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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石科技(60558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6 378.94 5.184
2 QFII 1 26.30 0.360
2024-06-30 1 其他 7 192.69 8.342
2 QFII 1 14.60 0.632
3 基金 3 0.35 0.015
2024-03-31 1 其他 5 209.53 9.071
2023-12-31 1 其他 7 315.24 13.647
2 上市公司 1 15.18 0.657
3 基金 1 0.20 0.009
2023-09-30 1 其他 4 275.11 11.910
2 上市公司 1 42.94 1.859
3 QFII 1 25.47 1.10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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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8-2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金世通受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
发文单位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南京金世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2-1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南京金世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苏汇检罚[2017]第9号)
发文单位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南京金世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7-0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南京金世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南京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经公(消)行罚决字[2017]0054号)
发文单位 南京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南京金世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金世通受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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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8-25

处罚对象:

南京金世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6 日,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向发行人子公司金世
通出具了《消防处罚决定书》(宁经消行罚决字[2023]第 0018 号)。 2023 年 3 月
13 日,消防监督员在对金世通进行检查时发现金世通 1 号厂房东侧两处手动报
警器故障不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南京经济技
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给予金世通罚款人民币 10,000 元整的行政处罚。金世通已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缴纳了罚款,并向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
救援大队提交了整改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 修正)》第六十条的规定, “单位违反
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
金世通所受行政处罚金额属于罚则区间内的较低金额,且行政处罚所依据的
法律法规及处罚文书未认定其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金世通的上
述行为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南京金世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苏汇检罚[2017]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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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12-16

处罚对象:

南京金世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2017年4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苏汇检罚[2017]第9号),因金世通2015年9月30日(含)前,未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末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有外汇经营活动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分局对金世通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南京金世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南京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经公(消)行罚决字[2017]0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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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07-03

处罚对象:

南京金世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18日,南京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经公(消)行罚决字[2017]0054号),因金世通新建彩钢板房占用防火间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金世通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2017年10月26日,金世通足额缴纳了上述罚款。根据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于2020年4月7日出具的《确认函》:上述违规事项情节较轻,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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