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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太科技(00232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18 78636.48 573.28 104.30 960.64 2.04
2024-04-17 78764.74 562.93 102.73 968.78 4.61
2024-04-16 79672.08 1432.36 100.65 884.74 1.26
2024-04-15 80039.05 800.33 107.78 1033.64 1.78
2024-04-12 80983.11 1502.18 109.62 1088.56 6.07
2024-04-11 80932.20 1090.40 107.86 1120.70 0.66
2024-04-10 81555.87 1497.61 110.07 1170.08 4.58
2024-04-09 81944.13 2312.19 110.00 1213.34 7.19
2024-04-08 82436.70 1597.27 108.17 1135.82 8.29
2024-04-03 83922.83 3742.67 106.49 1167.17 4.8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70 1015.89 1.263
2023-09-30 1 其他 3 4996.85 6.215
2 基金 1 396.51 0.493
2023-06-30 1 其他 3 2971.57 3.875
2 基金 75 1178.28 1.537
2023-03-31 1 其他 3 3288.81 5.081
2 基金 1 369.96 0.572
2022-12-31 1 其他 5 3937.43 6.083
2 基金 104 913.95 1.412
3 上市公司 1 251.74 0.38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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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4-02 10.05 10.92 -7.97 35.00 351.75

买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卖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2023-11-20 13.05 13.05 0 23.27 303.67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11-10 12.88 12.88 0 46.30 596.34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卖方:机构专用

2023-11-10 12.88 12.88 0 33.40 430.19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11-10 12.88 12.88 0 25.00 322.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11-10 12.88 12.88 0 22.90 294.95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常府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0-11-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永太科技:关于临海生产基地一分厂收到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3-08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证上[2020]149号-关于对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何人宝,张江山,王莺妹,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永太科技:关于临海生产基地一分厂收到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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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0-11-20

处罚对象: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326          证券简称:永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0-057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临海生产基地一分厂收到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临海生产基地一分厂(以
下简称“临海一分厂”)于近日收到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责令限制生产决
定书》【台环责限字(2020)5-1002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临海一分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临海一分厂排放的部分污
染物浓度存在超标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台
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责令公司限制生产,具体为临海一分厂停止生产,改正方式
包括: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等。
    临海一分厂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
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临海一分厂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
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
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限产整治决定
自临海一分厂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二、整改措施
    1、针对此次事件,公司成立了专项工作小组,负责对此次事件进行专项调
查和整改,编制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将整改方案报送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
临海一分厂将尽快完成整改并将整改完成情况上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目前
相关安排,预计于2021年1月底前完成相关整改并恢复生产。具体复产日期以台
州市生态环境局限产整治决定解除之日为准。
    2、公司将安排体系内各下属生产基地进行全面自查,加强环保设施的维护
管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公司将认真吸取此次
事件的教训,全力做好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一步增强安全环保意识,严
格遵守相关法规规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
    三、对公司的影响
    1、基本情况
    目前公司本部包括一分厂、二分厂两个厂区。其中一分厂为使用超过 20 年
的老厂区,占地面积较小。公司本部的主要产能位于临海基地二分厂。
    临海一分厂于 2000 年投入使用,位于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东海
第五大道 1 号,是公司中间体生产体系最早的厂区。目前临海一分厂仅剩公司部
分氟化、硝化、精馏工艺的生产。
    临海一分厂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营业收入                         11,605.72                   12,088.00
    净利润                            333.26                      648.35
固定资产原值                       24,802.21                   25,853.74
固定资产净值                       11,428.60                   11,605.72
    截止2019年12月31日,临海一分厂营业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3.52%,净利
润占公司净利润的2.39%,固定资产原值占公司固定资产原值的7.96%,固定资产
净值占公司固定资产净值的5.93%。
    截止2020年09月30日,临海一分厂营业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3.41%,净利
润占公司净利润的1.47%,固定资产原值占公司固定资产原值的7.44%,固定资产
净值占公司固定资产净值的6.10%。
    鉴于临海一分厂早已不再是公司的主要生产基地,最近一年一期营业收入、
净利润和资产规模占公司合并报表比重相对较小,且预计停产时间不超过3个月,
临海一分厂此次停产预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2、公司各产品及中间物料通常备有三个月以上的库存,相关系列库存产品
尚能满足公司合作方及部分国内外市场的需求,能够保障公司向客户持续、稳定
地供货,市场销售基本不受影响。因此若临海一分厂相关复产工作推进顺利,能
够按计划在2021年1月底前恢复生产,本次临时停产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
重大影响。
    3、公司在浙江、江苏、山东、福建多个区域拥有生产基地,生产基地的生
产设备具有较强的通用性,公司将利用不同生产基地的协同效应满足客户的订单
需求,并结合对外采购、委托加工等措施,减少本次停产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4、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永太化学有限公司一期年产18715吨精细化学品、
30000吨氟化钾以及联产品建设项目基本涵盖了公司主要中间体产品,目前该项
目建设进展顺利,预计今年年底部分车间将进入试生产状态。内蒙古基地拥有重
要的生产能力,该基地的建设大幅提高了公司生产规模和产品供应能力,增强公
司竞争优势,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分散经营风险。
    5、目前公司生产、销售、研发、项目建设、投融资等各项经营活动均正常
开展,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正常运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正常
履职,未受到本次临海一分厂停产整改的影响。
    6、综合上述情况,公司本次事项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
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不会导致公司出现《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
不能恢复正常”的情形。
    四、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日,临海一分厂正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推进落实整改方案,计
划于2021年1月底前完成相关整改并恢复生产。停产期间,可能出现相关环保政
策变化、环保标准提升、环保部门整改验收周期延长等不确定因素对复产时间造
成影响。公司尚无法准确预估环保部门受理复产申请、验收通过的时间,相关审
批结果可能存在不确定性。
    2、若临海一分厂未能按计划于2021年1月底前完成整改并复产,导致停产时
间延长,其折旧摊销、经营费用、相关人员工资、减值计提等可能对公司2020
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3、《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
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1月20日

深证上[2020]149号-关于对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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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03-08

处罚对象:

何人宝,张江山,王莺妹,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
临海园区东海第五大道一号; 
王莺妹,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何人宝,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江山,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太科技”)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2月3日,永太科技在“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称
“公司有涉及生产武汉新冠肺炎相关的药物及中间体”。当日,
永太科技股价涨停且构成股票交易异常波动。2月3日晚间,永
 
— 2 — 
太科技披露《关于股价异常波动的公告》(以下简称《异动公告》)
称,永太科技主营业务中,医药产品涉及生产抗感染类、抗病毒
类药物及中间体。直至2月11日,永太科技才披露《关于对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称,2018年和2019年前三季度,
永太科技产品中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药物及中间体的销售
收入占比仅分别为4.29%和2.23%。 
永太科技未在“互动易”平台及《异动公告》中客观、完整
地回复及披露相关产品收入占比及对生产经营的影响等信息,且
未进行风险提示。 
永太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
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6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9.1条的规定。 
永太科技董事长王莺妹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
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永太科技上述违
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永太科技总经理何人宝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
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永太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
要责任。 
永太科技董事会秘书张江山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
 
— 3 — 
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永太科技上
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经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莺妹、总经理何
人宝、董事会秘书张江山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3月8日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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