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洛凯电气下属子公司鸿凯璇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收到深圳
市光明区消防救援大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光(消)行罚决字[2021]0011 号),
因办公区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被天花板遮挡,存在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构成消
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的消防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鸿凯璇罚款 6,000 元。鸿凯璇已通过调整相应建
筑物的位置整改完毕并已缴纳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
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鸿凯璇受处罚金额为 6,000 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相应
违法行为处罚区间(5,000 元至 50,000 元)中的较低金额,违法情节轻微。
综上,考虑到鸿凯璇的灭火系统存在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但并未造成安全生
产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对鸿凯璇的生产经营影响较小,根据
上述法规规定,鸿凯璇本次处罚不属于相对严重的违法行为或情节,并且报告期
内鸿凯璇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占比不超过发行人的 5%,不属于发行人重要子
公司,因此鸿凯璇本次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
行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行政处罚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