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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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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
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晓波予以
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证券简称:东
方生物,科创板证券代码:688298;
王晓波,时任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
书。
经查明,2020年2月22日,有媒体报道称,浙江东方基因生
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完成新型冠状病毒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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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的开发,并已经在欧盟注册备案。公司于2月24日披露《澄
清公告》称,3款检测产品以海外销售为主。上述3款检测产品在
进入欧盟市场销售前,需由欧盟代表提交欧盟备案。截至公告披
露日,公司尚未取得欧盟给予的备案登记号。《澄清公告》披露
后,公司又于当日披露《关于澄清公告的补充公告》,对《澄清
公告》披露内容进行更正,称公司已根据欧盟法规由欧盟代表提
交备案注册,在获得备案号前,可视为已备案获得市场准入。此
外,检测产品在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既可在国外销售,也可在国
内销售,而不是只打算主要销往国外。经监管问询,公司于2020
年2月27日披露问询函回复公告称,由于公司信息披露内部控制
制度在制度设计与实际执行上存在问题,导致上传的公告版本为
未经公司审批的错误版本,《澄清公告》的相关信息未准确反映
公司实际情况。
当前市场对新型冠状病毒检测产品的开发及市场投放等情
况高度关注,公司发布相关信息尤其应当注意审慎、准确,避免
产生误导。公司《澄清公告》内容未能准确反映公司检测产品注
册备案及销售区域的实际情况,信息披露不准确;同时,相关公
告错误版本未经公司审核即上传披露,说明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存在一定缺陷。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5.1.2条、第5.4.1
条等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晓波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
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是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2.1条、第4.2.8条、
第5.1.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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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3条、第14.2.5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
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浙江东
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晓波予以通
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
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
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