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31日,团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中大药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团市监处字[2019]79号),因标注有中大药业名称和联系方式的印刷品资料上使用了“独家、无毒副作用”等绝对化、明示自己产品优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产品的表述用语,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经团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中大药业的上述违法行为发生在2017年12月份以前,并且在2017年12月31日之后未继续投放相关印刷品资料,同时对已投放的原有印刷品资料进行了清理回收,消除影响,认定中大药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20,000.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大药业的提供的《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中大药业已足额缴纳了上述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