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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南卫(60388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09-30 1 其他 1 733.05 2.536
2023-06-30 1 其他 1 733.05 2.536
2023-03-31 1 其他 1 733.05 2.536
2022-12-31 1 其他 2 879.80 3.044
2 基金 1 2.87 0.010
2022-09-30 1 其他 1 1713.66 5.92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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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3-16 5.70 6.21 -8.21 79.00 450.3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升平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山路证券营业部

2023-03-15 5.60 6.33 -11.53 247.00 1383.2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升平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山路证券营业部

2023-03-14 5.75 6.22 -7.56 218.00 1253.50

买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山路证券营业部

2022-11-18 6.44 6.53 -1.38 64.00 412.16

买方: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威海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三香路证券营业部

2022-11-17 6.25 6.34 -1.42 90.00 562.50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三香路证券营业部

2022-11-16 6.17 6.26 -1.44 90.00 555.30

买方: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威海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三香路证券营业部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1-19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南卫:关于对徐东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徐东
公告日期 2023-12-15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南卫:关于对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李平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李平
公告日期 2023-09-27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南卫:关于对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平、关联方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李平,项琴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禾目乐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实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阳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1-1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90号(孙伟良)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孙伟良
公告日期 2020-11-1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91号(袁建清、薛清)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薛清,袁建清

ST南卫:关于对徐东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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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1-19

处罚对象:

徐东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7号
────────────────────────
关于对徐东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徐东,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2023年7月29日,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告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公司股东徐东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提示性公告显示,徐东于2023年10月16日至2023
-2-
年12月13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票1,056,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7%,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下降至4.99%。根据相关公告,徐东承诺尽快购回违规减持股份,若此部分股份购回涉及收益所得全部归公司所有。
公司股东徐东在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期间,违规减持公司股份。其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4.1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九条等有关规定。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徐东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徐东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
-3-
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1月19日

ST南卫:关于对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李平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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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12-15

处罚对象:

李平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185 号
────────────────────────
关于对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李平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李平, 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暨时任董事长。-2-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江苏证监
局关于对李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 131 号,
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和相关公司公告, 2023 年 6 月 2
日, 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南卫或公司)
提交披露《关于筹划控制权变更的停牌公告》称,因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李平正在筹划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重
大事项,公司股票自 6 月 2 日起停牌。
6 月 8 日,公司提交披露关于控制权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及权
益变动报告书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李平
拟采用协议转让、表决权放弃、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相结合的方案完成本次控制权变更,将公司控制权转让至苏
州丰瑞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丰瑞达)。本次转让
完成后,苏州丰瑞达持有有表决权股份数量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
的 29.23%; 李平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剩余具有表决权股份数
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66%,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
苏州丰瑞达,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张磊。当日晚间,上海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本所) 向公司发出问询函,针对交易的真实性、
受让方资质及相应履约能力等问题提出问询。公司股票于 6 月 9
日复牌,公司股价自当日起连续三个交易日涨停,并于 6 月 13
日触及异常波动。
6 月 15 日,公司提交披露《关于终止筹划本次控制权变更-3-
的公告》称,因本次控制权受让方苏州丰瑞达无法提供股份转让
后续资金及本次定增资金的确定安排及相关证明性资料,经双方
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筹划本次通过股份转让及认购上市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让渡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仍为李平。公司股价自次日起连续 2 个交易日跌停。
综上,根据警示函认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
董事长李平筹划公司控制权转让事项,未在复牌公告、权益变动
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收购方的主体资格、诚信情况及收
购意图的调查情况。且经监管问询后,公司控制权变更事项短期
内终止,关于控制权转让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不充
分, 同期公司股价出现大幅波动。李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1 条、第 2.1.2 条、第 2.1.5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
第 4.5.3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第 4.3.5 条、第 4.3.6 条等有关规定以及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本次纪
律处分事项,李平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4-
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
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
时任董事长李平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
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及时履行公开承诺,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2 月 14 日

ST南卫:关于对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平、关联方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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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9-27

处罚对象:

李平,项琴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禾目乐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实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阳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143 号
────────────────────────
关于对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平、关联方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ST 南卫,
A 股证券代码: 603880;
李平,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代行董事会秘书);-2-
常州实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
司关联方;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禾目乐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
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常州市阳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
公司关联方;
项琴华,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 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南
卫或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披露《2022 年度关联方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清偿情况专项说明》, 2020-2022 年度,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资金占
用主要发生在银行贷款转贷过程中,主要过程为:公司申请银行
贷款获得批准后,贷款资金由银行放款到公司贷款账户同时无需
经公司操作即受托支付到指定供应商账户,指定供应商收到款项
后转入自身其他账户或转入其他企业账户,再转给公司关联方常
州实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禾目乐影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常州市阳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 用作其自
身还贷周转或临时周转。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累计发生额合
计 35,903.25 万元。其中, 2020 年借款发生额为 9,200.00 万元,
占上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6.31%,年末未形成余额; 2021 年借款
发生额为 13,500.00 万元,占上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9.37%,年末-3-
未形成余额; 2022 年借款发生额为 13,203.25 万元,占上年经审
计净资产的 20.92%,年末资金占用余额为 4,200.00 万元。截至
2023 年 4 月,占用本金及利息已全部归还。
综上,公司通过银行贷款转贷的方式,资金最终流转至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
生额合计 35,903.25 万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2 月修订)》(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平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其
对公司的控制地位损害公司独立性, 关联方常州实力电源科技有
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禾目乐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常州市阳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侵占上市
公司利益,涉及金额较大。 李平及其关联方的行为违反了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5.1 条、
第 4.5.2 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第 4.1.1 条、第 4.3.1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 李平同时作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代行董事
会秘书)系公司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事项的具体负责人和信息
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财务总监项琴华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
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4-
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 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
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
作出的承诺。鉴于公司已采取整改措施,收回上述占用资金,一
定程度上减轻违规的不良影响,可酌情予以考虑。 对于本次纪律
处分事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 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江苏南方卫材
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
理(代行董事会秘书)李平,关联方常州实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禾目乐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市
阳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项琴华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
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
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5-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9 月 26 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90号(孙伟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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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11-12

处罚对象:

孙伟良

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证监会	发文日期: 2019年10月27日
名  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90号(孙伟良)
文  号: 〔2020〕90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90号(孙伟良) 
〔2020〕90号
 
当事人:孙伟良,男,1971年8月出生,住址:江苏省丹阳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孙伟良内幕交易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卫股份)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于2020年7月6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孙伟良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孙伟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7年7月,江苏万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高药业)撤回IPO申请材料,重新规划发展路线,国金鼎兴投资有限公司项目管理部总经理杨某此时开始与万高药业董事长姚某华等人联系。
2017年国庆节前后,杨某询问南卫股份董事会秘书李某1对与万高药业进行合作是否感兴趣,李某1表示不感兴趣。
2018年春节后,杨某请李某1认真考虑收购万高药业的提议,李某1向南卫股份董事长李某2汇报,李某2同意双方接触了解。
2018年3月左右,杨某就南卫股份收购万高药业相关事宜征询姚某华意见,姚某华同意双方商谈。之后杨某多次致电并到万高药业与姚某华进行沟通,询问收购价格预期及万高药业利润、成长性等相关情况。
2018年3月20日左右,李某2、李某1与杨某一起讨论万高药业的相关情况,李某2提出可以与万高药业进一步沟通。
2018年3月26日14:45,杨某致电姚某华,商议与李某2见面的事项。杨某告诉姚某华,如果双方商谈顺利,南卫股份决定4月9日停牌。姚某华同意见面商谈。同日20:22,杨某与李某1联系,确定双方在清明假期见面。
2018年3月30日,李某1为双方人员预定宜兴某酒店房间,入住时间为4月5日。
2018年4月5日,李某2与姚某华在宜兴会面。4月6日,李某2、李某1、姚某华、杨某等人当面商谈南卫股份收购万高药业的事项,李某2和姚某华表示同意收购,并决定4月9日“南卫股份”停牌。
2018年4月9日,南卫股份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2018-012),“南卫股份”停牌。
2018年7月7日,南卫股份发布《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交易预案》),披露南卫股份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万高药业70%股份,该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018年8月15日,“南卫股份”复牌。
根据《交易预案》,南卫股份收购万高药业70%股份的交易价格为105,000万元,占南卫股份2017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82,296.48万元的127.59%。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信息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事项动议、筹划的初始时间为2018年3月,内幕信息不晚于2018年3月26日形成,于2018年4月9日公开。
李某2时任南卫股份董事长,是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其参与收购事项并起决策作用,知悉内幕信息。
二、孙伟良内幕交易“南卫股份”的情况
(一)孙伟良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情况
孙伟良与李某2是多年业务合作伙伴,孙伟良实际控制的丹阳市尚美医材有限公司在2016年至2018年8月期间为南卫股份的前五大销售客户。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孙伟良与李某2在2018年3月28日、4月2日有通话联络,4月2日孙伟良向李某2发送内容为“老大,明天上午在厂里吗?如果在,我就过来”的信息。
(二)孙伟良利用“孙伟良”“林某”等账户交易“南卫股份”
1.相关账户基本情况
“孙伟良”信达证券账户于2016年4月20日开立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镇江营业部,资金账号8110XXXX0805,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75XXXX868,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10XXXX636。
“孙伟良”光大证券账户于2007年3月12日开立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丹阳营业部,资金账号40XXXX51,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49XXXX953,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10XXXX636。
“林某”账户于2017年7月14日开立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丹阳营业部,资金账号40XXXX55,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10XXXX054,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23XXXX632。
2.相关账户交易决策情况及资金划转情况
“孙伟良”信达证券账户的交易决策由孙伟良作出,其本人使用手机操作下单。2018年4月3日买入“南卫股份”资金来源为该账户当日卖出“海虹控股”所得资金。
“孙伟良”光大证券账户的交易决策由孙伟良作出,其配偶林某使用手机操作下单。2018年4月3日买入“南卫股份”资金来源为该账户当日卖出“华能水电”等7只股票所得资金。
“林某”账户交易决策由孙伟良作出,其配偶林某使用手机操作下单。2018年4月3日至4日买入“南卫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孙伟良、林某自有资金。
3.相关账户交易情况
“孙伟良”信达证券账户于2018年4月3日买入“南卫股份”6,000股,成交金额146,790元。截至2018年9月10日全部卖出,亏损21,087.30元。
“孙伟良”光大证券账户于2018年4月3日买入“南卫股份”3,100股,成交金额75,903元。截至2018年9月10日未卖出,账面获利2,182.66元。
“林某”账户2018年4月3日、4日共买入“南卫股份”52,900股,成交金额1,309,147元。截至2018年9月10日未卖出,账面获利23,335.60元。
上述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合计买入“南卫股份”62,000股,成交金额1,531,840元,合计获利4,430.96元。
4.孙伟良交易“南卫股份”明显异常
相关账户资金转入、交易时点与孙伟良和李某2之间电话联系时点高度匹配,与内幕信息变化、公开时间高度吻合。2018年4月2日,孙伟良与李某2电话联络。4月3日,孙伟良发送微信指使其配偶林某“买南卫”,并且告诉林某“快点”“不要叫别人买”。当日,“孙伟良”信达证券账户、光大证券账户卖出部分持仓股票后买入“南卫股份”。4月3日至4日(停牌前一交易日),“林某”账户突击转入资金1,300,000元,全部买入“南卫股份”。
相关账户交易量明显放大。“孙伟良”信达证券账户与光大证券账户、“林某”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前单个交易日买入“南卫股份”的最高成交金额分别为97,720元、22,536元、77,860元,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则分别为146,790元、75,903元、763,533元。总体来看,上述三个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前合计买入“南卫股份”13,400股,成交金额341,855元,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合计买入“南卫股份”62,000股,成交金额1,531,84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南卫股份相关公告、相关证券账户资料和交易流水、相关银行账户资料和交易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通话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孙伟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其交易“南卫股份”的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对上述交易行为无合理解释。孙伟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孙伟良及其代理人在书面陈述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主要申辩意见如下:
其一,当事人不知悉内幕信息。一是2018年4月3日当事人与李某2在南卫股份见面系商议工作事宜,未讨论内幕信息;二是没有充分确切的证据证明当事人从李某2处获悉内幕信息。
其二,当事人的相关行为不符合内幕交易特征。一是当事人闲置资金较多,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南卫股份”的金额相对其购买能力和交易习惯不异常;二是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当事人使用自己的手机与李某2通话联络,不存在使用第三人手机等异常情况。
其三,当事人交易“南卫股份”有正当理由。2018年4月3日当事人与李某2见面当日,南卫股份销售主管李某3告知当事人,3月底云南白药公司的订单激增,南卫股份季报已出,业绩不错,建议买入,当事人因此买入“南卫股份”。
其四,罚款金额过高,请求减轻或免除处罚。本案认定当事人知悉内幕信息的证据不充分,且其交易行为有正当理由,最终亏损,请求按照最低罚款金额3万元进行处罚或免除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其一,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当事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有获悉内幕信息的可能。当事人因工作关系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李某2联络频繁,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当事人与李某2通话2次,见面1次。
其二,当事人的相关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2018年4月3日,即当事人与李某2通话联络次日、见面当日,当事人及其配偶控制使用涉案账户卖出持仓股票或突击转入资金后买入“南卫股份”,资金划转、交易时点与当事人和李某2联络、接触时点及内幕信息变化、公开时间高度吻合,交易“南卫股份”的数额较以往明显放大。
其三,当事人关于交易动机的申辩不足以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一是当事人关于从销售主管李某3处得知南卫股份季度业绩可观因而买入“南卫股份”的说法,仅有李某3的情况说明证明,没有其他客观证据相互印证;二是该交易理由也不足以合理解释其卖出其他持仓股票、突击转入资金放量买入“南卫股份”等异常情况。
其四,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罚幅度合理。一是当事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认定其构成内幕交易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是当事人关于涉案交易最终亏损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三是当事人不存在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四是我会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当事人的处罚幅度适当,于法有据。
综上,我会对当事人的上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孙伟良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孙伟良违法所得4,430.96元,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姓名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0月26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91号(袁建清、薛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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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11-12

处罚对象:

薛清,袁建清

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证监会	发文日期: 2020年11月27日
名  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91号(袁建清、薛清)
文  号: 〔2020〕91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91号(袁建清、薛清) 
〔2020〕91号
 
当事人:袁建清,男,1957年8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薛清,女,1975年2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袁建清、薛清内幕交易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卫股份)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袁建清、薛清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7年7月,江苏万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高药业)撤回IPO申请材料,重新规划发展路线,国金鼎兴投资有限公司项目管理部总经理杨某此时开始与万高药业董事长姚某华等人联系。
2017年国庆节前后,杨某询问南卫股份董事会秘书李某1对与万高药业进行合作是否感兴趣,李某1表示不感兴趣。
2018年春节后,杨某请李某1认真考虑收购万高药业的提议,李某1向南卫股份董事长李某2汇报,李某2同意双方接触了解。
2018年3月左右,杨某就南卫股份收购万高药业相关事宜征询姚某华意见,姚某华同意双方商谈。之后杨某多次致电并到万高药业与姚某华进行沟通,询问收购价格预期及万高药业利润、成长性等相关情况。
2018年3月20日左右,李某2、李某1与杨某一起讨论万高药业的相关情况,李某2提出可以与万高药业进一步沟通。
2018年3月26日14:45,杨某致电姚某华,商议与李某2见面的事项。杨某告诉姚某华,如果双方商谈顺利,南卫股份决定4月9日停牌。姚某华同意见面商谈。同日20:22,杨某与李某1联系,确定双方在清明假期见面。
2018年3月30日,李某1为双方人员预定宜兴某酒店房间,入住时间为4月5日。
2018年4月5日,李某2与姚某华在宜兴会面。4月6日,李某2、李某1、姚某华、杨某等人当面商谈南卫股份收购万高药业的事项,李某2和姚某华表示同意收购,并决定4月9日“南卫股份”停牌。
2018年4月9日,南卫股份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2018-012),“南卫股份”停牌。
2018年7月7日,南卫股份发布《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交易预案》),披露南卫股份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万高药业70%股份,该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018年8月15日,“南卫股份”复牌。
根据《交易预案》,南卫股份收购万高药业70%股份的交易价格为105,000万元,占南卫股份2017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82,296.48万元的127.59%。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信息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事项动议、筹划的初始时间为2018年3月,内幕信息不晚于2018年3月26日形成,于2018年4月9日公开。
李某2时任南卫股份董事长,是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其参与收购事项并起决策作用,知悉内幕信息。
二、袁建清、薛清内幕交易“南卫股份”的情况
(一)袁建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情况
袁建清与李某2系多年好友,经常见面,平时电话联络频繁。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两人通话36次。
(二)袁建清、薛清交易“南卫股份”情况
1.“薛清”账户基本情况
“薛清”账户于2015年4月15日开立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和平北路营业部,资金账号6666XXXX5690,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80XXXX318,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16XXXX113。
2.“薛清”账户交易情况
2018年4月3日,“薛清”账户转入50万元,系袁建清、薛清自有资金。当日该账户买入“南卫股份”20,400股,交易金额499,255元,由薛清通过其本人手机下单。截至2018年9月10日未卖出,账面获利14,848.84元。
3.袁建清、薛清交易“南卫股份”明显异常
袁建清、薛清系夫妻关系,共同居住。2018年清明节前,二人没有外出,一起在常州祭祖。2018年4月2日,袁建清与李某2通话3次。4月3日8:29,李某2主叫袁建清,通话时长1分54秒。同日,“薛清”账户于11:32和13:27分别转入资金20万元和30万元,并分别于11:33和13:28委托买入“南卫股份”。“薛清”账户资金转入、交易时点(停牌前两个交易日)与袁建清和李某2之间电话联系时点高度匹配,与内幕信息变化、公开时间高度吻合。
“薛清”账户近3年无交易,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系首次交易“南卫股份”,且突击转入资金后全仓买入,与以往交易习惯明显不同。
以上事实,有南卫股份相关公告、相关证券账户资料和交易流水、相关银行账户资料和交易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通话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袁建清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袁建清、薛清交易“南卫股份”的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对上述交易行为无合理解释。袁建清、薛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袁建清、薛清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袁建清、薛清违法所得14,848.84元,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姓名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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