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卢现友,周志,肖长清,陈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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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12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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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深圳
新星, A 股证券代码: 603978;
陈学敏,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
总经理;
卢现友,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财-2-
务总监;
周志,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
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肖长清,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一、 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2023 年 4 月 17 日,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 2022 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
2022 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为-5,200 万元到-4,200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为-6,200 万元到-5,200
万元。公告显示业绩预亏的主要原因为,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
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结合存货预期销售情况,计提
了存货跌价准备 5,992 万元。 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显示, 2022 年实现净利润-4808.49 万元,实现扣非净
利润-5719.13 万元。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
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
绩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公司 2022 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属-3-
于由盈转亏,应当在 2022 年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及时、审
慎地披露业绩预告,以明确市场预期。但公司迟至 2023 年 4 月
17 日才予以披露,业绩预告披露不及时,未能向市场揭示业绩
亏损的风险。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 2023 年 2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5.1.1 条、第 5.1.10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学敏作为公司经营决策
及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和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时任董事兼
财务总监卢现友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责任人,时任董事、副
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周志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负责人,时任
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肖长清作为公司财务会计事项的
主要督导人员,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
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3.8 条、第 4.4.2 条、第 5.1.10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异议理由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异议理由如下:一是截至 2023 年 1
月 31 日,经公司内部初步核算,未达到披露业绩预告的情形。
二是公司无法准确判断六氟磷酸锂与氟化锂价格会大幅下挫,从
而引发存货跌价准备。三是同行业亦无法在业绩预告披露截止日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四是公司无主观恶意不履行业绩预告披露义
务。五是公司股价跌幅为行业正常跌幅水平,未出现异常波动情-4-
形或引发相关市场传闻,未披露业绩预告未对投资者产生实质性
不利影响。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周志还提出,在业
绩预告披露过程中,其及时提醒是否存在资产减值等不确定性事
项,积极与会计师等沟通资产减值计提事宜,对资产减值计提没
有直接责任。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
第一,年度业绩预告是市场高度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
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公司 2022 年度实现净
利润为负值,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但
公司迟至 2023 年 4 月 17 日才披露业绩预告,违规事实清楚,其
所称无主观故意、同行业预计情况等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
第二,六氟磷酸锂与氟化锂作为公司主要产品,其价格变动
趋势对于公司业绩方向变化的判断以及是否触及业绩预告披露
情形具有重要影响,公司应当审慎判断其价格变动对公司业绩的
影响。根据公司 4 月 17 日披露的预亏公告,计提了存货跌价准
备 5,992 万元,公司业绩由盈转亏。即使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
响业绩预告准确性,公司也可在业绩预告中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影
响程度,而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公司提交
的材料,公司于 2023 年 1 月初步核算的净利润相关数据已经接
近业绩预告披露条件,但公司未能审慎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并提-5-
示相关风险,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所称无法
准确预计、未产生不利影响不构成减免违规责任的合理理由。此
外,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其已提醒注意是否存在减值事项、与会
计师沟通等,但未提供相应证明,且不属于实质性履职措施,故
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
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
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学敏,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卢现友,时任董事、
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周志,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肖长清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6-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