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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柏新材(60536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11-19 4878.14 178.89 1.68 10.55 0
2024-11-18 4964.01 269.47 1.68 10.37 0
2024-11-15 4910.30 383.31 1.68 10.63 0
2024-11-14 4729.29 355.64 1.68 10.72 0
2024-11-13 4635.52 450.53 1.68 11.12 0
2024-11-12 4817.12 944.34 1.68 11.19 0
2024-11-11 4610.37 324.58 1.68 11.19 0
2024-11-08 5045.05 666.08 1.68 10.92 0
2024-11-07 5181.70 637.69 1.68 10.99 0
2024-11-06 5138.69 546.16 1.68 10.8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7 37291.39 61.515
2024-06-30 1 其他 7 37300.08 61.530
2 基金 19 53.68 0.089
2024-03-31 1 其他 7 37252.23 61.451
2023-12-31 1 其他 8 37256.35 61.458
2 基金 22 337.74 0.557
2023-09-30 1 其他 7 37061.24 61.13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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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1-19 14.80 16.32 -9.31 160.00 2368.00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南溪区正信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2023-01-06 13.80 15.81 -12.71 200.00 2760.00

买方: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景德镇新厂林荫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2022-12-27 13.72 15.22 -9.86 330.00 4527.60

买方: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景德镇新厂林荫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2021-10-22 11.96 12.64 -5.38 122.00 1459.12

买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心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4-2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江维高科受到乐平市水利局行政处罚(乐水罚决字【2020】01号)
发文单位 乐平市水利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江西江维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7-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宏柏新材: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进展公告
发文单位 景德镇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01-1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宏柏贸易一人有限公司收到中国澳门财政局《所得补充税(B组)通传令》(001/NT-P/DAIJ/19/J)、《所得补充税(B组)通传令》(002/NT-P/DAIJ/19/J)、《所得补充税(B组)通传令》(003/NT-P/DAIJ/19/J)
发文单位 中国澳门财政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宏柏贸易一人有限公司

江维高科受到乐平市水利局行政处罚(乐水罚决字【202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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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4-25

处罚对象:

江西江维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5日,乐平市水利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乐水罚决字【2020】01号),对江维高科处以2万元罚款。该处罚原因为江维高科在单位取水地点超取水许可取水,违反了当时有效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依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予以处罚。

宏柏新材: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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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07-13

处罚对象: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5366         证券简称:宏柏新材          公告编号:2021-038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 年 3 月 5 日下午 3:20 分,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抗硫化返原剂生产车间在试生产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详情请见公
司于 2021 年 3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发生安全事故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4)。
    事故发生后,公司积极配合政府进行调查和整改,经安全环保专家组以及政
府各职能监管部门现场检查,同意公司从 2021 年 4 月 3 日起有序恢复生产。详
情请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江西宏柏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生安全事故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
    近日,公司接到景德镇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将相
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事故原因及性质
    根据《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35”爆燃一般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
告》,经景德镇市应急管理局调查认定,本次事故直接原因为公司化工车间双锥
真空干燥器内部爆燃移位,造成 1 名操作工人受撞击死亡并引起火灾。事故间接
原因为公司主体责任不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经调查认定,此次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损失及处理情况
    (一)事故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 178.6 万元(含固定资产损失、材料损失、
工亡赔偿)。
                                   1
    (二)处理结果
    景德镇市应急管理局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景) 应急罚
[2021]02-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景)应急罚[2021]02-2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景)应急罚[2021]02-3 号)及《行政处罚决定
书》(个人)((景)应急罚[2021]02-4 号),因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分别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五)项、第二十二条
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
项、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合计人民币
737,588.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建议公司按照内部规定对
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报景德镇应急管理局备案。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事故为抗硫化返原剂生产车间在试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抗硫化返原
剂是一种应用于橡胶的化学助剂,非公司主要产品,目前该产品占公司主营业务
收入比例很小。公司主营产品(含硫硅烷偶联剂、气相白炭黑)生产装置和生产
设备未受此次事故影响。且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3 日起有序恢复生产,未对公
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四、整改措施
    事故发生后,公司深刻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今后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从业
人员教育培训,细化培训教育方案,全面开展一次安全风险评估,建立健全安全
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不断强化全员安全
生产意识,完善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杜绝此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13 日
                                    2

宏柏贸易一人有限公司收到中国澳门财政局《所得补充税(B组)通传令》(001/NT-P/DAIJ/19/J)、《所得补充税(B组)通传令》(002/NT-P/DAIJ/19/J)、《所得补充税(B组)通传令》(003/NT-P/DAIJ/19/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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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01-18

处罚对象:

宏柏贸易一人有限公司

中国澳门财政局于2019年1月18日下发《所得补充税(B组)通传令》(001/NT-P/DAIJ/19/J)、《所得补充税(B组)通传令》(002/NT-P/DAIJ/19/J)、《所得补充税(B组)通传令》(003/NT-P/DAIJ/19/J),认定澳门宏柏未正确填报2014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所得补充税收益申报书的行为违反《所得补充税规章》相关规定,但鉴于澳门宏柏自动供认相关事项,中国澳门财政局同意将罚款金额分别减半,即澳门宏柏应缴纳的罚款金额为每年度各2,500.00澳门元。
澳门宏柏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积极按照中国澳门财政局的要求进行了整改,并及时缴纳了罚款。中国澳门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宏柏贸易(澳门)上述行为情节轻微,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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