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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力医疗(60371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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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4 3614.36 17.197
2 基金 9 494.88 2.355
2025-06-30 1 其他 3 3551.59 18.593
2 基金 11 272.59 1.427
2025-03-31 1 其他 4 3649.23 19.104
2 QFII 3 393.70 2.061
2024-12-31 1 其他 4 3841.55 20.114
2 QFII 1 95.34 0.499
3 基金 1 10.00 0.052
2024-09-30 1 其他 4 3916.04 19.450
2 QFII 1 197.61 0.98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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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1025 10.07 10.95 -8.04 500.00 5035.00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友谊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心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30707 8.46 9.35 -9.52 177.30 1499.96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纺织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20230621 9.00 9.43 -4.56 30.00 270.00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心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21124 10.18 12.18 -16.42 32.00 325.76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雍和宫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积玉桥证券营业部

20221116 10.92 13.06 -16.39 55.00 600.60

买方: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融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积玉桥证券营业部

20221114 10.60 12.20 -13.11 97.78 1036.47

买方: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融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积玉桥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4-2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塞力医疗: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湖北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文豪,刘源,杨赞,温一丞,温伟,温小明,熊飞,王政,范莉,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4-2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号
发文单位 湖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刘文豪,刘源,杨赞,温一丞,温伟,温小明,熊飞,王政,范莉,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4-0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塞力医疗: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湖北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文豪,刘源,杨赞,温一丞,温伟,温小明,熊飞,王政,范莉,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4-01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塞力医疗:关于对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沈燕,温伟,王政,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9-13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塞力医疗:关于对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赛海(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温伟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文豪,刘源,杨赞,温伟,王政,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赛海(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塞力医疗: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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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4-24

处罚对象:

刘文豪,刘源,杨赞,温一丞,温伟,温小明,熊飞,王政,范莉,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716 证券简称:塞力医疗公告编号:2025-030
债券代码:113601 债券简称:塞力转债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5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编号:证监立案字0052024002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
布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22)。
公司于2025年4月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编号:鄂处罚字[2025]1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6)。
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2025]2号)。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塞力医疗)。住所: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温伟,男,时任塞力医疗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曾兼任公司总经理。住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王政,男,时任塞力医疗副总经理、董事兼总经理。住址:上海市黄浦区。
杨赞,男,2021年8月19日至2023年1月23日任塞力医疗财务总监。住址:北
京市西城区。
刘源,男,时任塞力医疗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
区。
温小明,男,时任塞力医疗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住址:天津市河北区。
温一丞,男,时任塞力医疗董事。住址:天津市河北区。
范莉,女,时任塞力医疗董事。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刘文豪,男,2018年7月30日至2021年8月18日担任塞力医疗董事、副总经理
兼财务总监。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熊飞,男,时任塞力医疗监事。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塞
力医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
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就本次行政
处罚事项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塞力医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资金占用
2020年至2022年上半年期间,塞力医疗通过向关联方或第三方支付保证金、
提供借款等名义为控股股东赛海(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海健康,
曾用名天津市瑞美科学仪器有限公司)提供资金,主要用于实际控制人温伟归还
股票质押借款本金利息,构成了关联交易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与资金
占用具体情况如下:2020年期间占用资金发生额1.213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7.48%,年底占用余额为0.983亿元;2021年期间占用资金发生额1.3225
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33%,年底占用余额为1.0835亿元;2022年上
半年期间占用资金发生额1.1465亿元,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6.58%。截至
2022年12月31日,赛海健康已全部偿还上述占用资金及利息,2022年年底占用余
额为0元。
上述事项塞力医疗未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也未在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以及2022年半年报中披露上述事项,导致2020
年年报、2021年年报以及2022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直至2023年4月27日才一
并对上述关联交易并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塞力医疗相关公告、合同审批单(表)、请款单、借款协议、
相关主体出具的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塞力医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
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相关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了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行为。
温伟时任塞力医疗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曾兼任上市公司总经理并实际主管
财务工作,在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和2022年半年报上签字。温伟在2020年8
月至2022年4月期间策划并组织上市公司以项目保证金、借款或可转股债权形式,
通过关联方或者第三方公司向控股股东赛海健康转出资金,是上述违法行为的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温伟作为实际控制人,还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
条第一款、第二款“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的违法行为,为组织、指使上述违
法行为的责任人员。
王政时任塞力医疗副总经理、董事兼总经理,在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和
2022年半年报上签字。塞力医疗对外付款需要经过王政审批,他在有关请款单上
审批同意,未保持对相关资金实际用途的审慎关注,为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责任
人员。
杨赞在2021年8月19日至2023年1月20日期间担任塞力医疗财务总监,在2021
年年报和2022年半年报上签字。杨赞担任财务总监期间,在相关大额借款转账、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相关借款协议的合同审批及请款单上签署同意,未保持对相关
资金实际用途的审慎关注,为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责任人员。
刘源时任塞力医疗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在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和2022
年半年报上签字。刘源曾在上市公司与关联方相关借款协议的合同审批及请款单
上审批同意,部分合同审批也抄送给他,未保持对相关资金实际用途的审慎关注,
为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责任人员。
温小明时任塞力医疗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在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和
2022年半年报上签字。温小明受温伟所托负责监控塞力医疗和有关关联公司的资
金往来,关注相关合同履行,批准资金使用,有关可转股债权协议审批也抄送给
他。温小明未保持对相关资金实际用途的审慎关注,为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责任
人员。
温一丞时任塞力医疗董事,在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和2022年半年报上签
字。温一丞受温伟指派,安排公司财务人员为关联公司代办财务事项,关联公司
的一些支付需要经过温一丞同意。温一丞曾在上市公司与关联方相关借款协议的
合同审批及请款单上审批同意,未保持对相关资金实际用途的审慎关注,为上述
违法行为的其他责任人员。
范莉时任塞力医疗董事,在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和2022年半年报上签字。
范莉审核塞力医疗与有关关联方的正常业务,曾在上市公司与有关关联方、第三
方相关协议的合同审批及请款单上审批同意,部分合同审批也抄送给她。范莉未
保持对相关资金实际用途的审慎关注,为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责任人员。
刘文豪在2018年7月30日至2021年8月18日担任塞力医疗董事、副总经理兼财
务总监,在2020年年报上签字。刘文豪任职期间怠于行使财务总监职权,未勤勉
尽责,曾对上市公司与有关关联公司的可转股债权协议审批同意,上市公司与关
联方相关借款协议的合同审批也曾抄送给他。刘文豪未保持对相关资金实际用途
的审慎关注,为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责任人员。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要合同订立事项
2022年10月28日,塞力医疗控股子公司山东润诚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鞠星国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山东润诚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将持有的淄博塞力斯51%
股权无偿转让给鞠星国指定的第三方山东世纪开源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对塞力医
疗2022年度合并报表归母净利润影响约为-120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利润(-4950.57万元)的24.24%。塞力医疗应当及时披露《股权转让协议》签
署情况,但公司迟至2023年4月4日才予以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塞力医疗相关公告、股权转让协议、还款协议、盖章申请
表、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塞力医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
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
的行为。
温伟时任塞力医疗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参与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会商签
订事宜,为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政时任塞力医疗董事、总经理,未保持对重大交易的审慎关注,为上述违
法行为的其他责任人员。
熊飞时任塞力医疗监事,具体负责协调经办淄博塞力斯股权转让事项。熊飞
作为上市公司监事,未保持对重大交易的审慎关注,为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责任
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对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法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
定:
一、对塞力医疗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二、对温伟给予警告,并处以55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
法事项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50万元罚款,作为组织、指使上市公司从事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法事项的实际控制人,处以400万元罚款;
三、对王政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
四、对杨赞、刘源、温小明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五、对温一丞、范莉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六、对刘文豪给予警告,并处以55万元罚款。
对重要合同未及时披露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塞力医疗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对温伟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三、对王政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四、对熊飞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综合以上两项:
一、对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0
万元罚款;
二、对温伟给予警告,并处以610万元罚款;
三、对王政给予警告,并处以130万元罚款;
四、对杨赞、刘源、温小明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五、对温一丞、范莉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六、对刘文豪给予警告,并处以55万元罚款;
七、对熊飞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罚没款)直接汇交
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
款凭证复印件送湖北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
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情形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
产经营一切正常。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公司对上述事项带来的影
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引以为戒,认真汲取教训,
积极落实整改,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推动公司合规建设常态化,不断提高公
司规范运作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推动
公司规范、持续、高质量发展。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
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4 日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4-22

处罚对象:

刘文豪,刘源,杨赞,温一丞,温伟,温小明,熊飞,王政,范莉,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号              
                  
当事人: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塞力医疗)。
  
温伟,男
,时任
塞力医疗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曾兼任公司总经理
。
  
王政,男
,时任塞力医疗
副总经理、
董事兼
总经理。
  
杨赞,男,2021年
8
月
19
日至
2023
年
1
月
23
日任塞力医疗财务总监。
  
刘源,男,时任塞力医疗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温小明,男,时任塞力医疗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
  
温一丞,男,时任塞力医疗董事。
  
范莉,女,时任塞力医疗董事。
  
刘文豪,男,2018年
7
月
30
日至
2021
年
8
月
18
日担任塞力医疗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熊飞,男,时任塞力医疗监事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塞力医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就本次行政处罚事项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塞力医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资金占用
  
2020年至
2022
年上半年期间,塞力医疗通过向关联方或第三方支付保证金、提供借款等名义为控股股东赛海(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海健康,曾用名天津市瑞美科学仪器有限公司)提供资金,主要用于实际控制人温伟归还股票质押借款本金利息,构成了关联交易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与资金占用具体情况如下:
2020
年期间占用资金发生额
1.213
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7.48%
,年底占用余额为
0.983
亿元;
2021
年期间占用资金发生额
1.3225
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7.33%
,年底占用余额为
1.0835
亿元;
2022
年上半年期间占用资金发生额
1.1465
亿元,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6.58%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赛海健康已全部偿还上述占用资金及利息,
2022
年年底占用余额为
0
元。
  
上述事项塞力医疗未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20年年报、
2021
年年报以及
2022
年半年报中披露上述事项,导致
2020
年年报、
2021
年年报以及
2022
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直至
2023
年
4
月
27
日才一并对上述关联交易并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塞力医疗相关公告、合同审批单(表)、请款单、借款协议、相关主体出具的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塞力医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了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行为。
  
温伟时任塞力医疗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曾兼任上市公司总经理并实际主管财务工作,在
2020
年年报、
2021
年年报和
2022
年半年报上签字。温伟在
2020
年
8
月至
2022
年
4
月期间策划并组织上市公司以项目保证金、借款或可转股债权形式,通过关联方或者第三方公司向控股股东赛海健康转出资金,是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温伟作为实际控制人,还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
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
”
的违法行为,为组织、指使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
  
王政时任塞力医疗副总经理、董事兼总经理
,
在2020年年报、
2021
年年报和
2022
年半年报上签字。塞力医疗对外付款需要经过王政审批,他在有关请款单上审批同意,未保持对相关资金实际用途的审慎关注,为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责任人员。
  
杨赞在2021年
8
月
19
日至
2023
年
1
月
20
日期间担任塞力医疗财务总监,在
2021
年年报和
2022
年半年报上签字。杨赞担任财务总监期间,在相关大额借款转账、上市公司与关联方相关借款协议的合同审批及请款单上签署同意,未保持对相关资金实际用途的审慎关注,为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责任人员。
  
刘源时任塞力医疗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在2020年年报、
2021
年年报和
2022
年半年报上签字。刘源曾在上市公司与关联方相关借款协议的合同审批及请款单上审批同意,部分合同审批也抄送给他,未保持对相关资金实际用途的审慎关注,为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责任人员。
  
温小明时任塞力医疗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在2020年年报、
2021
年年报和
2022
年半年报上签字。温小明受温伟所托负责监控塞力医疗和有关关联公司的资金往来,关注相关合同履行,批准资金使用,有关可转股债权协议审批也抄送给他。温小明未保持对相关资金实际用途的审慎关注,为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责任人员。
  
温一丞时任塞力医疗董事,
在2020年年报、
2021
年年报和
2022
年半年报上签字。温一丞
受温伟指派,安排公司财务人员为关联公司代办财务事项,关联公司的一些支付需要经过温一丞同意。
温一丞
曾在上市公司与关联方相关借款协议的合同审批及请款单上审批同意,
未保持对相关资金实际用途的审慎关注
,为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责任人员。
  
范莉
时任塞力医疗董事,
在2020年年报、
2021
年年报和
2022
年半年报上签字。范莉审核塞力医疗与有关关联方的正常业务,
曾在上市公司与有关关联方、第三方相关协议的合同审批及请款单上审批同意,部分合同审批也抄送给她。范莉
未保持对相关资金实际用途的审慎关注,
为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责任人员。
  
刘文豪在2018年
7
月
30
日至
2021
年
8
月
18
日担任塞力医疗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在
2020
年年报上签字。刘文豪任职期间怠于行使财务总监职权,未勤勉尽责,曾对
上市公司与有关关联公司的可转股债权协议审批同意,上市公司与关联方相关借款协议的合同审批也曾抄送给他。刘文豪未保持对相关资金实际用途的审慎关注,为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责任人员。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要合同订立事项
  
2022年
10
月
28
日,塞力医疗控股子公司山东润诚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鞠
某
国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山东润诚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将持有的淄博塞力斯51%股权无偿转让给鞠
某
国指定的第三方山东世纪开源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对塞力医疗2022年度合并报表归母净利润影响约为
-1200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
-4950.57
万元)的
24.24%
。塞力医疗应当及时披露《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情况,但公司迟至
2023
年
4
月
4
日才予以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塞力医疗相关公告、股权转让协议、还款协议、盖章申请表、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塞力医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行为。
  
温伟时任塞力医疗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参与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会商签订事宜,为
上述违法行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政时任塞力医疗董事、总经理,未保持对重大交易的审慎关注,为
上述违法行为
的其他责任人员。
  
熊飞时任塞力医疗监事,具体负责协调经办淄博塞力斯股权转让事项。熊飞作为上市公司监事,未保持对重大交易的审慎关注,为
上述违法行为
的其他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对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法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塞力医疗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
  
二、对温伟给予警告,并处以55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法事项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150
万元罚款,作为组织、指使上市公司从事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法事项的实际控制人,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三、对王政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
  
四、对杨赞、刘源、温小明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五、对温一丞、范莉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六、对刘文豪给予警告,并处以55万元罚款。
  
对重要合同未及时披露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塞力医疗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对温伟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三、对王政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四、对熊飞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
  
综合以上两项:
  
一、对塞力医疗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
  
二、对温伟给予警告,并处以610万元罚款;
  
三、对王政给予警告,并处以130万元罚款;
  
四、对杨赞、刘源、温小明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五、对温一丞、范莉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六、对刘文豪给予警告,并处以55万元罚款;
  
七、对熊飞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湖北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2025年
4
月
22
日

塞力医疗: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4-02

处罚对象:

刘文豪,刘源,杨赞,温一丞,温伟,温小明,熊飞,王政,范莉,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代码:113601 债券简称:塞力转债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5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编号:证监立案字0052024002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
布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
022)。
公司于2025年4月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编号:鄂处罚字[2025]1号)。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伟、王政、杨赞、刘源、温小明、
温一丞、范莉、刘文豪、熊飞: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塞力医疗)及其实际控制人温
伟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
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
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大股东资金占用
(一)塞力医疗相关关联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温伟系塞力医疗的关联自然人。赛海(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海健
康,曾用名天津市瑞美科学仪器有限公司,简称天津瑞美)、力迩斯区块链安防
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迩斯)、武汉联智塞维医疗服务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联智塞维)系塞力医疗的关联法人。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资金占用
2020年至2022年上半年期间,因控股股东赛海健康(天津瑞美)的资金需求,
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温伟多次安排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项目保证金、借款或可
转股债权名义,通过关联方及第三方公司向赛海健康转款,构成了关联交易及大
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20年期间占用资金发生额
1.213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48%,年底占用余额为0.983亿元;2021
年期间占用资金发生额1.3225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33%,年底占用
余额为1.0835亿元;2022年上半年期间占用资金发生额1.1465亿元,占上一年度
经审计净资产的6.58%。截至2022年12月31日,赛海健康已全部偿还上述占用资
金及利息,2022年年底占用余额为0元。
上述事项塞力医疗未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也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直至2023年4月27日才一并对上述关联交易并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披露。
根据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
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
三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项、第四十八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2022年修订)6.3.6、6.3.15规定,塞力医疗未按
规定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
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
〔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塞力医疗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
易事项。塞力医疗未在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以及2022年半年报中披露上述事
项,导致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以及2022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塞力医疗相关公告、合同审批单(表)、请款单、借款协议、
相关主体出具的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塞力医疗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行为。
塞力医疗的实际控制人温伟在2020年至2022年上半年期间,策划并组织上市
公司以项目保证金、借款或可转股债权形式,通过关联方或者第三方公司向控股
股东赛海健康转出资金,刻意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涉嫌构成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实际控制人指使”的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
五十一条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认定如下:
温伟为塞力医疗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并在2021年8月19日前兼任上市公司
总经理,2019年7月至2021年8月18日期间还实际主管财务工作,在2020年年报、
2021年年报和2022年半年报上签字。温伟在2020年8月至2022年4月期间策划并组
织上市公司以项目保证金、借款或可转股债权形式,通过关联方或者第三方公司
向控股股东赛海健康转出资金。温伟为塞力医疗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上
半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披露,以及塞力医疗2020年、2021年年报、2022
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温伟作为实际控制人,还是
组织、指使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
王政在2020年3月31日至2021年8月18日担任塞力医疗副总经理,2021年8月
19日至2024年8月18日担任塞力医疗董事兼总经理,在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
和2022年半年报上签字。塞力医疗对外付款需要经过王政审批。王政知悉部分塞
力医疗转账至力迩斯的款项是借款,且在有关请款单上审批同意,但未保持对相
关资金实际用途的审慎关注。王政为塞力医疗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上半
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披露,以及塞力医疗2020年、2021年年报、2022年
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责任人员。
杨赞在2021年8月19日至2023年1月20日期间担任塞力医疗财务总监,在2021
年年报和2022年半年报上签字。杨赞担任财务总监期间,在相关大额借款转账、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相关借款协议的合同审批及请款单上签署同意,但未保持对相
关资金实际用途的审慎关注。杨赞为塞力医疗2021年度、2022年上半年发生的关
联交易事项未及时披露,以及塞力医疗2021年年报、2022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的其他责任人员。
刘源在2019年3月28日至2022年1月19日担任塞力医疗董事会秘书,2019年3
月28日至2023年7月21日担任塞力医疗副总经理,在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和
2022年半年报上签字。刘源曾在上市公司与关联方相关借款协议的合同审批及请
款单上审批同意,部分合同审批也抄送给他,但未保持对相关资金实际用途的审
慎关注。刘源为塞力医疗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上半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
项未及时披露,以及塞力医疗2020年度、2021年年报、2022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
漏的其他责任人员。
温小明自2016年至2024年8月18日担任塞力医疗董事,2018年7月30日至2024
年8月11日担任第三届、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在2020年年报、2021年
年报和2022年半年报上签字。温小明受温伟所托负责监控塞力医疗和力迩斯的资
金往来,关注相关合同履行。力迩斯如需要动用塞力医疗转来的资金,需要经过
温小明批准。上市公司与力迩斯的可转股债权协议审批曾抄送给他。温小明未保
持对相关资金实际用途的审慎关注,为塞力医疗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上
半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披露,以及塞力医疗2020年度、2021年年报、2022
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责任人员。
温一丞自2017年7月至2024年8月18日担任塞力医疗董事,在2020年年报、
2021年年报和2022年半年报上签字。温一丞受温伟指派,安排公司财务人员为力
迩斯代办财务事项。力迩斯的一些支付需要经过温一丞同意。温一丞曾在上市公
司与关联方相关借款协议的合同审批及请款单上审批同意,但未保持对相关资金
实际用途的审慎关注。温一丞为塞力医疗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上半年发
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披露,以及塞力医疗2020年度、2021年年报、2022年半
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责任人员。
范莉在2018年7月30日至2024年8月18日担任塞力医疗董事,长期担任运营总
监,在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和2022年半年报上签字。范莉审核塞力医疗与关
联方联智赛维、力迩斯及第三方上海锐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正常业务,曾在上
市公司与力迩斯、上海锐诺相关协议的合同审批及请款单上审批同意,部分合同
审批也抄送给她。范莉未保持对相关资金实际用途的审慎关注,为塞力医疗2020
年度、2021年度、2022年上半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披露,以及塞力医疗
2020年度、2021年年报、2022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责任人员。
刘文豪在2018年7月30日至2021年8月18日担任塞力医疗董事、副总经理兼财
务总监,在2020年年报上签字。刘文豪任职期间怠于行使财务总监职权,未勤勉
尽责,曾对上市公司与力迩斯的可转股债权协议审批同意,上市公司与关联方相
关借款协议的合同审批也曾抄送给他。刘文豪为塞力医疗2020年度发生的关联交
易事项未及时披露,以及塞力医疗2020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责任人员。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要合同订立事项
2022年10月28日,塞力医疗控股子公司山东润诚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鞠星国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山东润诚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将持有的淄博塞力斯51%
股权无偿转让给鞠星国指定的第三方山东世纪开源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对塞力医
疗2022年度合并报表归母净利润影响约为-120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利润(-4950.57万元)的24.24%。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
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塞力医疗应当及时披露《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情况,但公
司迟至2023年4月4日才予以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塞力医疗相关公告、股权转让协议、还款协议、盖章申请
表、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认定如下:
温伟时任塞力医疗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参与主导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会
商签订事宜,为塞力医疗重要合同未及时披露事项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政时任塞力医疗董事、总经理,未保持对重大交易的审慎关注,为塞力医
疗重要合同未及时披露事项的其他责任人员。
熊飞时任塞力医疗SPD事业部招投标总监、总经理特别助理、职工监事,具
体负责协调经办淄博塞力斯股权转让事项。熊飞作为上市公司监事,未保持对重
大交易的审慎关注,为塞力医疗重要合同未及时披露事项的其他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
对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规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
定:
一、对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
万元罚款;
二、对温伟给予警告,并处以55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
规事项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50万元罚款,作为组织、指使上市公司从事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规事项的实际控制人,处以400万元罚款;
三、对王政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
四、对杨赞、刘源、温小明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五、对温一丞、范莉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六、对刘文豪给予警告,并处以55万元罚款。
对重要合同未及时披露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
万元罚款;
二、对温伟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三、对王政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四、对熊飞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综合以上两项:
对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
罚款;
对温伟给予警告,并处以610万元罚款;
对王政给予警告,并处以130万元罚款;
对杨赞、刘源、温小明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对温一丞、范莉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对刘文豪给予警告,并处以55万元罚款;
对熊飞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
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
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情形未触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
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
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公司对上述事项带来的影
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引以为戒,认真汲取教训,
积极落实整改,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推动公司合规建设常态化,不断提高公
司规范运作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推动
公司规范、持续、高质量发展。
3、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
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 日

塞力医疗:关于对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4-01

处罚对象:

沈燕,温伟,王政,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68 号
────────────────────────
关于对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塞力医
疗,A 股证券代码:603716;
温伟,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王政,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沈燕,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第1页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4 年 7 月 27 日,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暂时无法按期足额归还用于补
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公告》,显示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7 日
召开董事会会议及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9,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董事会
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5
日归还 800 万元至募集资金账户,截至 2024 年 7 月 27 日,上述
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已届满,公司尚未将剩余
未偿还的 8,2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
金专用账户。
2024 年 8 月 29 日,公司披露《关于暂时无法按期归还用于
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公告》,显示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9
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9 亿元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
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归还 1,600 万元
至募集资金账户,截至 2024 年 8 月 29 日,上述使用募集资金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已届满,公司尚未将剩余的 3.74 亿元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第2页
2025 年 1 月 7 日,公司披露《关于暂时无法按期归还用于
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公告》,显示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8 日
召开董事会会议及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董事会
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截至 2025 年 1 月 7 日,
上述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已届满,公司尚未将
5,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
户。
根据相关公告,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归还 800 万元至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于 2025 年 2 月 27 日归还 3,000 万元至募集
资金专用账户。截至 2025 年 2 月 28 日,累计未归还募集资金合
计为 4.68 亿元。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将多笔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均未在规
定期限内及时归还,且所涉金额较大,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第 6.3.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温伟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时任总
经理王政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沈
第3页
燕作为公司财务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
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3.1 条、
第 4.3.5 条等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
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当事人申辩意见
针对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当事人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第一,公司无法按时归还募集资金主要为客观原因导致,近
年受相关客观因素影响,公司下游客户应收账款回款期限大幅拉
长,客观导致公司现金流较为紧张、融资能力恶化。
第二,公司正在通过优化资产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
营水平等改善经营现金流,积极采取各种措施解决资金问题。目
前已经筹措归还部分资金,并及时汇报披露相关事项进展,不存
在违规的主观故意,请求减免处分。
时任财务总监沈燕还提出,未及时归还募集资金系历史遗留
问题导致,其任职时间较短,不应承担过重责任。
(三)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
第一,公司应当在考虑自身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情况下,
全面审慎制定并实施募集资金临时补流方案。公司审议并披露募
集资金临时补流方案时,公司下游客户已经出现回款延迟情形,
公司现金流紧张等并非事前完全无法预计的突发情况。但公司及
第4页
相关责任人未能充分合理预计公司财务情况,未就按时归还募集
资金作出妥善安排,且所涉金额较大,其提出现金流紧张、融资
能力恶化等异议理由不能免除其违规责任。
第二,时任财务总监沈燕作为财务负责人,本案所涉募集资
金的使用及逾期事项均在其任期内发生,其未能全面评估募集资
金无法按时归还相关风险,未严格落实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
管要求,入职时间较短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第三,鉴于公司违规行为一定程度上系受到客观因素影响,
并结合公司及责任人积极采取督促客户回款、处置资产等方式筹
措资金,且已归还部分募集资金,对此予以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温伟、时
任总经理王政、时任财务总监沈燕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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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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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力医疗:关于对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赛海(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温伟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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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9-13

处罚对象:

刘文豪,刘源,杨赞,温伟,王政,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赛海(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123 号
────────────────────────
关于对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赛海(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温伟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塞力
医疗, A 股证券代码: 603716;
赛海(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2-
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温伟,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
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代行董事会秘书);
王政,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刘文豪,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杨赞,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刘源,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
书。
经查明,根据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塞力医疗或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资
金占用情况及整改情况的提示性公告》, 2020-2022 年度,控股股
东和实际控制人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控股股东赛
海(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海健康)通过公司或
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项目保证金、借款或可转股债权形式将
资金汇入第三方企业,公司及子公司与该第三方企业签订《借款
协议》或《可转股债权投资协议》,约定借款利率并付款。上述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累计发生额合计 37,071 万元。其中, 2020
年发生额为 12,130 万元,占上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8.15%,年末资
金占用余额为 9,830 万元; 2021 年发生额为 13,225 万元,占上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8.02%,年末资金占用余额为 10,835 万元;
2022 年发生额为 11,716 万元,占上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7.50%,-3-
年末资金占用余额为 0 元。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赛海健康已
向公司归还全部占用资金,截至 2023 年 4 月 21 日归还全部占用
期间利息 1,141.95 万元。
综上,公司将资金拆借给第三方企业,最终流转至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
的监管要求》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赛海(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代行董事会秘书)温伟违反诚实信用原
则,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损害公司独立性,致使资金占用行
为的发生,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涉及金额较大。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5.1 条、第 4.5.2 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4.1.1 条、第 4.3.1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 温伟还担任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代行董
事会秘书),其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事项的具体负责
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王政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事
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刘文豪、杨赞作为公司财务事项
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刘源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
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4-
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
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作出的承诺。鉴于公司已采取整改措施,收回占用资金,一定
程度上减轻违规的不良影响,可酌情予以考虑。 对于本次纪律处
分事项,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 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股东赛海(上
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代
行董事会秘书)温伟,时任总经理王政,时任财务总监刘文豪、
杨赞,时任董事会秘书刘源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
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5-
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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