四,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9月8日,“杨某”账户累计交易股票19只,先于或同期于郭建兴任职基金经理的银华优质基金交易相同股票13只,交易股票数占比为68.42%;该期间内“张超”账户累计买入股票19只,先于或同期于郭建兴任职基金经理的银华优质基金交易相同股票9只,交易股票数占比为47.37%。郭建兴与张超关系密切,二人经常见面,二人对“杨某”、“张超”账户几年来与郭建兴所任职基金经理的银华基金交易相同股票的情况没有合理解释。相关数据可以证明郭建兴向张超泄露因职务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且郭建兴、张超利用未公开信息牟利。第五,询问中张超称“我们见面的时候我问过郭建兴看好哪只股票,他告诉我的”。结合“杨某”、“张超”账户先于或同期于银华优质基金交易相同股票的客观事实和当事人的主观供述,能够证实张超的买卖行为并非基于自己的判断。第六,郭建兴家庭财产状况及职业信誉情况与其泄露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并明示、暗示张超从事股票交易谋取利益的违法行为并无关联。第七,郭建兴、张超关系密切,二人有共同的资金池,张超负责账户操作,郭建兴和张超在谈话笔录中均承认郭建兴向张超泄露信息,结合个人账户股票交易与基金账户股票交易相同股票的证据链可以认定郭建兴、张超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原《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郭建兴、张超改正,没收郭建兴、张超违法所得2,739,455.73元,并对郭建兴、张超处以8,218,367.19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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