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6日,公司一名售后维修人员在福建省泉州市某医院对医疗设备进行维修时因维修人员未按公司售后服务操作规范要求“切断熏蒸治疗机电源”,带电且未穿戴安全防护用品进行维修作业,意外触电当场死亡,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16年12月16日,泉州市丰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泉丰安监管罚〔2016〕13号),翔宇医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