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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韵股份(60372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QFII 4 414.72 4.443
2 其他 2 173.72 1.861
3 基金 1 10.05 0.108
2024-06-30 1 QFII 3 276.48 2.962
2 基金 19 214.49 2.298
2024-03-31 1 其他 2 144.38 1.547
2023-12-31 1 其他 1 283.36 3.036
2 基金 4 133.98 1.435
2023-09-30 1 其他 2 198.78 2.130
2 基金 3 120.32 1.28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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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1-11-19 10.55 11.07 -4.70 50.00 527.50

买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深圳福华一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1-07-27 11.46 11.46 0 34.65 397.11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岭万昌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东方路证券营业部

2021-07-26 11.70 11.70 0 50.00 585.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岭万昌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东方路证券营业部

2020-12-08 16.19 16.18 0.06 39.28 635.89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金柯桥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新闸路证券营业部

2020-12-07 16.30 16.19 0.68 84.66 1379.98

买方: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东方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新闸路证券营业部

2020-05-15 13.66 16.04 -14.84 62.00 846.92

买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安德门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北亚国际金融中心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11-12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龙韵股份:关于对卓淑英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卓淑英
公告日期 2024-09-2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33号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卓淑英
公告日期 2022-04-26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龙韵:关于对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卓淑英、卓光明、卓益男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卓光明,卓淑英,卓益男
公告日期 2021-12-22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龙韵:关于对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余亦坤,周衍伟,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7-21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段佩璋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余亦坤,段佩璋,王志强,陶珏竹,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龙韵股份:关于对卓淑英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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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11-12

处罚对象:

卓淑英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210 号
────────────────────────
关于对卓淑英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卓淑英,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沪〔2024〕33 号)查明的事实,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卓淑英在股票交易方面存
在如下违规行为:
2021 年 5 月 19 日至 2021 年 7 月 21 日,卓淑英持有龙韵股
份股票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超 5%,为龙韵股份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股东。2021 年 5 月 20 日至 2021 年 7 月 21 日,卓淑英及
其配偶、女儿在六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卖出又买入公司股票,期
间累计买入公司股票 742,040 股,成交金额 7,435,268.42 元;累
计卖出公司股票 100,040 股,成交金额 1,459,961.60 元。
上述交易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
定的短线交易,涉及股份数量和金额较大,违反了《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7 条
等有关规定。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当事人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卓淑英予以通
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
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
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
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1 月 8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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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9-23

处罚对象:

卓淑英

索引号	bm56000001/2024-00012143	分类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4年09月23日
名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33号
文号	沪〔2024〕33号	主题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33号
当事人:卓某英,女,197X年X月出生,住址:福建省莆田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卓某英短线交易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韵股份)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5月19日至2021年7月21日,卓某英持有龙韵股份股票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超5%,为龙韵股份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2021年5月20日至2021年7月21日,卓某英、卓某英配偶卓某明、卓某英女儿卓某男在六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卖出又买入龙韵股份股票,期间累计买入龙韵股份股票742,040股,成交金额7,435,268.42元;累计卖出龙韵股份股票100,040股,成交金额1,459,961.60元。
上述事实,有龙韵股份有关说明及公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局认为,卓某英的上述行为属于《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卓某英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3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年9月23日

ST龙韵:关于对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卓淑英、卓光明、卓益男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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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4-26

处罚对象:

卓光明,卓淑英,卓益男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2〕 42 号
───────────────
关于对卓淑英、卓光明、卓益男予以
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卓淑英,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卓光明,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卓益男,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 2021 年 5 月 17 日,卓淑英、卓光明存在一致行动
关系,分别持有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2-
公司)股份 4,280,000 股、 410,000 股,分别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7%、0.43%,合计持股 4,69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2%,
首次持股超过 5%,但未及时停止交易并披露一致行动关系及权
益变动报告。
2021 年 5 月 22 日,公司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卓淑
英持有公司股份 4,4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5%,无一
致行动人。 2021 年 8 月 5 日,公司披露提示性公告显示,卓淑
英配偶卓光明、女儿卓益男系卓淑英的一致行动人,卓淑英、卓
光明、卓益男分别持有公司股份 4,960,000 股、 315,000 股、
510,000 股,分别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1%、 0.34%、 0.55%,合
计持有公司股份 5,78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0%。 2022
年 1 月 15 日,公司就上述持股情况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股东卓淑英、卓光明、卓益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3 条、第 11.9.1 条等有
关规定。鉴于相关股东已在 2021 年 8 月 5 日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中披露一致行动关系及持股比例,可酌情予以考虑。对于本次纪
律处分事项,卓淑英、卓光明、卓益男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3-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
实施标准》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
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卓淑英、卓光明、卓益男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ST龙韵:关于对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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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12-22

处罚对象:

余亦坤,周衍伟,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161 号
───────────────
关于对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ST 龙
韵,A 股证券代码:603729;
余亦坤, 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
总经理;
周衍伟, 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
书兼财务总监。
-2-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
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
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业绩预告不准确
2021 年 1 月 30 日,公司披露 2020 年度业绩预盈公告,预
计公司 2020 年度业绩扭亏为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 265 万元-425 万元。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披露 2020 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公司预计 2020 年净
利润为-240 万元到-390 万元,与前期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更
正的主要原因是公司参股公司新疆愚恒影业集团有限公司制作
的定制剧《玉昭令》的收入确认方法由时段法计量调整为时点法
计量,对报告期收益影响约 680 万元。
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公司 2020
年净利润为-2,163 万元,与第二次业绩预告差异幅度达到 455%。
造成巨大差异的主要原因系公司计提减值增加,提高账龄超过一
年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比例。
公司年度业绩是市场和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
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要
求,对公司年度业绩充分评估,对相关业务采取恰当的会计处理
方法,准确预计应收账款等科目的减值金额,确保在规定期限内
披露的业绩预告的准确性。但公司先后两次披露业绩预告,均未
-3-
能准确反映公司 2020 年度业绩的真实情况,且首次业绩预告存
在方向性偏差,第二次业绩预告与公司实际业绩的差异幅度达到
455%。
(二)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的 2020 年年度报告和年审会
计师出具的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显示,公司为贺州辰月科技服
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贺州辰月)等关联方代付员工薪酬、报销
费用等。 年审会计师认为, 公司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经监
管问询,公司披露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复公告称,2019 年至 2020
年,公司代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段佩璋控制的关联方贺州辰
月、杭州辰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辰月)、霍尔果
斯黑莓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黑莓文化)、新疆愚恒
影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愚恒影业)、贺州石榴影业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石榴影业)等企业支付员工薪酬及费用 883.62 万
元,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述资金占用的 2019 年发
生额为 169.75 万元、 2020 年发生额为 713.87 万元。 2020 年度,
贺州辰月向公司归还占用资金 10.9 万元,其他关联方未归还,
2020 年期末资金占用余额为 872.72 万元。截至 2021 年 2 月 24
日,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款项已全部归还。因上述资金占用事项,
年审会计师认为, 公司存在代关联方支付员工薪酬和支付办公场
地费用等涉嫌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形,相关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
陷,据此对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报告出具否定意见。 
-4-
(三)年度报告中关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披露不
准确
因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公司
股票自 2021 年 5 月 6 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但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 2020 年年度报告报告显示,公司内部控制审
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中披
露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与公司披露的 2020 年年度内部
控制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存在重大差异。经监管督促, 2021 年 5
月 7 日,公司披露更正后的 2020 年年度报告,将年审会计师为
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意见类型更正为否定意见。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报告如被出具否定意见,将对上市公司股
票交易状态产生重要影响, 上市公司应当如实披露。但公司未能
在 2020 年年度报告中准确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审计意见的类
型,经监管督促后才予以更正,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业绩预告不准确, 首次业绩预告存在方向性偏差,第二
次业绩预告与公司实际业绩的差异幅度达到 455%;为实际控制
人控制的关联方代付员工薪酬、报销费用,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同时, 年度报告中关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的
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
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上海
-5-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6 条、第 11.3.3 条等有关规定。
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余亦坤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及信息披
露第一责任人, 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周衍伟作为公司信息
披露和财务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业绩预告
披露不准确和关联方资金占用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同时,作
为董事会秘书, 周衍伟还对公司年度报告中关于内部控制审计报
告的意见类型披露不准确负有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
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
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作出的承诺。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无
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
条、第16.3条、第16.4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
施实施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余亦坤、 时任董事会秘书兼
财务总监周衍伟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6-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对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段佩璋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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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7-21

处罚对象:

余亦坤,段佩璋,王志强,陶珏竹,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64号
  ───────────────
  关于对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段佩璋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龙韵股份,A股证券代码:603729;
  段佩璋,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
  余亦坤,时任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陶珏竹,时任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王志强,时任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代行财务总监职责)。
  经查明,新疆愚恒影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愚恒影业)作为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段佩璋实际控制的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方。2018年1月,公司与愚恒影业签订广告代理合作协议,愚恒影业将其下属综艺栏目、影视剧等媒体平台的广告代理权出售给公司,由公司向其客户出售上述广告时间资源。公司将上述事项作为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对外披露。公司全年向愚恒影业预付广告资源采购款合计36,880万元。但受行业整体下行等因素影响,客户调整广告投放预算,公司全年实际与愚恒影业发生交易金额2,557.35万元。愚恒影业全年累计向公司返还23,199万元采购款,但仍有部分款项未能及时退还。截至2018年末,上述预付采购款余额为11,123.65万元。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78号)和《关于对段佩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79号)的认定,因上述交易,愚恒影业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9,575万元,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3.02%。截至2019年7月12日,愚恒影业归还剩余全部款项。同时,公司未披露上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亦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如实披露。公司向关联方愚恒影业预付广告资源采购款,在实际发生交易额未达预期的情况下,未及时督促关联方归还相关预付款,导致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未及时将上述违规资金占用事项予以如实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段佩璋通过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1.4条、第2.4条的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余亦坤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未及时督促公司追还违规占用资金并就相关事项予以依法合规披露;时任董事会秘书陶珏竹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及时督促公司对违规资金占用事项予以依法合规披露;时任副总裁王志强(代行财务总监职责)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未及时督促公司追还违规占用资金。相关责任人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此次纪律处分意向,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限期内表示无异议。鉴于前述资金往来具有一定交易背景,公司已对相关交易按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履行披露及决策程序,前述占用资金也已全部归还,本所已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段佩璋、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余亦坤、时任董事会秘书陶珏竹、时任副总裁王志强(代行财务总监职责)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诚信义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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