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3日,芜湖市繁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派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组对芜湖市永泰特种气体有限公司进行了安全检查,发现存在下列问题:A、乙炔瓶6月8日后检查记录未填写日期且内容不完整,抽取一个乙炔瓶(691467)未见充装和检查记录;B、低温液化气体充装介质(液氩)与铭牌显示的介质(液氧)不一致,使用液氧气瓶充装液氩等气体。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芜湖永泰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和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充装气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行为。2023年10月20日,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芜市监罚(2023)10-300号),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给予芜湖永泰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二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