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7〕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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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
监事杭治雨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杭治雨,时任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经查明,2017 年6 月5 日至2017 年7 月19 日期间,上海鸣
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时任监事杭治雨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分7 笔累计买
入公司股票30,800 股,分4 笔累计卖出公司股票30,800 股。经
核实,监事杭治雨已根据相关规定将本次违规交易获得的全部收
益 19,945 元上交公司。
杭治雨作为公司时任监事,在6 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卖
出、卖出公司股票又买入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同时,其卖出
所持公司全部股票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监事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25%的相关规
定。此外,杭治雨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未按
规定在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直至2017 年7 月27
日才就前述股份买卖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时任监事杭治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
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 条、第3.1.6 条,《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
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
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
监事杭治雨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
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
券市场秩序,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七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