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鸣志电器(60372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54 3008.64 7.183
2023-09-30 1 其他 6 28666.29 68.435
2 基金 52 2727.21 6.511
2023-06-30 1 其他 9 28607.85 68.498
2 基金 292 5507.76 13.188
2023-03-31 1 其他 6 28712.77 68.749
2 基金 34 4072.08 9.750
2022-12-31 1 其他 7 28993.27 69.420
2 基金 173 5371.66 12.86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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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5-31 54.17 54.72 -1.01 28.00 1516.76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营口路证券营业部

2023-04-11 40.20 40.20 0 36.80 1479.36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营口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营口路证券营业部

2023-01-05 39.55 39.55 0 121.50 4805.33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营口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营口路证券营业部

2022-12-21 38.76 34.10 13.67 84.00 3255.84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营口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营口路证券营业部

2022-12-05 28.89 29.18 -0.99 70.00 2022.30

买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会员总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营口路证券营业部

2022-11-03 31.76 31.99 -0.72 8.21 260.75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分公司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玉兰路证券营业部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17-12-08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杭治雨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杭治雨

关于对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杭治雨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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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17-12-08

处罚对象:

杭治雨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7〕70号
───────────────
关于对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
监事杭治雨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杭治雨,时任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经查明,2017 年6 月5 日至2017 年7 月19 日期间,上海鸣
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时任监事杭治雨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分7 笔累计买
入公司股票30,800 股,分4 笔累计卖出公司股票30,800 股。经
核实,监事杭治雨已根据相关规定将本次违规交易获得的全部收
益 19,945 元上交公司。
杭治雨作为公司时任监事,在6 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卖
出、卖出公司股票又买入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同时,其卖出
所持公司全部股票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监事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25%的相关规
定。此外,杭治雨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未按
规定在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直至2017 年7 月27
日才就前述股份买卖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时任监事杭治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
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 条、第3.1.6 条,《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
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
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
监事杭治雨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
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
券市场秩序,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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