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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康药业(60366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13 938.80 1.302
2023-09-30 1 其他 2 34856.87 48.329
2 基金 2 3021.61 4.189
2023-06-30 1 其他 2 34856.87 48.329
2 基金 11 3263.10 4.524
2023-03-31 1 其他 3 36282.87 50.306
2 基金 2 3026.61 4.196
2022-12-31 1 其他 4 36229.96 50.233
2 基金 2 3026.61 4.19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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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3-22 4.20 4.20 0 106.00 445.18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心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4-03-19 4.31 4.31 0 602.00 2594.62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心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4-03-18 4.43 4.43 0 830.00 3676.90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心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4-02-29 3.80 3.80 0 107.11 407.01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登良路证券营业部

2024-02-27 4.02 4.02 0 589.70 2370.59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登良路证券营业部

2024-02-26 3.94 3.94 0 786.80 3099.99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登良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4-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灵康药业: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西藏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俊珂,陶灵萍,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4-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藏证监行政处罚【2023】1号
发文单位 西藏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俊珂,陶灵萍
公告日期 2023-04-1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灵康药业: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西藏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俊珂,陶灵萍,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6-28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灵康药业:关于对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灵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方浙江灵康益冠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陶灵萍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俊珂,陶灵萍,浙江灵康益冠实业有限公司,灵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灵康药业: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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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4-21

处罚对象:

张俊珂,陶灵萍,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 603669 证券简称:灵康药业公告编号: 2023-017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已于 2023 年 1 月 11 日公
告了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20023001 号、 证监立案字 0320023002 号),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 陶灵萍立案调查。 具体详见公
司 2023 年 1 月 11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
公告》(公告编号: 2023-003)。
2023 年 4 月 10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以下简
称“西藏证监局”) 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3]2 号), 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的《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14)。
2023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了西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2023]1 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康药业”或“公司” ),
住所: 山南市泽当镇乃东路 68 号乃东县商住楼第二幢一层。
陶灵萍, 女, 1970 年 10 月出生, 时任灵康药业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兼总经
理, 住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张俊珂,男, 1986 年 10 月出生,时任灵康药业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住2
址: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灵康药业、陶灵萍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
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人均未提出陈述、 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灵康药业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的关联交易, 导致信息披露不
及时及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 灵康药业关联方情况
灵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灵康控股” ) 持有灵康药业 47.09%股
份,持有浙江灵康益冠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冠实业” ) 100%股份,陶灵
萍为灵康控股、灵康药业、益冠实业实际控制人,并且陶灵萍同时兼任灵康控股
董事长、灵康药业董事长兼总经理、益冠实业执行董事。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 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
--关联方披露》第四条第三项、第十项规定,益冠实业为灵康药业的关联方。
二、非经营性关联交易情况
2021 年 1 月至 3 月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陶灵萍与公司财务总监
兼董事会秘书张俊珂指使、组织相关人员以借款的名义,将灵康药业资金划转至
益冠实业银行账户,累计发生 15,000 万元,占灵康药业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14.80 亿元的 10.14%。
上述资金划转构成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对灵康药业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
属于关联交易。
三、 灵康药业未按规定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信息披露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 10.2.4 条、
第 10.2.5 条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系应当及时披露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
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
告 (2021]16 号) 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灵康药业应在 2021 年半年报中披露
上述关联交易,但灵康药业直到 2021 年年度报告才予以披露。
灵康药业未按规定进行披露,导致信息披露不及时及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存3
在重大遗漏。
以上违法事实有灵康药业相关公告、工商登记资料、相关公司情况说明、借
款协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灵康药业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对灵康药业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的关联
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
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
五十四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陶灵萍作为灵康药业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是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者,组织
签订上述重大借款合同,并未及时将相关情形告知公司,未能保证灵康药业按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
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陶灵萍是灵康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构成《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
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违法行为。
张俊珂作为灵康药业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提议并参与审批,具体实施关
联交易,未能做到勤勉尽责、保证灵康药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证
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
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是对灵康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 对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二)对陶灵萍给予警告,以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
一百五十万元罚款,以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身份处以五十万元罚
款,合计处以两百万元罚款;
(三) 对张俊珂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及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4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
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类似问题的再度发生。
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 公司将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
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1 日

藏证监行政处罚【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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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4-20

处罚对象: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俊珂,陶灵萍

藏证监行政处罚【2023】1号
当事人: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康药业”或“公司”),住所:山南市泽当镇乃东路68号乃东县商住楼第二幢一层。
陶灵萍,女,1970年10月出生,时任灵康药业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张俊珂,男,1986年10月出生,时任灵康药业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灵康药业、陶灵萍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灵康药业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的关联交易,导致信息披露不及时及202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灵康药业关联方情况
灵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康控股”)持有灵康药业47.09%股份,持有浙江灵康益冠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冠实业”)100%股份,陶灵萍为灵康控股、灵康药业、益冠实业实际控制人,并且陶灵萍同时兼任灵康控股董事长、灵康药业董事长兼总经理、益冠实业执行董事。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四条第三项、第十项规定,益冠实业为灵康药业的关联方。
二、非经营性关联交易情况
2021年1月至3月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陶灵萍与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张俊珂指使、组织相关人员以借款的名义,将灵康药业资金划转至益冠实业银行账户,累计发生15,000万元,占灵康药业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4.80亿元的10.14%。
上述资金划转构成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对灵康药业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属于关联交易。
三、灵康药业未按规定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信息披露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0.2.4条、第10.2.5条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系应当及时披露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灵康药业应在2021年半年报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但灵康药业直到2021年年度报告才予以披露。
灵康药业未按规定进行披露,导致信息披露不及时及202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以上违法事实有灵康药业相关公告、工商登记资料、相关公司情况说明、借款协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灵康药业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对灵康药业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的关联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四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陶灵萍作为灵康药业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是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者,组织签订上述重大借款合同,并未及时将相关情形告知公司,未能保证灵康药业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陶灵萍是灵康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违法行为。
张俊珂作为灵康药业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提议并参与审批,具体实施关联交易,未能做到勤勉尽责、保证灵康药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是对灵康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二)对陶灵萍给予警告,以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以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身份处以五十万元罚款,合计处以两百万元罚款;
(三)对张俊珂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及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
2023年4月18日

灵康药业: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4-12

处罚对象:

张俊珂,陶灵萍,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 603669 证券简称:灵康药业 公告编号: 2023-014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已于 2023 年 1 月 11 日公
告了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20023001 号、证监立案字 0320023002 号),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 陶灵萍立案调查。 具体详见公
司 2023 年 1 月 11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
公告》(公告编号: 2023-003)。
2023 年 4 月 1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2023]2 号),现就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陶灵萍、张俊珂: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康药业”或“公司” )、陶灵萍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
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
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灵康药业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的关联交易, 导致信息披露不
及时及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 灵康药业关联方情况
灵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灵康控股” ) 持有灵康药业 47.09%股2
份,持有浙江灵康益冠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冠实业” ) 100%股份,陶灵
萍为灵康控股、灵康药业、益冠实业实际控制人,并且陶灵萍同时兼任灵康控股
董事长、灵康药业董事长兼总经理、益冠实业执行董事。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 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
--关联方披露》第四条第三项、第十项规定,益冠实业为灵康药业的关联方。
二、非经营性关联交易情况
2021 年 1 月至 3 月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陶灵萍与公司财务总监
兼董事会秘书张俊珂指使、组织相关人员以借款的名义,将灵康药业资金划转至
益冠实业银行账户,累计发生 15,000 万元,占灵康药业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14.80 亿元的 10.14%。
上述资金划转构成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对灵康药业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
属于关联交易。
三、 灵康药业未按规定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信息披露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 10.2.4 条、
第 10.2.5 条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系应当及时披露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
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
告 (2021]16 号) 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灵康药业应在 2021 年半年报中披露
上述关联交易,但灵康药业直到 2021 年年度报告才予以披露。
灵康药业未按规定进行披露,导致信息披露不及时及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存
在重大遗漏。
以上违法事实有灵康药业相关公告、工商登记资料、相关公司情况说明、借
款协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灵康药业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对灵康药业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
成的关联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
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五十四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
违法情形。
陶灵萍作为灵康药业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是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者,组织
签订上述重大借款合同,并未及时将相关情形告知公司,未能保证灵康药业按规3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
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陶灵萍是灵康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构成《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
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违法行为。
张俊珂作为灵康药业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提议并参与审批,具体实施关
联交易,未能做到勤勉尽责、保证灵康药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证
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
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是对灵康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 对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二)对陶灵萍给予警告,以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
一百五十万元罚款,以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身份处以五十万元罚
款,合计处以两百万元罚款;
(三) 对张俊珂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
出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 (附
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 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税山,电话: 0891-6551770,
传真: 0891-6873079),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
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西藏
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4
规则》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券时报》《证券日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
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2 日

灵康药业:关于对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灵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方浙江灵康益冠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陶灵萍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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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6-28

处罚对象: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俊珂,陶灵萍,浙江灵康益冠实业有限公司,灵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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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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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灵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方浙江灵康
益冠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
董事长兼总经理陶灵萍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灵康药业,A股证券代码:603669;
灵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浙江灵康益冠实业有限公司,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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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方;
陶灵萍,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张俊珂,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灵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康控股)、关联方浙江灵康益冠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康益冠)、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陶灵萍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2年4月30日,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的公告显示,公司于2021年1月和3月分别向控股股东灵康控股的全资子公司灵康益冠转账10000万元和5000万元,供其用于资金周转,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用发生金额本息合计15149.38万元,占公司202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0.24%。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款项及利息全部收回。
(二)未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减预告
根据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590万元,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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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下滑58.8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2925万元,同比下滑56.37%。根据相关规则,公司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50%以上,达到业绩预告的法定披露标准。但公司未按规定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减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年度业绩预告是市场和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在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50%以上的情况下,未能根据规则要求和业绩预测情况,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及时、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同时,在无商业实质的情况下,公司与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 2.1 条、第 2.3 条、第 10.2.5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1条、第2.1.4条、第2.1.5条、第5.1.4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灵康控股、关联方灵康益冠、实际控制人陶灵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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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陶灵萍(董事长任期2012年10月10日至今,总经理任期2017年8月28日至今)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决策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未能勤勉尽责并督促公司依法合规运作。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张俊珂(财务总监任期2017年4月13日至今,董事会秘书任期2019年2月28日至今)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和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未能及时制止、纠正公司的相关违规行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2人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5.1.10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相关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违规行为的不良影响,可酌情予以考虑。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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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方浙江灵康益冠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陶灵萍、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张俊珂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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