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7日,发行人因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被主管部门处以罚款21万元。主管部门已出具《证明》,明确发行人已及时足额缴纳了罚款,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企业所受处罚为非重大行政处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并结合该事故情况,该事故为一般事故,不属于较大或重大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