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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柯利达(60382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12-31 1 其他 6 22492.24 37.742
2025-09-30 1 其他 6 26492.26 44.455
2025-06-30 1 其他 6 26492.26 44.455
2025-03-31 1 其他 6 26492.26 44.455
2024-12-31 1 其他 6 28069.02 47.10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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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0602 3.15 3.37 -6.53 1422.00 4479.3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何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大钟亭证券营业部

20210115 4.00 4.16 -3.85 400.00 1600.0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何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大钟亭证券营业部

20200929 5.45 5.45 0 500.00 2725.00

买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村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大钟亭证券营业部

20200923 5.98 5.98 0 500.00 2990.00

买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建设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大钟亭证券营业部

20190102 7.60 7.63 -0.39 1209.67 9193.51

买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采莲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南大街证券营业部

20180119 9.24 9.99 -7.51 193.20 1785.17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高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港兴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8-27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柯利达:关于对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苏州柯利达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何利民,孙振华,顾益明,鲁崇明,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柯利达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7-29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柯利达:关于对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何利民,孙振华,顾益明,鲁崇明,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6-0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冯越峰)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冯越峰

ST柯利达:关于对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苏州柯利达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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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8-27

处罚对象:

何利民,孙振华,顾益明,鲁崇明,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柯利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16 号
────────────────────────
关于对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股东苏州柯利达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柯利达,
A 股证券代码:603828;
苏州柯利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控
股股东;
顾益明,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第1页
鲁崇明,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孙振华,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何利民,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苏州柯利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利达集团)在信
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
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资金占用并已归还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存在通过第三方供应商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2023 年度
公司被出具保留意见涉及的 1.7 亿元服务器采购业务,其商业实
质为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审计报告日,公司已收到
占用款本金 1.7 亿元及利息 490.33 万元。
此外,根据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前期差错更正的公告》,
前述资金占用事项导致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存在会计差错,
分别多计预付账款 1.7 亿元、少计其他应收款 1.7 亿元。
另经查明,2024 年 6 月 5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本所)向公司发出监管工作函,要求公司针对该服务器采购业务
补充披露预付资金的具体流向及是否具备商业实质等信息。公司
回复称,该笔资产交易不存在进行资金体外循环或流向公司控股
第2页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情形,该项交易具有商业实质。
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二)重大交易披露不及时且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和内控审计
报告显示,2023 年 10 月,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柯利达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与上海英众电子销售有限公司签订 3.99 亿元的服务器
采购合同,占公司上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46.24%。因上述事项,
年审会计师对公司 2023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上述重大交易未及时披露,且根据公司公告,与该重大采
购等相关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与采购管理等相关的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存在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年度财务报表存
在会计差错,在本所针对性监管问询的情况下,仍未能及时核实
资金流向,相关问询回复不真实、不准确,且公司发生重大采购
事项未及时披露且未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反映出公司相关内部控
制存在重大缺陷。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4.1.3 条、第 6.1.2 条
等有关规定。
控股股东柯利达集团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违反诚
第3页
实信用原则,损害公司的独立性,其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
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5.1 条、第 4.5.2 条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4.1.1 条、第 4.2.4 条、第 4.3.1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顾益明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时任
总经理鲁崇明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
务总监孙振华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
何利民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上
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
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此外,鉴于公司已采取
整改措施,收回上述占用资金,一定程度上减轻违规的不良影响,
对相关情节予以酌情考虑。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
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
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苏州柯利达集团
第4页
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顾益明、时任总经理鲁崇明、时任财务总
监孙振华、时任董事会秘书何利民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
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
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6 月 5 日
第5页

ST柯利达:关于对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7-29

处罚对象:

何利民,孙振华,顾益明,鲁崇明,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132 号
────────────────────────
关于对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ST 柯利达,
A 股证券代码: 603828;
顾益明,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鲁崇明,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孙振华,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2-
何利民,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 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2024 年 1 月 31 日,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公司)披露 2023 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 预计公司 2023
年业绩预计实现扭亏为盈, 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以下简称净利润) 预计为 1,800 万元到 2,700 万元, 实现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以下简称扣非
后净利润) 预计为 180 万元到 270 万元。 公告同时披露, 公司目
前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2024 年 4 月 29 日, 公司披露 2023 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
告, 由于相关项目计提专项减值准备、 应收账款以及合同资产单
项计提减值准备, 经公司与审计机构深入沟通并再次测算, 预计
公司 2023 年年度净利润约为-12,838.45 万元, 扣非后净利润约为
-15,634.79 万元。 2024 年 4 月 30 日, 公司披露 2023 年年报显示,
公司 2023 年实现净利润为-12,838.45 万元、 扣非后净利润为
-15,634.79 万元。 公司 2023 年年度实际净利润及扣非后净利润与
预告相比发生盈亏方向的变化, 且公司迟至 2024 年 4 月 29 日才
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
二、 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 一) 责任认定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 可能对公司股价-3-
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
绩进行客观、 谨慎的估计, 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 公司业绩预
告披露不准确、 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 实际业绩出现盈亏变化,
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1 条、 第
2.1.5 条、 第 5.1.4 条、 第 5.1.5 条、 第 5.1.10 条等有关规定等有
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 时任董事长顾益明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 信息
披露第一责任人, 时任总经理鲁崇明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孙振华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 时任董事会
秘书何利民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具体负责人, 未勤勉尽责, 对
任期内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
规则》 第 2.1.2 条、 第 4.3.1 条、 第 4.3.5 条、 第 4.4.2 条、 第 5.1.10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
书》 中作出的承诺。
( 二) 相关责任主体异议理由
在规定期限内, 时任董事会秘书何利民提出异议, 公司及其
他责任人回复无异议。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何利民提出: 一是事前已及时提醒与督
促。 其于 2023 年 12 月, 提醒公司证券部、 财务部要及时、 准确
披露业绩预告并做好 2023 年年度业绩预告工作; 2024 年 1 月 16
日, 向公司财务部发送相关规则并于 1 月 30 日完成业绩预告公-4-
告的提交。 二是 2024 年 3 月初, 在年度审计过程中, 部分企业
财务状况发生变化, 造成增加计提减值准备, 其虽然对计提事项
及时了解并跟踪, 但只能依赖于财务部门和会计师的专业意见。
三是确认计提坏账的具体事项和金额后, 其已及时作出沟通汇报,
公司已披露了相关更正公告。
( 三) 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 纪律
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何利民作为董事会秘书, 在业绩预告法
定披露时间内, 其仅采取一般性的履职措施, 笼统提示及时准确
披露, 并未对于可能导致预告业绩出现重大差异的相关减值事项
予以针对性关注, 也未在公告中提示不确定性风险。 此外, 中介
机构的意见不能代替其自身的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异议理由不能
作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合理理由。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
律处分决定:
对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顾益明、 时任
总经理鲁崇明、 时任财务总监孙振华、 时任董事会秘书何利民予
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 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5-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请
你公司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 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
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
查, 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 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 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
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 勤勉义
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7 月 10 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冯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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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6-03

处罚对象:

冯越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冯越峰)
〔2024〕53号
当事人:冯越峰,男,1984年11月出生,住址:上海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冯越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冯越峰的要求,我会于2023年11月17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冯越峰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冯越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冯越峰控制使用证券账户的情况
根据冯越峰自认、他人指认、资金关联情况、交易终端关联、相关电子证据等证据,可以认定在2017年6月26日至2018年7月2日期间,冯越峰实际控制使用包括本人证券账户在内的43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603139,以下简称“康惠制药”)、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002418,以下简称“康盛股份”)、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603828,以下简称“柯利达”)等3只股票。
二、冯越峰操纵“康惠制药”“康盛股份”“柯利达”的情况
2017年6月26日至2018年7月2日期间,冯越峰控制使用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以下简称洗售交易)等手段,影响“康惠制药”“康盛股份”“柯利达”等3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操纵证券市场。
(一)操纵“康惠制药”的情况
2017年6月26日至8月30日期间,冯越峰控制使用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洗售交易等手段操纵“康惠制药”。上述期间,账户组累计买入11,623,924股,累计买入金额352,992,190.69元;累计卖出11,623,924股,累计卖出金额355,030,964.24元。账户组期初持有“康惠制药”0股,期末持有0股。
上述期间,“康惠制药”共有48个交易日,账户组在其中的35个交易日参与交易,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72.92%。账户组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16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16个交易日,均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33.33%。账户组买成交量(扣除洗售交易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8.53%,其中,超过20%的有4个交易日,2017年6月30日占比最高,达27.21%。账户组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19个交易日,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39.58%,卖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18个交易日,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37.50%。账户组卖成交量(扣除洗售交易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6.89%,其中,超过20%的有3个交易日,2017年7月28日占比最高,达22.90%。
上述期间,账户组在连续竞价阶段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13,277,800股,占账户组连续竞价申买量比例的日均值为79.42%;该类申买成交10,853,677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4.54%。其中账户组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量占当日账户组申买量比例在30%以上且对应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在20%以上的有7个交易日。
上述期间,账户组多次实施盘中拉抬行为。以“时段内股价涨幅超过2%且买入成交占比超过20%”为筛查条件,账户组在7个交易日内存在7次明显拉抬行为。
上述期间,账户组存在洗售交易的交易日共计17个,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35.42%;累计洗售成交5,488,513股,占该股同期市场成交量的11.06%。账户组洗售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超过10%的有10个交易日,其中,2017年7月26日占比最高,达25.43%。
2017年6月26日至8月30日期间,“康惠制药”股价偏离所属上证综指走势,该股2017年6月26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29.18元,期末(2017年8月30日)收盘价30.01元,较期初上涨2.84%,同期上证综指涨幅6.52%,股价偏离度达3.68%。上述期间,该股最高收盘价32.43元(2017年8月28日),较期初上涨11.14%,同期上证综指涨幅6.48%,股价偏离度达4.66%。
经计算,账户组操纵“康惠制药”获利1,454,511.85元。
(二)操纵“康盛股份”的情况
2017年7月24日至8月31日期间,冯越峰控制使用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洗售交易等手段操纵“康盛股份”。上述期间,账户组累计买入91,666,973股,累计买入金额735,567,489.00元;累计卖出91,666,973股,累计卖出金额733,469,546.98元。账户组期初持有“康盛股份”0股,期末持有0股。
上述期间,“康盛股份”共有29个交易日,账户组在其中的27个交易日参与交易,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93.10%。账户组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21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21个交易日,均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72.41%。账户组买成交量(扣除洗售交易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24.19%,其中,超过20%的有14个交易日,2017年8月11日占比最高,达45.39%。账户组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22个交易日,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75.86%,卖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21个交易日,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72.41%。账户组卖成交量(扣除洗售交易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9.03%,其中,超过20%的有11个交易日,2017年8月7日占比最高,达50.70%。
上述期间,账户组在连续竞价阶段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88,096,300股,占账户组连续竞价申买量比例的日均值为81.09%;该类申买成交80,840,381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27.76%。其中账户组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量占当日账户组申买量比例在30%以上且对应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在20%以上的有18个交易日。
上述期间,账户组多次实施盘中拉抬行为。以“时段内股价涨幅超过2%且买入成交占比超过20%”为筛查条件,账户组在7个交易日内存在9次明显拉抬行为。
上述期间,账户组存在洗售交易的交易日共计17个,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58.62%;累计洗售成交21,949,070股,占该股同期市场成交量的9.11%。账户组洗售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超过10%的有7个交易日,其中,2017年7月26日占比最高,达26.56%。
2017年7月24日至8月31日期间,“康盛股份”股价偏离所属原中小板综指走势,该股2017年7月24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39.35元,期末(2017年8月31日)收盘价42.49元,较期初上涨7.97%,同期原中小板综指涨幅5.06%,股价偏离度达2.91%。操纵期间,该股最高收盘价43.34元(2017年8月28日),较期初上涨10.13%,同期原中小板综指涨幅4.68%,股价偏离度达5.45%。
经计算,账户组操纵“康盛股份”亏损3,365,945.65元。
(三)操纵“柯利达”的情况
2017年12月5日至2018年7月2日期间,冯越峰控制使用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洗售交易等手段操纵“柯利达”。上述期间,账户组累计买入36,118,589股,累计买入金额337,689,665.28元;累计卖出37,760,879股,累计卖出金额324,429,266.08元。账户组期初持有“柯利达”0股,期末持有0股。
上述期间,“柯利达”共有129个交易日,账户组在其中的63个交易日参与交易,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48.84%。账户组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38个交易日,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29.46%,买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41个交易日,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31.78%。账户组买成交量(扣除洗售交易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5.55%,其中,超过20%的有11个交易日,2018年1月24日占比最高,达64.03%。账户组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29个交易日,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22.48%,卖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35个交易日,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27.13%。账户组卖成交量(扣除洗售交易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0.95%,其中,超过20%的有11个交易日,2018年6月29日占比最高,达52.71%。
上述期间,账户组在连续竞价阶段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34,988,200股,占账户组连续竞价申买量比例的日均值为65.26%;该类申买成交31,761,715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26.58%。其中账户组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量占当日账户组申买量比例在30%以上且对应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在20%以上的有23个交易日。
上述期间,账户组多次实施盘中拉抬行为。以“时段内股价涨幅超过2%且买入成交占比超过20%”为筛查条件,账户组在10个交易日内存在13次明显拉抬行为。
上述期间,账户组存在洗售的交易日共计30个,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23.26%;累计洗售成交18,009,085股,占该股同期市场成交量的21.99%。账户组洗售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超过10%的有21个交易日,其中,2018年2月8日占比最高,达51.34%。
2017年12月5日至2018年7月2日期间,“柯利达”股价偏离所属上证综指走势,该股2017年12月5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26.76元,期末(2018年7月2日)收盘价22.59元,较期初下跌15.57%,同期上证综指涨幅-16.14%,股价偏离度达0.57%。操纵期间,该股最高收盘价27.85元(2017年12月19日),较期初上涨4.09%,同期上证综指涨幅-0.40%,股价偏离度达4.49%。
经计算,账户组操纵“柯利达”亏损13,633,383.33元。
综上,2017年6月26日至2018年7月2日期间,冯越峰控制使用账户组操纵“康惠制药”“康盛股份”“柯利达”等3只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合计获利1,454,511.85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电子证据、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证券账户交易终端信息、银行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所提供的交易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冯越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冯越峰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第一,在账户控制方面,冯越峰未控制“陈某芳”“龚某德”“黄某蓉”“孙某”“周某珍”证券账户。
第二,在操纵认定方面,冯越峰交易股票的行为,未影响亦未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不属于操纵。
第三,在违法所得方面,三只涉案股票的盈亏应当相抵。
第四,本案量罚过重。冯越峰系初犯,违规情节轻微且积极配合调查。
综上,冯越峰请求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会对冯越峰的意见不予采纳,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认定冯越峰控制使用账户组,系综合冯越峰自认、交易员和配资中介等指认、交易员手机中的电子报表、资金关联和交易终端关联等证据维度综合认定的。“陈某芳”“龚某德”“黄某蓉”“孙某”“周某珍”账户均有至少上述三方面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相关证券账户由冯越峰控制使用。
第二,案涉交易行为构成操纵市场。涉案期间账户组的申买占比及成交占比,在连续竞价阶段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占比及成交占比、账户组实施的盘中拉抬行为和洗售行为等情况,足以证明冯越峰案涉交易行为系操纵市场行为,而非所谓的“正常交易”。
第三,操纵多只股票的违法所得不应盈亏相抵。多次、操纵多只股票的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比单次、操纵单只股票更严重,如果将多个操纵行为的违法所得盈亏相抵,相当于用亏损的违法行为去抵消、减轻盈利的违法行为,不能正确反映行为人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
第四,本案量罚适当。冯越峰曾于2016年3月因参与操纵市场被我会行政处罚。本案量罚已综合考虑冯越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我会决定:没收冯越峰违法所得1,454,511.85元,并处以4,363,535.55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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