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余勇,刘琳,宋晏,张玉川,曹健,李晓丛,李湘平,汤琪,潘忠祥,王巍,诸志超,谢维信,赵术开,路威,陆建国,黄立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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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
南区粤兴六道六号中科纳能大厦 A8 层;
吴光胜,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张沈卫,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兼董事;
张峥,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王巍,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
李湘平,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潘忠祥,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赵术开,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曹健,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宋晏,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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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维信,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张玉川,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李晓丛,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刘琳,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路威,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余勇,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汤琪,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陆建国,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诸志超,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黄立锋,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经查明,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华讯)及相
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河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 3 号)、《市场
禁入决定书》(〔 2021〕 1 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 *ST 华讯《 2016
年半年度报告》《 2016 年年度报告》《 2017 年半年度报告》《 2017
年年度报告》《 2018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ST 华讯之子
公司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通过虚构购销交易,虚增*ST
华讯 2016 年上半年利润总额 2,267.48 万元,占 2016 年半年度报
告披露利润总额的 16.1%;虚增 *ST 华讯 2016 年利润总额
2,881.16 万元,占 2016 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 14.44%;虚
增*ST 华讯 2017 年上半年利润总额 7,641.02 万元,占 2017 年半
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 94%;虚增*ST 华讯 2017 年利润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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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31 万元,占 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 71.52%;虚增
*ST 华讯 2018 年上半年利润总额 2,771.79 万元,占 2018 年半年
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 38.09%。
*ST 华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的规定。
*ST 华讯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吴光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
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4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对上述
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华讯时任总经理兼董事张沈卫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
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
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华讯时任财务总监张峥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华讯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王巍未能恪尽职守、履
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对上述
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ST 华讯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湘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
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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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
为负有责任。
*ST 华讯时任董事潘忠祥、赵术开,时任独立董事曹健、谢
维信、张玉川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ST 华讯时任独立董事宋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
责任。
*ST 华讯时任监事李晓丛、刘琳、路威、余勇、汤琪,时任
副总经理陆建国、诸志超、黄立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
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和《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五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吴光胜、
时任总经理兼董事张沈卫、时任财务总监张峥给予公开谴责的处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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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王
巍,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湘平,时任董事潘忠祥、赵术开,时任独
立董事曹健、宋晏、谢维信、张玉川,时任监事李晓丛、刘琳、
路威、余勇、汤琪,时任副总经理陆建国、诸志超、黄立锋给予
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吴光胜给
予公开认定 10 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处分。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吴光胜、张沈卫、张峥如对本所作
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华讯方
舟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
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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