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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2〕 4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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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卓淑英、卓光明、卓益男予以
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卓淑英,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卓光明,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卓益男,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 2021 年 5 月 17 日,卓淑英、卓光明存在一致行动
关系,分别持有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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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 4,280,000 股、 410,000 股,分别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7%、0.43%,合计持股 4,69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2%,
首次持股超过 5%,但未及时停止交易并披露一致行动关系及权
益变动报告。
2021 年 5 月 22 日,公司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卓淑
英持有公司股份 4,4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5%,无一
致行动人。 2021 年 8 月 5 日,公司披露提示性公告显示,卓淑
英配偶卓光明、女儿卓益男系卓淑英的一致行动人,卓淑英、卓
光明、卓益男分别持有公司股份 4,960,000 股、 315,000 股、
510,000 股,分别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1%、 0.34%、 0.55%,合
计持有公司股份 5,78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0%。 2022
年 1 月 15 日,公司就上述持股情况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股东卓淑英、卓光明、卓益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3 条、第 11.9.1 条等有
关规定。鉴于相关股东已在 2021 年 8 月 5 日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中披露一致行动关系及持股比例,可酌情予以考虑。对于本次纪
律处分事项,卓淑英、卓光明、卓益男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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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
实施标准》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
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卓淑英、卓光明、卓益男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