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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证券(00068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11-20 124054.15 2657.70 24.57 202.95 1.70
2024-11-19 123796.09 2456.04 23.81 196.19 0.27
2024-11-18 123564.25 2533.95 24.93 202.43 2.17
2024-11-15 124663.72 4166.65 22.82 187.58 0.22
2024-11-14 124932.69 3839.69 23.78 201.89 0.67
2024-11-13 125216.64 3542.63 23.11 200.13 1.85
2024-11-12 125255.34 6095.17 22.74 197.61 0
2024-11-11 127400.46 6270.99 23.79 212.44 0.50
2024-11-08 130712.86 12126.57 33.13 297.51 0.56
2024-11-07 132780.30 20676.50 32.58 304.62 0.11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上市公司 2 79352.74 33.905
2 信托 1 27607.36 11.796
3 其他 5 16237.64 6.938
4 基金 3 1631.28 0.697
2024-06-30 1 上市公司 2 78534.04 33.555
2 信托 1 27607.36 11.796
3 其他 5 16616.22 7.100
4 基金 36 2075.92 0.887
2024-03-31 1 上市公司 2 78572.98 33.572
2 信托 1 27607.36 11.796
3 其他 4 14310.38 6.114
4 基金 3 4968.60 2.123
2023-12-31 1 上市公司 2 78617.28 33.591
2 信托 1 27607.36 11.796
3 其他 7 15148.47 6.472
4 基金 91 10102.85 4.317
2023-09-30 1 上市公司 2 78781.94 33.661
2 信托 1 27601.06 11.793
3 其他 4 16296.80 6.963
4 基金 4 4782.95 2.04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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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11-04 9.39 8.79 6.83 451.36 4238.27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卖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卫星路证券营业部

2024-11-04 9.39 8.79 6.83 118.00 1108.02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卖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卫星路证券营业部

2022-09-22 6.88 6.81 1.03 6319.61 43478.89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椿街证券营业部

2017-06-23 10.02 10.02 0 25.00 250.50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17-02-20 12.00 12.64 -5.06 19.43 233.16

买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门北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家汇路证券营业部

2014-12-25 17.58 17.78 -1.12 1703.00 29938.74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华富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西安大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10-1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东北证券:关于控股子公司之下属孙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杨会兵,王烨,肖佳华,渤海融幸(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6-2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东北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于国庆,傅坦,张旭东,葛建伟,郑克国,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6-1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北证券及相关责任人员)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于国庆,傅坦,张旭东,葛建伟,郑克国,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5-1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东北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于国庆,傅坦,张旭东,葛建伟,郑克国,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9-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金佳音)(中国证监会[2022]53号)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金佳音

东北证券:关于控股子公司之下属孙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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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10-11

处罚对象:

杨会兵,王烨,肖佳华,渤海融幸(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之下属孙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收到控股子公司渤海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期货”)报告,渤
海期货的全资孙公司渤海融幸(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融幸”)
因涉嫌操纵期货合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
定对其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之下属
孙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2021-054)。
2024 年 10 月 9 日,公司收到渤海期货报告,获悉渤海融幸收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130 号),主要内容如下:
渤海融幸涉嫌挤仓操纵焦炭 2101 合约、焦煤 2101 合约,渤海融幸、肖佳华
涉嫌约定交易操纵焦煤 2101 合约一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经查明,渤海
融幸及相关人员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0 年 12 月 29 日至 2021 年 1 月 15 日期间,渤海融幸利用不正当手段规
避持仓限制,形成持仓优势,实施挤仓行为,影响焦炭 2101 合约、焦煤 2101 合
约交易价格,期间违法所得共计 10,197,566.6 元;渤海融幸、肖佳华通过约定
交易方式操纵焦煤 2101 合约,无违法所得。
杨会兵时任渤海融幸总经理和渤海融盛董事、总经理,是渤海融幸案涉操纵
焦炭 2101 合约、焦煤 2101 合约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烨时任渤海融幸黑
色系商品期货交易团队负责人,是渤海融幸案涉操纵焦炭 2101 合约、焦煤 2101
合约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综合上述违法事实,中国证监会根据相关规定拟决定对渤海融幸(上海)商
贸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合计没收违法所得10,197,566.6元,并处以10,197,566.6
元的罚款;对杨会兵给予警告,合计处以 20 万元的罚款;对王烨给予警告,合
计处以 10 万元的罚款;对肖佳华责令改正,并处以 20 万元的罚款。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本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拟处罚对象系公司控股子公司
之下属孙公司及相关人员,不涉及本公司,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9.5.1 条、9.5.2 条、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
退市情形。
(二)目前公司及子公司经营情况正常,本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处
罚事项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不会造成公司重大内控缺陷。
(三)收到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渤海期货已督促渤海融幸严格
按照法律法规规范开展业务,公司将加强对各层级子公司的管控,避免类似事件
发生。后续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及网站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
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及网站刊登或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东北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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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06-26

处罚对象:

于国庆,傅坦,张旭东,葛建伟,郑克国,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0686.SZ           股票简称:东北证券公告编号:2023-054
债券代码:115121.SZ、149445.SZ、149608.SZ、149857.SZ、149959.SZ、148094.SZ、
148246.SZ
债券简称:20 东北 C2、21 东北 01、21 东北 03、22 东北 01、22 东北 C1、22 东
北 C2、23 东北 C1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或“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
(证监立案字 0392023014 号);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23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2 月
7 日、2023 年 5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2023-009)
和《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的公告》(2023-043)。
    2023 年 6 月 2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
[2023]45 号),主要内容如下: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东北证券在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
金刚石)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及持续督导中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
调查、审理,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东北证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
       东北证券系豫金刚石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人,中国证监会在豫
金刚石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查反馈意见中要求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对象
的认购资金来源及合法性、是否具备履行认购义务的能力进行核查,公司未按要
求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之一北京天证远洋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天证远洋)的资金来源审慎核查。天证远洋实际出资与其承诺不符。公司出具的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保荐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与认购对象合规性
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期间公司该项目保荐代表人为于国庆、葛建伟。
       东北证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对募集资金置换预投资金事项审慎核查,未充分
核查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情况,未充分关注募投项目流动资金的用途和程序,未
对涉诉事项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综上,东北证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
公司出具的 2016 年至 2018 年度相关持续督导及现场检查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期
间公司该项目保荐代表人为于国庆、葛建伟、傅坦、郑克国、张旭东。
       中国证监会认为,东北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十一条第
二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保荐人出具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情形。
于国庆、葛建伟、傅坦、郑克国、张旭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东北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 1,886,792.45 元,
并处以 5,660,377.35 元罚款;
       二、对于国庆、葛建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款;
       三、对郑克国、张旭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罚款;
       四、对傅坦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
       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9.5.1 条、9.5.2 条、9.5.3 条规定的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将持续遵循稳健的经营理念,进一步强化投资银行业
务内控机制,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全面提升投行执业质
量。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网站为《中国证券报》《证
                                      2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
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及网站刊
登或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3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北证券及相关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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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6-19

处罚对象:

于国庆,傅坦,张旭东,葛建伟,郑克国,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北证券及相关责任人员)
〔2023〕45号
当事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金刚石)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机构,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于国庆,男,1974年4月出生,涉案项目保荐代表人,住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葛建伟,男,1978年12月出生,涉案项目保荐代表人,住址: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
郑克国,男,1969年7月出生,涉案项目保荐代表人,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张旭东,男,1978年9月出生,涉案项目保荐代表人,住址:上海市闵行区。
傅坦,男,1987年12月出生,涉案项目保荐代表人,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对东北证券在豫金刚石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及持续督导中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东北证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东北证券非公开发行保荐业务情况
东北证券系豫金刚石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人,保荐业务收入为1,886,792.45元。
二、东北证券未对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审慎核查
中国证监会在豫金刚石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查反馈意见中要求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及合法性、是否具备履行认购义务的能力进行核查。东北证券未按要求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之一北京天证远洋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证远洋)的资金来源审慎核查,未发现天证远洋17亿元认购资金实际来源于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且由豫金刚石关联方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华晶)和郭某希、郑某芝夫妇,以及本次发行认缴对象朱某营及其配偶曹某霞进行担保等情况。天证远洋实际出资与其承诺“本企业本次认购股份涉及的资金均为本企业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本企业及本企业的合伙人不存在接受豫金刚石及其关联方任何借款、担保或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不符。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东北证券出具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保荐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与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期间东北证券该项目保荐代表人为于国庆、葛建伟。
三、东北证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
(一)未对募集资金置换预投资金事项审慎核查
2017年4月,豫金刚石使用754,256,242.87元募集资金置换2016年预投资金。在预投给洛阳启明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启明)的资金中有6,000余万元被豫金刚石实际控制人郭某希实际占用。东北证券未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上述资金置换事项进行审慎核查,未能取得充分、恰当的核查依据。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第三十五条第一、四、六项的规定。
(二)未充分核查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情况
2017年至2018年,豫金刚石投入募投项目的资金主要流向洛阳启明、洛阳正荣机械有限公司、营口鑫宇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焦作天宝桓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方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林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艾伦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七个主体。其中,2017年募投项目流向上述主体的资金中有1,400余万元被郭某希实际占用,2018年募投项目流向上述主体的资金中有7亿余元被郭某希实际占用。东北证券未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充分关注、了解发行人相关事项和执行相关现场检查事项。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和第六项以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四、六项的规定。
(三)未充分关注募投项目流动资金的用途和程序
2018年3月19日,豫金刚石将募投项目建设资金2,600万元从募集专户转至基本账户,随后将1,600万元转入与募投项目建设无关的深圳市金利福钻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金利福)账户。东北证券未对募投项目建设资金划转至基本账户事项提出异议,也未对募投项目建设资金从豫金刚石基本账户流向深圳金利福事项予以关注。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四)未对涉诉事项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
豫金刚石2018年年报披露其多宗诉讼情况,诉讼背后涉及豫金刚石下列事项:一是豫金刚石未按规定披露其为河南华晶向杭州厚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6,000万元进行担保事项。二是豫金刚石未按规定披露向牛某萍账外借款5,000万形成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三是豫金刚石未按规定披露向河南中融智造实业有限公司账外借款2亿元形成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四是豫金刚石未按规定披露其与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5,000万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东北证券未对豫金刚石上述涉诉事项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在持续督导底稿仅收集豫金刚石用印记录,未了解诉讼事项的形成背景,未发现诉讼事项背后涉及的未按照规定披露担保情况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五项的规定。
综上,东北证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其出具的2016年至2018年度相关持续督导及现场检查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期间东北证券该项目保荐代表人为于国庆(2016年11月至2017年12月)、葛建伟(2016年11月至2019年4月)、傅坦(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郑克国(2018年3月至2018年10月)、张旭东(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
以上事实,有相关发行保荐文件、持续督导报告、现场检查报告、发行及持续督导底稿、银行流水、财务凭证和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东北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情形。于国庆、葛建伟、傅坦、郑克国、张旭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东北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1,886,792.45元,并处以5,660,377.35元罚款;
二、对于国庆、葛建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对郑克国、张旭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傅坦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6月17日

东北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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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05-15

处罚对象:

于国庆,傅坦,张旭东,葛建伟,郑克国,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0686.SZ          股票简称:东北证券公告编号:2023-043
债券代码:115121.SZ、149445.SZ、149608.SZ、149857.SZ、149959.SZ、148094.SZ、
148246.SZ
债券简称:20 东北 C2、21 东北 01、21 东北 03、22 东北 01、22 东北 C1、22 东
北 C2、23 东北 C1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或“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
(证监立案字 0392023014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7 日在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2023-009)。
    2023 年 5 月 1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
[2023]23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东北证券涉嫌在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金刚石”)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及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中
国证监会依法拟对公司做出行政处罚。
    经查明,东北证券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东北证券系豫金刚石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人,中国证监会在豫
金刚石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查反馈意见中要求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对象
的认购资金来源及合法性、是否具备履行认购义务的能力进行核查,公司未按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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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之一北京天证远洋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天证远洋”)的资金来源审慎核查。天证远洋实际出资与其承诺不符。公司出
具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保荐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与认购对象合
规性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期间公司该项目保荐代表人为于国庆、葛建伟。
    东北证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对募集资金置换预投资金事项审慎核查,未充分
核查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情况,未充分关注募投项目流动资金的用途和程序,未
对涉诉事项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综上,东北证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
公司出具的 2016 年至 2018 年度相关持续督导及现场检查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期
间公司该项目保荐代表人为于国庆、葛建伟、傅坦、郑克国、张旭东。
    中国证监会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十一条第
二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保荐人出具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情形。
于国庆、葛建伟、傅坦、郑克国、张旭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一、对东北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 1,886,792.45 元,
并处以 5,660,377.35 元罚款;
    二、对于国庆、葛建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款;
    三、对郑克国、张旭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罚款;
    四、对傅坦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中国证监会拟对
公司实施的行政处罚,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9.5.1 条、9.5.2 条、9.5.3 条规定
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后续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
常。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网站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日报 》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 www.szse.cn ) 及巨潮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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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及网站刊登或发布的公
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3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金佳音)(中国证监会[202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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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09-27

处罚对象:

金佳音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金佳音)
〔2022〕53号
当事人:金佳音,男,1984年9月出生,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营分公司时任投资经理,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证券从业人员金佳音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金佳音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金佳音涉案期间为证券从业人员
金佳音2011年取得证券从业资格,2017年3月7日入职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营分公司,入职时担任研究经理,2017年4月24日至今,担任投资经理,管理公司自营账户。
二、金佳音实际控制并使用王某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账户交易股票
(一)账户开立情况
王某为名下证券账户,2019年1月25日开立于招商证券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营业部,股东代码A420****35、025****054,资金账号588****934,三方存管账户为招商银行621483****091793。
(二)资金来源及去向
王某为名下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于金佳音和金佳音妻子徐某婧。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2月10日徐某婧名下银行账户向王某为三方存管银行卡转入5万元,2月11日转入王某为名下证券账户;2020年7月5日,金佳音名下银行账户向王某为三方存管银行卡转入7万元,7月6日转入王某为名下证券账户;2020年8月21日,徐某婧名下银行账户向王某为三方存管银行卡转入10万元,当天转入王某为名下证券账户;2021年2月1日,王某为三方存管银行卡现金存入约20万元,当天转入王某为名下证券账户19万元;2021年5月16日,王某为三方存管银行卡现金存入约28万元,随后陆续转入王某为名下证券账户28万元;2021年7月14日,徐某婧名下银行账户向王某为三方存管银行卡转入7000元,当天转入王某为名下证券账户。
(三)账户控制使用情况
我会综合金佳音自认的手机号下单情况、相关当事人情况说明、银证转账流水等证据,认定2019年1月25日王某为招商证券账户开户以来,金佳音实际控制并使用王某为招商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相关盈利归属于金佳音。
(四)认定期间股票交易及盈亏情况
2019年2月12日至2021年12月29日(调查日),金佳音实际控制并使用王某为招商证券账户曾交易“和邦生物”等26只股票,合计买入股票5,604,226元,卖出股票6,263,543.58元,扣除税费后实际获利667,589.97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交易记录、相关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单位提供的材料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2019年1月25日王某为账户开户以来,金佳音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通过实际控制并使用王某为招商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没收金佳音违法所得667,589.97元,并对其处以667,589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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