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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林证券(00294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23 18546.24 494.58 46.36 515.99 3.54
2024-04-22 18471.91 227.18 42.85 470.92 0
2024-04-19 18578.48 793.55 45.97 508.89 0.14
2024-04-18 18432.70 1172.36 46.92 528.32 2.60
2024-04-17 18055.89 443.56 44.46 489.95 0.03
2024-04-16 18032.54 731.62 44.63 473.52 0.18
2024-04-15 17966.81 824.96 45.41 504.51 1.41
2024-04-12 17485.96 159.86 45.61 501.25 2.06
2024-04-11 17843.45 448.35 50.14 559.56 0.79
2024-04-10 17739.07 303.76 50.67 569.53 2.32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其他 7 245118.72 90.785
2 基金 106 1776.27 0.658
2023-09-30 1 其他 6 245129.45 90.789
2 基金 4 1063.09 0.394
2023-06-30 1 其他 9 246550.93 91.315
2 基金 104 1934.74 0.717
2023-03-31 1 其他 7 245571.48 90.952
2 基金 2 1072.13 0.397
2022-12-31 1 其他 9 246640.29 91.348
2 基金 126 2906.72 1.07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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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03-22 18.81 16.85 11.63 48.06 904.01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1-2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备案措施的决定
发文单位 西藏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1-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华林证券:关于收到西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西藏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12-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华林证券:关于收到西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西藏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8-2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藏证监行政处罚【2023】3号
发文单位 西藏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王健瑛
公告日期 2023-05-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
发文单位 河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孙某春

关于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备案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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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1-29

处罚对象: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备案措施的决定
〔2024〕2号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存在个别资管产品投资最终投资者的关联债券,具有通道业务特征;二是投资标的、交易对手备选库管理不完善;三是交易系统风控指标设置存在缺陷;四是非标投资存续期管理存在不足;五是信息披露存在遗漏;六是关联交易管控机制不健全;七是人员及薪酬管理机制不健全。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备案6个月(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而新发行的产品除外,但不得新增投资)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4年1月23日

华林证券:关于收到西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4-01-27

处罚对象: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945      证券简称:华林证券公告编号:2024-004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西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如下:
    “经查,你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存在个别资管产品投资最终投资者的关联债券,具有通道业
务特征;二是投资标的、交易对手备选库管理不完善;三是交易系统
风控指标设置存在缺陷;四是非标投资存续期管理存在不足;五是信
息披露存在遗漏;六是关联交易管控机制不健全;七是人员及薪酬管
理机制不健全。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51 号)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
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证券基金经
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 195 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
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 号)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证券公
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3 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
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备案 6 个月
(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而新发行的产品除外,但不得
新增投资)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
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对此,公司高度重视,已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推进整改。暂停新增
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备案事项不影响公司现有净值型产品正常运作,对
公司收入和利润的影响较小。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华林证券:关于收到西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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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12-30

处罚对象: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945 证券简称:华林证券公告编号: 2023-054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西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内容如
下:
“经查,你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存在个别资管产品投资最终投资者的关联债券,具有通道业
务特征;二是投资标的、交易对手备选库管理不完善;三是交易系统
风控指标设置存在缺陷;四是非标投资存续期管理存在不足;五是信
息披露存在遗漏;六是关联交易管控机制不健全;七是人员及薪酬管
理机制不健全。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51 号)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
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证券基金经
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 195 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
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8〕 31 号)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证券公
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3 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3 号)第七十条
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私募资产
管理产品备案六个月(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而新发行
的产品除外,但不得新增投资)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
场诚信档案。
对此,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
证据,经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作出正式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告知书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监管措施
事先告知书回执》送至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就西藏证监局拟实施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享有陈述、 申辩的权利。
2022 年度,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营业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 2.81%。
暂停新增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备案事项不影响公司现有净值型产品正
常运作,对公司收入和利润的影响较小。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藏证监行政处罚【2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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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8-25

处罚对象:

王健瑛

藏证监行政处罚【2023】3号
〔2023〕3号
当事人:王健瑛,男,1982年8月出生,时任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人力资源官、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华林证券执委会委员,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华林证券王健瑛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王健瑛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应当事人王健瑛的要求,我局于2023年6月7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王健瑛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健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2月1日,王健瑛与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2月22日,王健瑛被任命为华林证券首席人力资源官、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21年4月30日,登记为证券从业人员;2021年8月6日至2022年5月17日期间,担任华林证券执委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涉案期间为证券从业人员。
2021年2月8日,孙某杰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开立普通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兴业证券账户),该兴业证券账户交易资金来源于王健瑛,卖出股票后账户内资金转入王健瑛名下银行账户。2021年12月2日至2022年1月17日,王健瑛控制使用孙某杰兴业证券账户违规持有、买卖“乔治白”“闰土股份”“达实智能”“烽火通信”等股票,总成交金额3,361,400.00元,违法所得100,830.73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任职资料、银行资金流水、账户委托交易流水、下单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王健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情形。
当事人王健瑛在听证会过程和陈述、申辩书面材料中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其一,调查人员未搜集和认定有利于王健瑛的事实。其二,事实认定有误。非内幕交易案件不适用“推定”原则,孙某杰兴业证券账户交易资金实际为王健瑛向孙某杰提供的借款,王健瑛未曾取得案涉兴业证券账户的控制权,也无权自主决策进行股票买卖,其操作3支股票共计8笔交易只是接受孙某杰指令买卖,案涉孙某杰兴业证券委托流水该份证据完整性和准确性存疑。其三,总成交金额、盈利金额认定有误。其四,王健瑛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较小、时间短,拟处罚的罚金过高,过罚不相当。综上所述,恳请撤销拟给予的行政处罚,或不予处罚,或降低处罚金额。
经复核,我局认为:
其一,本案对事实、性质等的认定是基于在案证据的综合衡量。本案在调查时,调取了包括证券账户资料、银行流水、账户交易物理地址(IP、MAC、IMEI)、借条等客观证据,同时对王健瑛进行了询问,前述证据相互印证,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原告的违法行为。同时,本案不仅关注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也关注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已依法履行了全面、客观、公正调查的法定义务。
其二,经复核,事实认定无误。一是案涉兴业证券委托全部采用手机委托方式,其中委托设备注册登记手机号码主要为158××××2826、158××××1885,其中158××××2826系孙某杰名下手机号码,158××××1885系王健瑛名下手机号码。来自王健瑛名下手机号的设备有两台,第一台设备IMEI信息为352070100708863,是以158××××1885手机号码注册登记的安卓系统交易设备,MAC地址为E8-E8-B7-67-D8-73,交易使用IP地址为112.97.60.186、122.96.45.251、183.14.31.91,上述IP地址主要为深圳、江苏地区,“设备B”为王健瑛平安证券账户主要使用交易设备,该地址同时出现在王健瑛招商银行交易流水;第二台设备ID某V地址为DC1CA某D-7724-4DC6-A30A-096B5某CE54E2,是以158××××1885手机号码注册登记的苹果系统交易设备,交易使用IP地址为39.144.154.119、223.104.68.1,上述IP地址主要为深圳、江苏地区。综合注册登记手机号码及相关终端信息,可以认定上述两台交易设备均为王健瑛控制使用,所涉股票交易为王健瑛操作。对此,王健瑛已承认其确实进行了3支股票共计8次交易,与在案证据相互印证。其所提出的仅是因孙某杰生病调养,按照孙某杰指令代其操作的说法并无任何在案证据足以证明,王健瑛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二是案涉孙某杰兴业证券委托流水该份证据中所列示的相关信息在孙某杰平安证券账户交易流水、王健瑛平安证券账户(已销户)交易流水、王健瑛招商银行账户流水等证据中同时出现,可相互印证,其内容真实可靠,数据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问题。
其三,经复核,总成交金额、盈利金额认定无误。
其四,本案在量罚时已综合考虑了王健瑛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
综上所述,我局对当事人王健瑛的相关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我局决定:没收王健瑛违法所得100,830.73元,并处1,000,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
2023年8月2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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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5-30

处罚对象:

孙某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
当事人:孙某春,男,197X年X月出生,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孙某春涉嫌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孙某春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孙某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孙某春于2010年3月至2022年6月先后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七一中路营业部、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定瑞祥大街营业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任职,在涉案期间是证券从业人员。2016年8月11日至2022年6月13日,孙某春接受客户刘迎环的委托,控制使用“刘小通”账户(资金账号19****83)买卖股票。期间,账户成交金额7587.76万元,累计亏损145.33万元。孙某春未获取违法所得。
上述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合作协议、承诺书、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委托成交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孙某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所述违法行为。
孙某春在陈述申辩中提出:第一,本案处罚过重,不能对当事人的损失产生弥补;第二,其本人目前为失业状态,罚款加重了其经济负担。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行政处罚并非弥补当事人民事损失的措施;第二,在具体量罚时,已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当事人生活状况等实际情况,量罚适当。综上,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我局决定:
对孙某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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