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年新,宋华,李庆平,韩玖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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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2〕 914 号
关于对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
发西路 2 号洪涛股份大厦;
刘年新,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韩玖峰,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宋华,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李庆平,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涛股份”— 2 —
或“ 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5 年 3 月,洪涛股份与北京尚学跨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尚学跨考”)及尚学跨考原股东张爱志、曹先仲、张文平
共同签署了《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以人民币 23,520 万元的对
价取得尚学跨考 70%的股权。收购时,原股东张爱志、张文平、
曹先仲对尚学跨考的累计欠款达 6,590.05 万元,相关公告中未披
露上述情况。收购完成后,该三名股东在 2016-2017 年期间陆续
以个人名义向尚学跨考借支款项用于其他投资,尚学跨考对张爱
志、张文平、曹先仲的其他应收款增加了 1,101.86 万元,累计欠
款 7,691.92 万元。 2016 年,张爱志与张文平、曹先仲签订协议,
由张爱志收购了张文平、曹先仲在尚学跨考的剩余股权,并承接
了张文平、曹先仲在尚学跨考的所有债务。
洪涛股份在收购尚学跨考时未披露其原股东张爱志等人的
借款事项,也未对该事项进行审议,直到 2021 年 4 月 27 日才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补充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对尚学跨考 2015 年至 2017 年期间向
原股东累计提供 7,691.92 万元的财务资助进行追认。
洪涛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
订)》第 1.4 条、 第 2.1 条及《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7.4.3 条的规定。
洪涛股份董事长刘年新、时任总经理韩玖峰、时任财务总监
宋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 3 —
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 对上述违
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洪涛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庆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
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 第 17.2 条、 第 17.3 条、 第 17.4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年新、时任总经
理韩玖峰、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庆平、时任财务总监宋华给予通报
批评的处分。
对于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