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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13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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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华依科技,
A 股证券代码: 688071;
励寅, 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
理;
潘旻, 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2-
沈晓枫, 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 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2024 年 1 月 31 日, 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公司) 披露《2023 年年度业绩预告》, 预计 2023
年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
为 1,500.00 万元到 2,200.00 万元; 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以下简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
为 550.00 万元到 1,150.00 万元。 2024 年 2 月 24 日, 公司披露《2023
年度业绩快报暨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预计 2023 年度实现营业利
润为 862.96 万元, 利润总额为 874.23 万元, 归母净利润为 920.05
万元, 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 144.29 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为 0.11
元,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1.05%。 公告同时披露, 因公司前
期已计提尚未实现与销项税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再享受与销项税
进行抵扣, 公司冲回尚未抵扣的进项税, 造成本次业绩快报披露
的业绩与公司在 2023 年年度业绩预告公告中预计的归母净利润
下限相差约 579.95 万元、 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下限相差 405.71 万
元。
2024 年 4 月 25 日, 公司披露《2023 年度业绩快报更正公告》,
更正后预计 2023 年度实现营业利润为-2,363.37 万元, 利润总额
为-2,355.30 万元, 归母净利润为-1,600.94 万元, 扣非后归母净
利润为-2183.20 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为-0.20 元, 加权平均净资-3-
产收益率为-1.85%。 更正原因主要为, 公司在披露《2023 年度
业绩快报暨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后, 部分项目在与客户的沟通中
调整了年度结算金额, 公司基于审慎性的原则, 经与年审会计师
深入沟通, 对部分项目收入根据结算金额的调整而进行冲减, 并
相应调减了税费。
2024 年 4 月 30 日, 公司披露《2023 年年度报告》 显示, 公
司2023年度实现营业利润为-2,363.37万元, 利润总额为-2,355.30
万元, 归母净利润为-1,600.94 万元, 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2183.20
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为-0.20元,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85%。
二、 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 一) 责任认定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 可能对公司股价
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
绩进行客观、 谨慎的估计, 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 但公司业
绩预告、 业绩快报披露不准确, 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其
中, 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后的归母净利润、 扣非后归母净
利润均由正转负; 业绩快报营业利润、 利润总额、 归母净利润、
扣非后归母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均
由正转负。 同时, 公司迟至 2024 年 4 月 25 日才披露相关更正公
告, 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
5.1.2 条、 第 5.1.4 条、 第 6.2.6 条等有关规定。-4-
责任人方面, 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励寅作为公司主要负责
人、 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和日常经营管理具体负责人, 时任财
务总监潘旻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 时任董事会秘书
沈晓枫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 未能勤勉尽责,
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 第 4.2.1 条、 第 4.2.4 条、 第 4.2.5 条、 第 5.1.2 条等有关规
定及其在《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 中作出
的承诺。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
限内回复无异议。
( 二) 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
所) 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2.3 条、 第 14.2.5 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
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励寅、 时任财务总监潘旻、 时任董事会秘书沈晓枫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 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请
你公司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 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5-
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 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 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 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
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 勤勉义
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