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均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明珍受到过1项行政处罚,具体情形为:2019年3月1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宁市支局向王明珍作出了海外管告[2019]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宁市支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就王明珍因2006年4月10日于香港出资注册设立香港永鑫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事项,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王明珍已于2019年3月29日缴纳了上述罚款。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规定,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处罚,且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王明珍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