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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5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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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上海钥信
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执行
事务合伙人曾犁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钥信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数据港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
曾犁,上海钥信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
伙人。
一、上市公司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据港或公司)- 2-
股东上海钥信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钥信信
息)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曾犁在股票买卖、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
以下违规行为。
(一)减持股份达到 5%未及时停止交易并披露权益变动报
告书
2017 年 2 月 7 日,公司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称,股东钥信信息持有公司股份 55,161,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近 26.19%。 2018 年 9 月 29 日,公司披露股东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称, 2018 年 3 月 27 日,钥信信息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
4,211,730 股,占公司总股本近 2.00%;自 2018 年 3 月 30 日至
2018 年 9 月 29 日,钥信信息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累计减持公司股
份 4,122,689 股,占公司总股本近 1.96%。 2018 年 11 月 14 日,
公司披露公告称, 2018 年 11 月 12 日,经钥信信息全体合伙人
协商一致,同意上海旭沣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以
下简称上海旭沣)退出其持有的钥信信息全部合伙份额,在退伙
协议生效日,钥信信息将持有的公司股份 3,512,000 股,占公司
总股本近 1.67%,通过大宗交易转让至上海旭沣。公告同时显示,
2018 年 11 月 12 日,钥信信息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后,持有公司
股份 43,314,881 股,占公司总股本近 20.57%。
2018 年 3 月 27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2 日,钥信信息持有公
司股份累计变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近 5.63%,但钥信信息在通过
大宗交易将约 1.67%股份转让至上海旭沣时, 未按规定及时停止
交易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违反减持相关承诺,相关工作函回复前后不一致- 3-
公司股票于 2017 年 2 月 8 日上市,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钥信信息承诺,拟减持公司股票前,
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未履行承诺,自愿将减持股份所
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以下简称减持预披露承诺)。
2022 年 9 月 2 日,公司披露相关工作函的回复公告称, 钥
信信息于 2018 年 3 月 27 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4,211,730 股,上述减持未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违反其承诺,
尚未履行收益上缴义务; 2018 年 11 月 12 日,钥信信息再次通
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向上海旭沣转让公司股份 3,512,000 股,
系持股平台拆分, 不构成减持股份,因此未违反承诺。
经监管督促, 2022 年 11 月 8 日,公司再次披露相关工作函
的回复公告称, 钥信信息于 2018 年 11 月 12 日通过大宗交易转
让股份,系钥信信息合伙人上海旭沣退伙导致的高管持股平台拆
分, 构成股份减持,钥信信息违反其前期承诺。
公告同时显示,钥信信息计算的上述违反承诺的大宗交易所
得收益为 4,489,176.74 元,已将收益返还具体方案提交公司董
事会, 但公司认为股东提交的收益计算方式不合理、收益金额可
能偏低,董事会、保荐机构均对收益返还提案不认可,公司将于
一个月内尽快采取法律手段。 2022 年 12 月 8 日,公司披露公告
称,已收到仲裁机构对上述收益返还事项的立案通知文件。
此外,公司于 2017 年 5 月至 2022 年 3 月期间披露的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中均未披露钥信信息上述减持预披露承诺事项以
及承诺履行情况。
另经查明,钥信信息包括出售合伙资产在内的所有实际执行- 4-
合伙事务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曾犁执行,相关减持事项由其决策;
自公司披露钥信信息违反前期减持预披露承诺后,钥信信息持续
减持公司股份,累计减持约 9,301,100 股,占总股本的 2.83%。
期间曾犁同时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兼董事并签字确认相关定期报
告,但未保证钥信信息如实披露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股东钥信信息减持公司股份达到 5%时未按规定及时停
止交易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超比例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
总股本近 0.63%; 其减持股份数量、金额巨大,未能按照承诺提
前披露减持计划, 也未按照承诺上缴收益。此外,公司未在定期
报告中完整披露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就违反承诺事项的相关工作
函回复前后披露不一致,情节严重。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3 条、第 3.1.7 条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
则》第三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曾犁作为钥信信息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决策并
实施相关违规行为, 是对上述违规减持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 此外,曾犁同时担任公司时任副董事长兼董事,在明确知晓
钥信信息减持预披露承诺的情况下, 未能保证公司在定期报告中
如实披露相关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5-
第 2.2 条、第 2.23 条等相关规定。
(二)相关责任主体异议理由
对于第一项违规行为,钥信信息回复无异议;对于第二项违
规行为,钥信信息及曾犁回复异议并申请听证。
钥信信息、曾犁提出,第一,未能按照承诺提前披露减持计
划存在外部客观原因,无主观故意。其非专业投资者,对相关规
则理解不深入;在大宗交易前,曾向时任公司董秘咨询并获悉无
需事先披露,交易完成后及时披露交易进展和结果。第二,在履
行收益上缴承诺方面形成多稿收益上缴方案,但相关方暂未达成
一致,现采取法律手段解决。
曾犁还提出,第一,法人或非法人机构股东违规减持,均由
自然人作出决策,在处理上市公司股东的违规减持事项中,穿透
至具体责任人处罚过重且无先例。第二,持股平台拆分无实际获
益,且减持行为未造成股价波动,未给投资者、公司造成实际损
失。第三,其作为公司董事及高管,处罚或影响公司后续融资及
经营。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钥信信息在公司股票上市时,明确承诺减持股份将提
前公告,若未履行承诺,所得收益上缴公司,且相关承诺已向市
场公开披露,理应严格遵守。但其在 2018 年 3 月、 11 月大额减
持公司股份,涉及股数、金额巨大,均未按承诺提前披露减持计
划,也未及时上缴收益,严重影响投资者知情权与合理预期,违- 6-
反承诺的违规事实清楚。责任人提出的不存在主观故意、未深入
理解法律法规、已向董秘咨询、未造成实质影响等理由不影响其
违反自身承诺的责任承担。
第二,对于钥信信息违规减持情况,本所公司监管部门已于
2022 年 7 月、 11 月发出监管工作函,多次督促钥信信息及曾犁
核实并及时披露承诺履行情况,要求股东按其承诺上缴收益,充
分论证并披露相关收益计算方法的合理性,督促其完成监管工作
函的回复,但钥信信息仍未按承诺完成上缴收益,且在回复公告
中对于 2018 年 11 月的减持行为是否构成违反承诺前后披露不一
致,其所称相关方未达一致等异议理由不影响本案违规事实的认
定。
第三,钥信信息未按规定及承诺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规事
实清楚,涉及金额巨大,情节严重。经听证查明,钥信信息实际
执行合伙事务均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公司时任副董事长曾犁执
行,内部并未建立减持合规控制制度,相关减持为曾犁直接决策
作出,其应当为钥信信息相关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本所对其
公开谴责与违规行为及情节相适应,与以往同类案件处理标准一
致。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 的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上海数据港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上海钥信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执
行事务合伙人曾犁予以公开谴责。- 7-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市地方金
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公开谴责
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
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你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
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
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相关
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
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