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2日,因一名员工在公司子公司泰顺一鸣厂区驾驶夹抱车时发生翻车导致其本人死亡,泰顺一鸣被泰顺县应急管理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泰)应急罚〔2019〕14号),给予泰顺一鸣限期整改处罚,并处以22万元的罚款;泰顺一鸣法定代表人吴卫国被泰顺县应急管理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泰)应急罚〔2019〕13号),给予吴卫国限期整改处罚,并处以3.70万元的罚款。2020年3月,泰顺县应急管理局针对该起事故出具《证明》,认定死亡员工在不具备夹包车资质的情况下擅自驾驶,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负事故主要责任;本次事故为一般事故,泰顺一鸣在此次事故中负间接责任;事故发生后,泰顺一鸣立即报告主管单位并积极参与抢救工作,主动配合政府主管部门调查与处理本次事故;泰顺一鸣在本次事故中未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本次事故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除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不会对其他单位与个人作任何行政处罚。同时,平阳县应急管理局出具了证明,确认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依照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未因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而被处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