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22 证券简称:理工环科 公告编号:2019-007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法定代表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宁波天一世
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一世纪”)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周方洁先生
(以下简称“当事人”)于 2019 年 1 月 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2018]125 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对天一世纪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行为进
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证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陈
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从 2014 年开始至调查日,天一世纪法定代表人周方洁操作使用“范某”账户,
从天一世纪转入交易资金买卖股票,损益由天一世纪承担。
以上事实,有“范某”账户资料、资金转账记录、交易数据、相关当事人询问笔
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天一世纪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
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所述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周方洁是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申辩并辅以相关证据、证人证言,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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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证券交易行为属周方洁个人行为而非天一世纪法人行为,请求免于处罚。经
申辩和复核,证监会认为天一世纪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足以认定。经上
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统计,“范某”账户涉案期间的交易结果为亏损状
态,未取得违法所得。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
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一)责令天一世纪改正,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二)对周方洁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财 政 汇 缴 专 户 ), 开 户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总 行 营 业 部 , 账 号 :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
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仅针对控股股东及周方洁先生个人,控股股东及周方洁
先生已告知公司。当事人已改正完毕,并将按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规定时间交纳
相关款项。
公司将持续督促控股股东、周方洁先生及相关人员加强对《证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学习,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
目前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不受影响。后期亦将继续努力提升业绩,
回报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
上述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25 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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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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