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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卫股份(60388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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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1 733.05 2.536
2024-06-30 1 其他 1 733.05 2.536
2024-03-31 1 其他 1 733.05 2.536
2023-12-31 1 其他 1 733.05 2.536
2023-09-30 1 其他 1 733.05 2.53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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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3-16 5.70 6.21 -8.21 79.00 450.3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升平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山路证券营业部

2023-03-15 5.60 6.33 -11.53 247.00 1383.2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升平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山路证券营业部

2023-03-14 5.75 6.22 -7.56 218.00 1253.50

买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山路证券营业部

2022-11-18 6.44 6.53 -1.38 64.00 412.16

买方: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威海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三香路证券营业部

2022-11-17 6.25 6.34 -1.42 90.00 562.50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三香路证券营业部

2022-11-16 6.17 6.26 -1.44 90.00 555.30

买方: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威海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三香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6-0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南卫:南卫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江苏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李平,项琴华,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6-0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卫股份)
发文单位 江苏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李平,项琴华,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5-2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南卫:南卫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江苏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李平,项琴华,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1-19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南卫:关于对徐东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徐东
公告日期 2023-12-15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南卫:关于对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李平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李平

ST南卫:南卫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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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6-04

处罚对象:

李平,项琴华,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880            证券简称:ST南卫公告编号:2024-030
                    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
 长李平先生于 2023 年 7 月 28 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102023006 号、证监立案字
 0102023007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和李平先生立
 案。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
 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0)。
     2024 年 5 月 2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苏证监罚字[2024]5 号),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3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3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卫股份或公司),住所:
 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果香路 1 号。
     李平,男,1961 年 6 月出生,南卫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住址: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项琴华,女,1965 年 8 月出生,南卫股份董事、财务总监,住址:江苏省常州
 市武进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南
 卫股份、李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
 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南卫股份的关联人情况
    自南卫股份 2017 年 8 月上市以来,李平一直是南卫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
总经理。2020 年至今,常州实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力电源)实际控制
人为李平。2018 年 4 月成立至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禾目乐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禾目乐影)实际控制人为李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2007 年颁布的《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 2007 年《信披办法》)第七
十一条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
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李平、实力电源、禾目乐影为南卫股份案涉期
间的关联人。
    二、南卫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0 年 3 月至 2022 年 12 月,南卫股份将其从银行获取的贷款经由供应商常州
市毕升印务厂、常州市塑料彩印有限公司等中间方转至李平、实力电源、禾目乐影等
关联方,导致南卫股份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 33,600 万元。其中,2020
年 3 月 23 日南卫股份发生资金占用 1,000 万元,占公司 2018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80%,达到临时报告披露标准,南卫股份未及时披露,对后续发生的资金占用也未及
时披露。
    三、南卫股份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0 年 3 月至 2022 年 6 月,南卫股份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 30,050
万元,其中:2020 年全年发生额 9,200 万元,余额为 0;2021 年 1-6 月发生额为
11,000 万元,余额为 0;2021 年全年发生额 13,500 万元,余额为 0;2022 年 1-6 月
发生额 7,350 万元,余额为 2,000 万元。前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分别占
南卫股份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
报告记载净资产的 13.13%、15.93%、20.61%、11.11%。南卫股份未按照《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
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十
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在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
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截至 2023 年 4 月 26 日,关联方已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及利息。2023 年 4 月 28
日,南卫股份披露了 2022 年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定期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供应商情况说明、工
商资料、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南卫股份的上述两项违法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
二款、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对公司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
二条第三款、2007 年《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信披办法》第五
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平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负
责人,组织策划关联方占用南卫股份资金,且未及时组织南卫股份进行信息披露,董
事、财务总监项琴华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知悉并配合资金占用事项,上述二人是该违
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对公司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
款、2007 年《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平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组织策划了关联
方占用南卫股份资金事项,董事、财务总监项琴华知悉并配合资金占用事项,二人未
能勤勉尽责,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的完整性,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实际控制人李平组织实施了关联方对南卫股份的资金占用,导致公司出现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实际控制人组织、
指使的违法情形。
    考虑到本案当事人存在主动供述我局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积机配合案件调查工作等情节,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
程度,我局决定:
    一、针对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二)对李平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其中以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身份处以五十万元罚款,以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
公司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三)对项琴华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二、针对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
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罚款;
   (二)对李平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万元罚款,其中以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身份处以一百万元罚款,以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二百万元罚款;
   (三)对项琴华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
    一、对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万元罚款;
    二、对李平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五十万元罚款;
    三、对项琴华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
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
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情形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
常。
    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
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
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4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卫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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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6-04

处罚对象:

李平,项琴华,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卫股份)
江苏证监局[2024]3号
当事人: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卫股份或公司),住所: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果香路1号。
李平,男,1961年6月出生,南卫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住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项琴华,女,1965年8月出生,南卫股份董事、财务总监,住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南卫股份、李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南卫股份的关联人情况
自南卫股份2017年8月上市以来,李平一直是南卫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2020年至今,常州实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力电源)实际控制人为李平。2018年4月成立至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禾目乐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禾目乐影)实际控制人为李平。江苏证监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2007年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2007年《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李平、实力电源、禾目乐影为南卫股份案涉期间的关联人。
二、南卫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0年3月至2022年12月,南卫股份将其从银行获取的贷款经由供应商常州市毕升印务厂、常州市塑料彩印有限公司等中间方转至李平、实力电源、禾目乐影等关联方,导致南卫股份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33,600万元。其中,2020年3月23日南卫股份发生资金占用1,000万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80%,达到临时报告披露标准,南卫股份未及时披露,对后续发生的资金占用也未及时披露。
三、南卫股份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0年3月至2022年6月,南卫股份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30,050万元,其中:2020年全年发生额9,200万元,余额为0;2021年1-6月发生额为11,000万元,余额为0;2021年全年发生额13,500万元,余额为0;2022年1-6月发生额7,350万元,余额为2,000万元。前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分别占南卫股份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13.13%、15.93%、20.61%、11.11%。南卫股份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截至2023年4月26日,关联方已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及利息。2023年4月28日,南卫股份披露了2022年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定期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供应商情况说明、工商资料、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南卫股份的上述两项违法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对公司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2007年《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平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负责人,组织策划关联方占用南卫股份资金,且未及时组织南卫股份进行信息披露,董事、财务总监项琴华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知悉并配合资金占用事项,上述二人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对公司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2007年《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平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组织策划了关联方占用南卫股份资金事项,董事、财务总监项琴华知悉并配合资金占用事项,二人未能勤勉尽责,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的完整性,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实际控制人李平组织实施了关联方对南卫股份的资金占用,导致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的违法情形。
考虑到本案当事人存在主动供述我局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等情节,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针对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二)对李平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其中以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身份处以五十万元罚款,以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三)对项琴华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二、针对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罚款;
(二)对李平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万元罚款,其中以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身份处以一百万元罚款,以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二百万元罚款;
(三)对项琴华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
一、对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万元罚款;
二、对李平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五十万元罚款;
三、对项琴华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5月31日

ST南卫:南卫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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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5-23

处罚对象:

李平,项琴华,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880 证券简称: ST南卫公告编号: 2024-027
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
长李平先生于2023年7月28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02023006号、 证监立案字0102023007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和李平先生立案。 详见
公司于2023年7月29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
告》(公告编号: 2023-070)。
公司于2024年5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苏处罚字[2024]5号) ,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李平、 项琴华:
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卫股份或公司)、李平涉嫌信息披
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
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
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南卫股份的关联人情况
自南卫股份2017年8月上市以来,李平一直是南卫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
经理。 2020年至今,常州实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力电源)实际控制人为李
平。 2018年4月成立至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禾目乐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禾目乐影)实际控制人为李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 2007年颁布的《上市公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2007年《信披办法》 )第七十一条
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 )
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李平、实力电源、禾目乐影为南卫股份案涉期间的关联
人。
二、南卫股份涉嫌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0年3月至2022年12月,南卫股份将其从银行获取的贷款经由供应商常州市毕
升印务厂、常州市塑料彩印有限公司等中间方转至李平、实力电源、禾目乐影等关联
方,导致南卫股份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33,600万元。其中, 2020年3
月23日南卫股份发生资金占用1,000万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80%,达到
临时报告披露标准,南卫股份未及时披露,对后续发生的资金占用也未及时披露。
三、 南卫股份涉嫌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0年3月至2022年6月,南卫股份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30,050万
元,其中: 2020年全年发生额9,200万元,余额为0;2021年1-6月发生额为11,000万元,
余额为0;2021年全年发生额13,500万元,余额为0;2022年1-6月发生额7,350万元,余
额为2,000万元。前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分别占南卫股份2020年年度报
告、 2021年半年度报告、 2021年年度报告、 2022年半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13.13%、
15.93%、 20.61%、 11.11%。南卫股份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
款、第四十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
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
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2021〕 16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在2020
年年度报告、 2021年半年度报告、 2021年年度报告、 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截至2023年4月26日,关联方已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及利息。 2023年4月28日,南卫
股份披露了2022年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定期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 相关供应商情况说明、工
商资料、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南卫股份的上述两项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情
形。
对公司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
二条第三款、 2007年《信披办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信披办法》第五十
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平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负责
人,组织策划关联方占用南卫股份资金,且未及时组织南卫股份进行信息披露,董
事、财务总监项琴华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知悉并配合资金占用事项,上述二人是该违
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对公司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
款、 2007年《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
款、第三款的规定,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平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 组织策划了关联
方占用南卫股份资金事项,董事、财务总监项琴华知悉并配合资金占用事项,二人未
能勤勉尽责,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的完整性,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实际控制人李平组织实施了关联方对南卫股份的资金占用,导致公司出现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实际控制人
组织、指使的违法情形。
考虑到本案当事人存在主动供述我局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等情节,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
程度,我局拟决定:
一、针对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二)对李平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其中以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身份处以五十万元罚款,以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
司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三)对项琴华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二、针对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
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罚款;(二)对李平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万元罚款,其中以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身份处以一百万元罚款,以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实
际控制人身份处以二百万元罚款;
(三)对项琴华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
一、对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万元罚款;
二 、对李平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五十万元罚款;
三 、对项琴华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证监会令第119号)相关规定,就我局拟
对你们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有关权利,我局将
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 (附后,注
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
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情形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一
切正常。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
处罚决定书》为准。
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
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 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
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特此公告。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23 日

ST南卫:关于对徐东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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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1-19

处罚对象:

徐东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7号
────────────────────────
关于对徐东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徐东,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2023年7月29日,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告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公司股东徐东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提示性公告显示,徐东于2023年10月16日至2023
-2-
年12月13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票1,056,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7%,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下降至4.99%。根据相关公告,徐东承诺尽快购回违规减持股份,若此部分股份购回涉及收益所得全部归公司所有。
公司股东徐东在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期间,违规减持公司股份。其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4.1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九条等有关规定。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徐东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徐东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
-3-
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1月19日

ST南卫:关于对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李平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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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12-15

处罚对象:

李平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185 号
────────────────────────
关于对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李平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李平, 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暨时任董事长。-2-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江苏证监
局关于对李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 131 号,
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和相关公司公告, 2023 年 6 月 2
日, 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南卫或公司)
提交披露《关于筹划控制权变更的停牌公告》称,因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李平正在筹划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重
大事项,公司股票自 6 月 2 日起停牌。
6 月 8 日,公司提交披露关于控制权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及权
益变动报告书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李平
拟采用协议转让、表决权放弃、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相结合的方案完成本次控制权变更,将公司控制权转让至苏
州丰瑞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丰瑞达)。本次转让
完成后,苏州丰瑞达持有有表决权股份数量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
的 29.23%; 李平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剩余具有表决权股份数
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66%,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
苏州丰瑞达,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张磊。当日晚间,上海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本所) 向公司发出问询函,针对交易的真实性、
受让方资质及相应履约能力等问题提出问询。公司股票于 6 月 9
日复牌,公司股价自当日起连续三个交易日涨停,并于 6 月 13
日触及异常波动。
6 月 15 日,公司提交披露《关于终止筹划本次控制权变更-3-
的公告》称,因本次控制权受让方苏州丰瑞达无法提供股份转让
后续资金及本次定增资金的确定安排及相关证明性资料,经双方
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筹划本次通过股份转让及认购上市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让渡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仍为李平。公司股价自次日起连续 2 个交易日跌停。
综上,根据警示函认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
董事长李平筹划公司控制权转让事项,未在复牌公告、权益变动
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收购方的主体资格、诚信情况及收
购意图的调查情况。且经监管问询后,公司控制权变更事项短期
内终止,关于控制权转让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不充
分, 同期公司股价出现大幅波动。李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1 条、第 2.1.2 条、第 2.1.5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
第 4.5.3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第 4.3.5 条、第 4.3.6 条等有关规定以及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本次纪
律处分事项,李平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4-
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
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
时任董事长李平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
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及时履行公开承诺,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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