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北证券及相关责任人员)
〔2023〕45号
当事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金刚石)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机构,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于国庆,男,1974年4月出生,涉案项目保荐代表人,住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葛建伟,男,1978年12月出生,涉案项目保荐代表人,住址: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
郑克国,男,1969年7月出生,涉案项目保荐代表人,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张旭东,男,1978年9月出生,涉案项目保荐代表人,住址:上海市闵行区。
傅坦,男,1987年12月出生,涉案项目保荐代表人,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对东北证券在豫金刚石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及持续督导中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东北证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东北证券非公开发行保荐业务情况
东北证券系豫金刚石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人,保荐业务收入为1,886,792.45元。
二、东北证券未对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审慎核查
中国证监会在豫金刚石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查反馈意见中要求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及合法性、是否具备履行认购义务的能力进行核查。东北证券未按要求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之一北京天证远洋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证远洋)的资金来源审慎核查,未发现天证远洋17亿元认购资金实际来源于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且由豫金刚石关联方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华晶)和郭某希、郑某芝夫妇,以及本次发行认缴对象朱某营及其配偶曹某霞进行担保等情况。天证远洋实际出资与其承诺“本企业本次认购股份涉及的资金均为本企业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本企业及本企业的合伙人不存在接受豫金刚石及其关联方任何借款、担保或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不符。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东北证券出具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保荐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与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期间东北证券该项目保荐代表人为于国庆、葛建伟。
三、东北证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
(一)未对募集资金置换预投资金事项审慎核查
2017年4月,豫金刚石使用754,256,242.87元募集资金置换2016年预投资金。在预投给洛阳启明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启明)的资金中有6,000余万元被豫金刚石实际控制人郭某希实际占用。东北证券未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上述资金置换事项进行审慎核查,未能取得充分、恰当的核查依据。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第三十五条第一、四、六项的规定。
(二)未充分核查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情况
2017年至2018年,豫金刚石投入募投项目的资金主要流向洛阳启明、洛阳正荣机械有限公司、营口鑫宇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焦作天宝桓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方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林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艾伦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七个主体。其中,2017年募投项目流向上述主体的资金中有1,400余万元被郭某希实际占用,2018年募投项目流向上述主体的资金中有7亿余元被郭某希实际占用。东北证券未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充分关注、了解发行人相关事项和执行相关现场检查事项。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和第六项以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四、六项的规定。
(三)未充分关注募投项目流动资金的用途和程序
2018年3月19日,豫金刚石将募投项目建设资金2,600万元从募集专户转至基本账户,随后将1,600万元转入与募投项目建设无关的深圳市金利福钻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金利福)账户。东北证券未对募投项目建设资金划转至基本账户事项提出异议,也未对募投项目建设资金从豫金刚石基本账户流向深圳金利福事项予以关注。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四)未对涉诉事项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
豫金刚石2018年年报披露其多宗诉讼情况,诉讼背后涉及豫金刚石下列事项:一是豫金刚石未按规定披露其为河南华晶向杭州厚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6,000万元进行担保事项。二是豫金刚石未按规定披露向牛某萍账外借款5,000万形成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三是豫金刚石未按规定披露向河南中融智造实业有限公司账外借款2亿元形成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四是豫金刚石未按规定披露其与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5,000万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东北证券未对豫金刚石上述涉诉事项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在持续督导底稿仅收集豫金刚石用印记录,未了解诉讼事项的形成背景,未发现诉讼事项背后涉及的未按照规定披露担保情况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五项的规定。
综上,东北证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其出具的2016年至2018年度相关持续督导及现场检查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期间东北证券该项目保荐代表人为于国庆(2016年11月至2017年12月)、葛建伟(2016年11月至2019年4月)、傅坦(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郑克国(2018年3月至2018年10月)、张旭东(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
以上事实,有相关发行保荐文件、持续督导报告、现场检查报告、发行及持续督导底稿、银行流水、财务凭证和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东北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情形。于国庆、葛建伟、傅坦、郑克国、张旭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东北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1,886,792.45元,并处以5,660,377.35元罚款;
二、对于国庆、葛建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对郑克国、张旭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傅坦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