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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隆达(60366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7 6.42 0.040
2023-09-30 1 其他 4 4137.07 25.747
2 信托 1 481.62 2.997
2023-06-30 1 其他 4 4192.94 26.094
2 信托 1 481.62 2.997
2023-03-31 1 其他 3 4045.71 25.178
2 信托 1 481.62 2.997
2022-12-31 1 其他 4 4047.05 25.187
2 信托 1 481.62 2.997
3 基金 5 56.62 0.35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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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3-11 23.23 24.20 -4.01 112.40 2611.05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云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4-03-11 23.23 24.20 -4.01 158.00 3670.34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群贤路证券营业部

2024-03-11 23.23 24.20 -4.01 45.00 1045.35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2024-03-11 23.23 24.20 -4.01 50.00 1161.50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

2024-01-03 29.77 29.77 0 67.20 2000.54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2023-12-29 27.00 30.46 -11.36 47.42 1280.34

买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安万松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2-05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康隆达:关于对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间芳,陈卫丽
公告日期 2024-01-3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康隆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间芳,陈卫丽,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1-1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康隆达、张间芳、陈卫丽)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张间芳,陈卫丽,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1-1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顺平)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张顺平
公告日期 2023-11-29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康隆达:关于对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刘国海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国海

康隆达:关于对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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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2-05

处罚对象: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间芳,陈卫丽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33 号
────────────────────────
关于对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康
隆达, A 股证券代码: 603665;
张间芳,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陈卫丽,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2-
秘书兼财务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 7 号)(以下
简称《决定书》)查明的相关事实,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隆达或者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
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张间芳未及时告知公司《合作备忘录》事项,导致康
隆达未及时公告
2019 年 5 月 26 日,张间芳与周某、黄某峰等签订《合作备
忘录》,就合作收购目标公司开展专网通信业务、上市公司定向
增发和收购资产、股权转让和公司业务安排等事项进行约定,张
间芳后续可以不低于 18.5 亿元将其持有绍兴上虞东大针织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东大针织) 100%股权转让给周某、黄某峰等(东
大针织持有公司 36.63%股权)。 2019 年 11 月 18 日,康隆达签订
《股权转让协议》收购北京易恒网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北京易恒) 51%股权,于 2019 年 11 月 19 日对外公告。 2020
年 4 月 24 日,康隆达公告了《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2020
年 10 月 9 日,康隆达收到证监会核准批复。 2021 年 8 月 31 日,
康隆达非公开发行终止。上述收购北京易恒开展专网通信业务及
启动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与《合作备忘录》约定的基本一致。-3-
《合作备忘录》内容涉及康隆达股票发行、控制权转让等重
大事件,且在合作方终止合作前处于实际履约状态,属于《证券
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八项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
事件,康隆达应当及时公告。但张间芳未及时告知康隆达《合作
备忘录》签订情况,导致康隆达未及时公告。
(二)康隆达未及时披露《终止合作基础协议》所涉上市公
司重大风险
2020 年 8 月开始,张间芳认为北京易恒 2020 年 1 月至 3 月
开展的专网通信业务的材料供应不正常、回款不正常,且周某方
未按照《合作备忘录》相关条款,未适时注入技术人员、专利技
术、高毛利率的“作训用新产品”等业务完整性和业务价值相关的
资产。张间芳认为,康隆达开展的专网通信业务是平台业务,没
有技术价值,反而占用公司大量资金,对公司来说存在较大的风
险。
2020 年 12 月 30 日,康隆达收到 2020 年 1 月至 3 月客户航
天神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3 个设备购销合同的回款 14,717.32
万元。但当月北京易恒全资子公司浙江易恒钺讯科技发展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浙江易恒)又签订新一批设备购销和材料采购合同
并将上述主要回款作为预付材料款支付出去(设备购销合同金额
21,246.68 万元,材料采购合同金额 16,352.58 万元)。且浙江易
恒于 2020 年 5 月和 7 月采购的原材料均出现延迟交付问题。 2021-4-
年 1 月开始,张间芳一直在和周某、黄某峰等人谈《终止合作基
础协议》的具体条款。 2021 年 4 月 13 日,张间芳将《终止合作
基础协议》等 3 个协议发给康隆达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陈
卫丽。
2021 年 5 月 6 日,张间芳、周某、黄某峰等签订《终止合
作基础协议》等,约定以 2021 年 6 月 30 日为截止日全面终止专
网通信业务。截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北京易恒(合并)逾期应
收账款、逾期预付账款、存货、商誉合计金额 32,683.1 万元,占
2020 年末康隆达资产总额的 14.87%,占 2020 年末康隆达净资产
的 29.23%,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的重
大事件,应当予以及时公告。但康隆达未及时披露《终止合作基
础协议》及所涉上市公司重大风险。相关风险直至 2021 年 8 月
2 日康隆达发布《关于公司重大风险的提示公告》才予以公开披
露。
(三)康隆达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康隆达 2020 年专网通信业务采用净额法确认营业收入
1,371.71 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 107,356.03 万元的 1.28%。由于
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康隆达及北京易恒只提供了资金便利,所得
不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计入营业收入,康
隆达 2020 年年度报告涉嫌虚增营业收入 1,371.71 万元。
康隆达 2020 年专网通信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的收入, 2022-5-
年 4 月 30 日康隆达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调减营业收入 6,003.46
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 5.59%。
上述两项合计占公司 2020 年度营业收入的 6.87%,康隆达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
第二款之规定。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综上,公司未及时披露《终止合作基础协议》所涉上市公司
重大风险,且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严重违
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2.5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张间芳作为康隆达实际
控制人,未将内容涉及重大事件的《合作备忘录》签订情况书面
告知康隆达,导致公司未及时公告。张间芳作为康隆达时任董事
长兼总经理,是康隆达专网通信业务的直接组织、实施人员,是
康隆达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卫丽作为
康隆达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在已知晓专网通信业务合同
及《终止合作基础协议》 所涉上市公司重大风险的情况下未及时
披露,且未能识别 2020 年专网通信业务的业务性质并运用恰当
的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列报,导致康隆达 2020 年年度报告-6-
虚假记载,是康隆达未及时披露《终止合作基础协议》及所涉上
市公司重大风险、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上述人员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股
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针对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
定:
对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
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间芳、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陈卫丽予
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地方金
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
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7-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2 月 5 日

康隆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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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1-31

处罚对象:

张间芳,陈卫丽,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665 证券简称:康隆达公告编号: 2024-002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2022 年 10 月 28 日,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公司原董事长张间芳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20015 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20016 号),内容如下:“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我会决定对你/你单位立
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康
隆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88)。
2023 年 10 月 24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
罚字[2023]55 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的《康隆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73)。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2024 年 1 月 30 日, 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7
号), 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当事人: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隆达或上市公
司),住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五东路 7 号
张间芳,男, 1963 年 8 月出生,康隆达实际控制人,时任康隆达董事长、
总经理,住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五东路 7 号
陈卫丽,女, 1980 年 2 月出生,时任康隆达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住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凤鸣山庄
依据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
关规定,我会对康隆达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
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
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康隆达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张间芳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合作备忘录》事项,导致康隆达未及时公
告
2019 年 5 月 26 日,张间芳与周某、黄某峰等签订《合作备忘录》,就合作
收购目标公司开展专网通信业务、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和收购资产、股权转让和上
市公司业务安排等事项进行约定,张间芳后续可以不低于 18.5 亿元将其持有绍
兴上虞东大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大针织) 100%股权转让给周某、黄某峰等
(东大针织持有上市公司 36.63%股权)。 2019 年 11 月 18 日,康隆达签订《股权
转让协议》 收购北京易恒网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易恒) 51%股权,
于 2019 年 11 月 19 日对外公告。 2020 年 4 月 24 日,康隆达公告了《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预案》。 2020 年 10 月 9 日,康隆达收到证监会核准批复。 2021 年 8
月 31 日, 康隆达非公开发行终止。 上述收购北京易恒开展专网通信业务及启动
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与《合作备忘录》约定的基本一致。
《合作备忘录》内容涉及康隆达股票发行、控制权转让等重大事件,且在合
作方终止合作前处于实际履约状态,属于《证券法》 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第
八项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康隆达应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及时公告。但张间芳未及时告知康隆达《合作备忘录》签订情况,导致康
隆达未及时公告。
二、康隆达未及时披露《终止合作基础协议》所涉上市公司重大风险
2020 年 8 月开始,张间芳认为北京易恒 2020 年 1 月至 3 月开展的专网通信
业务的材料供应不正常、回款不正常,且周某方未按照《合作备忘录》相关条款,
未适时注入技术人员、专利技术、高毛利率的“作训用新产品”等业务完整性和
业务价值相关的资产。张间芳认为,康隆达开展的专网通信业务是平台业务,没
有技术价值,反而占用上市公司大量资金,对上市公司来说存在较大的风险。
2020 年 12 月 30 日,康隆达收到 2020 年 1 月至 3 月客户航天神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3 个设备购销合同的回款 14,717.32 万元。但当月北京易恒全资子
公司浙江易恒钺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易恒) 又签订新一批设备购
销和材料采购合同并将上述主要回款作为预付材料款支付出去(设备购销合同金
额 21,246.68 万元,材料采购合同金额 16,352.58 万元)。且浙江易恒于 2020
年 5 月和 7 月采购的原材料均出现延迟交付问题。 2021 年 1 月开始,张间芳一
直在和周某、黄某峰等人谈《终止合作基础协议》的具体条款。 2021 年 4 月 13
日,张间芳将《终止合作基础协议》等 3 个协议发给康隆达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
务总监陈卫丽。
2021 年 5 月 6 日,张间芳、周某、黄某峰等签订《终止合作基础协议》等,
约定以 2021 年 6 月 30 日为截止日全面终止专网通信业务。截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北京易恒(合并)逾期应收账款、逾期预付账款、存货、商誉合计金额 32,683.1
万元,占 2020 年末康隆达资产总额的 14.87%,占 2020 年末康隆达净资产的
29.23%,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新《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十项“上市公
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规定的重大事件,应根据《证券法》
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及时公告。但康隆达未及时披露《终止合作基础协
议》及所涉上市公司重大风险。相关风险直至 2021 年 8 月 2 日康隆达发布《关
于公司重大风险的提示公告》才予以公开披露。
三、康隆达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康隆达 2020 年专网通信业务采用净额法确认营业收入 1,371.71 万元,占上
市公司营业收入 107,356.03 万元的 1.28%。由于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康隆达及
北京易恒只提供了资金便利,所得不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计入
营业收入,康隆达 2020 年年度报告涉嫌虚增营业收入 1,371.71 万元。
康隆达 2020 年专网通信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的收入, 2022 年 4 月 30 日康
隆达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调减营业收入 6,003.46 万元,占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的 5.59%。
上述两项合计占上市公司 2020 年度营业收入的 6.87%,康隆达 2020 年年度
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情况说明、有关合同协议、公告、资金支付凭证、康隆达
2020 年年度报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我会认为,康隆达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第
一款、 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
项及新《信披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张间芳作为康隆达实际控制人, 未将内容涉及重大事件的《合作备忘录》签
订情况书面告知康隆达,导致上市公司未及时公告。张间芳作为康隆达时任董事
长兼总经理, 是康隆达专网通信业务的直接组织、实施人员,是康隆达上述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五十
八条第三款及新《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张间芳的上述行为构成
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违法行为。
陈卫丽作为康隆达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在已知晓专网通信业务合同
及《终止合作基础协议》所涉上市公司重大风险的情况下未及时披露,且未能识
别 2020 年专网通信业务的业务性质并运用恰当的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列报,
导致康隆达 2020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是康隆达未及时披露《终止合作基础协
议》及所涉上市公司重大风险、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及
新《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
款、第二款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我会决定:
一、对康隆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二、对张间芳给予警告,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150 万元罚款;作为康隆达未
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直接负
责主管人员,分别处以 60 万元、 90 万元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合并处以 300 万
元罚款。
三、对陈卫丽给予警告,作为康隆达未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 40 万元、 60
万元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合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交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
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
经营及持续发展造成重大影响。
2、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不触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3、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31 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康隆达、张间芳、陈卫丽)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1-17

处罚对象:

张间芳,陈卫丽,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索引号	bm56000001/2024-00002654	分类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4年01月15日
名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康隆达、张间芳、陈卫丽)
文号	〔2024〕7号	主题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康隆达、张间芳、陈卫丽)
〔2024〕7号
当事人: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康隆达或上市公司),住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维五东路7号。
张间芳,男,1963年8月出生,康隆达实际控制人,时任康隆达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陈卫丽,女,1980年2月出生,时任康隆达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住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依据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康隆达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康隆达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张间芳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合作备忘录》事项,导致康隆达未及时公告
2019年5月26日,张间芳与周某、黄某峰等签订《合作备忘录》,就合作收购目标公司开展专网通信业务、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和收购资产、股权转让和上市公司业务安排等事项进行约定,张间芳后续可以不低于18.5亿元将其持有绍兴上虞东大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大针织)100%股权转让给周某、黄某峰等(东大针织持有上市公司36.63%股权)。2019年11月18日,康隆达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收购北京易恒网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易恒)51%股权,于2019年11月19日对外公告。2020年4月24日,康隆达公告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2020年10月9日,康隆达收到证监会核准批复。2021年8月31日,康隆达非公开发行终止。上述收购北京易恒开展专网通信业务及启动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与《合作备忘录》约定的基本一致。
《合作备忘录》内容涉及康隆达股票发行、控制权转让等重大事件,且在合作方终止合作前处于实际履约状态,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八项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康隆达应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时公告。但张间芳未及时告知康隆达《合作备忘录》签订情况,导致康隆达未及时公告。
二、康隆达未及时披露《终止合作基础协议》所涉上市公司重大风险
2020年8月开始,张间芳认为北京易恒2020年1月至3月开展的专网通信业务的材料供应不正常、回款不正常,且周某方未按照《合作备忘录》相关条款,未适时注入技术人员、专利技术、高毛利率的“作训用新产品”等业务完整性和业务价值相关的资产。张间芳认为,康隆达开展的专网通信业务是平台业务,没有技术价值,反而占用上市公司大量资金,对上市公司来说存在较大的风险。
2020年12月30日,康隆达收到2020年1月至3月客户航天神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3个设备购销合同的回款14,717.32万元,但当月北京易恒全资子公司浙江易恒钺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易恒)又签订新一批设备购销和材料采购合同并将上述主要回款作为预付材料款支付出去(设备购销合同金额21,246.68万元,材料采购合同金额16,352.58万元)。且浙江易恒于2020年5月和7月采购的原材料均出现迟延交付问题。2021年1月开始,张间芳一直在和周某、黄某峰等人谈《终止合作基础协议》的具体条款。2021年4月13日,张间芳将《终止合作基础协议》等3个协议发给康隆达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陈卫丽。
2021年5月6日,张间芳、周某、黄某峰等签订《终止合作基础协议》等,约定以2021年6月30日为截止日全面终止专网通信业务。截至2021年5月31日,北京易恒(合并)逾期应收账款、逾期预付账款、存货、商誉合计金额32,683.1万元,占2020年末康隆达资产总额的14.87%,占2020年末康隆达净资产的29.23%,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新《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十项“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规定的重大事件,应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及时公告。但康隆达未及时披露《终止合作基础协议》及所涉上市公司重大风险。相关风险直至2021年8月2日康隆达发布《关于公司重大风险的提示公告》才予以公开披露。
三、康隆达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康隆达2020年专网通信业务采用净额法确认营业收入1,371.71万元,占上市公司营业收入107,356.03万元的1.28%。由于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康隆达及北京易恒只提供了资金便利,所得不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计入营业收入,康隆达2020年年度报告涉嫌虚增营业收入1,371.71万元。
康隆达2020年专网通信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的收入,2022年4月30日康隆达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调减营业收入6,003.46万元,占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的5.59%。
上述两项合计占上市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的6.87%,康隆达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情况说明、有关合同协议、公告、资金支付凭证、康隆达2020年年度报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康隆达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及新《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张间芳作为康隆达实际控制人,未将内容涉及重大事件的《合作备忘录》签订情况书面告知康隆达,导致上市公司未及时公告。张间芳作为康隆达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是康隆达专网通信业务的直接组织、实施人员,是康隆达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及新《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张间芳的上述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违法行为。
陈卫丽作为康隆达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在已知晓专网通信业务合同及《终止合作基础协议》所涉上市公司重大风险的情况下未及时披露,且未能识别2020年专网通信业务的业务性质并运用恰当的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列报,导致康隆达2020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是康隆达未及时披露《终止合作基础协议》及所涉上市公司重大风险、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及新《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康隆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张间芳给予警告,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50万元罚款,作为康隆达未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处以60万元、90万元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合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三、对陈卫丽给予警告,作为康隆达未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40万元、60万元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合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1月15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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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1-15

处罚对象:

张顺平

索引号	bm56000001/2024-00001929	分类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4年01月15日
名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顺平)
文号	〔2024〕6号	主题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顺平)
〔2024〕6号
当事人:张顺平,男,1977年9月出生,住址: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张顺平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张顺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控制使用证券账户的情况
根据账户名义持有人指认、其他涉案人员陈述、账户开户资料及情况说明、借款协议、账户资金往来记录、账户交易流水、手机取证信息、账户交易终端信息(IP、MAC、硬盘序列号、下单手机号)等证据,2017年6月26日至9月29日期间,张顺平控制使用“韩某萍”财通证券账户等27个证券账户(以下称“账户组1”),交易“维格娜丝”等7只股票;2018年3月6日至4月27日期间,张顺平控制使用“庞某”财达证券账户等39个证券账户(以下称“账户组2”),交易“秦安股份”等4只股票。
张顺平实际控制使用账户组所从事的涉案交易,由张顺平决策,由其实际操作下单或指派他人下单。
二、张顺平操纵“维格娜丝”等11只股票的情况
2017年6月26日至9月29日期间,张顺平控制使用“账户组1”,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虚假申报等手段,影响“维格娜丝”“金麒麟”“康隆达”“铁流股份”“红蜻蜓”“日月股份”“太平鸟”等7只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2018年3月6日至4月27日期间,张顺平控制使用“账户组2”,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以下简称对倒交易),虚假申报等手段,影响“秦安股份”“上海亚虹”“恒润股份”“中马传动”等4只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具体情况如下:
(一)操纵“维格娜丝”的情况
1.2017年7月25日至8月14日操纵情况
2017年7月25日至8月14日期间,张顺平控制使用“账户组1”,通过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虚假申报等手段,影响“维格娜丝”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操纵市场。期间累计买入3,366,130股,累计买入金额81,148,242.15元;累计卖出3,366,130股,累计卖出金额81,254,769.32元。“账户组1”期初持有“维格娜丝”0股,期间期末持有0股。
(1)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
2017年7月25日至8月14日期间,“维格娜丝”共有15个交易日,“账户组1”共有15个交易日参与交易,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100%。“账户组1”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10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10个交易日,均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66.67%。“账户组1”买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8.33%,超过20%有7个交易日,2017年8月7日占比最高,达48.68%。“账户组1”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6个交易日,卖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5个交易日,分别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40%和33.33%。“账户组1”卖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3.27%,超过20%有3个交易日,2017年8月8日占比最高,达71.28%。
2017年7月25日至8月14日期间,“账户组1”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3,460,500股,占同期该账户组同向总申报量比例的日均值为88.24%,日最高占比值为100%;该类申买成交3,132,942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23.47%,日最高占比值为42.31%。在上述期间,“账户组1”有3个交易日存在盘中时段内股价涨幅2%以上且时段内买成交占比20%以上的情形。
(2)虚假申报
2017年7月25日至8月14日期间,张顺平控制使用“账户组1”,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账户组1”申买撤单量占该账户组申买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1.82%,其中,2017年8月9日13:29:57至13:32:19期间,“账户组1”申买26笔,申买量为253,900股,“账户组1”申买量占市场申买量的78.68%,对应撤单量占“账户组1”申买量的55.03%,自申买开始后反向申报卖出且成交838,581股,成交金额20,202,817.53元。
2017年7月25日至8月14日期间,“维格娜丝”股价走势较上证综指明显异常。该股2017年7月25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23.25元,上述期间最高收盘价24.82元(2017年8月3日),较期初上涨6.75%,而同期上证综指涨幅0.69%,股价偏离上证综指6.06个百分点;期末(2017年8月14日)收盘价23.10元,较期初下跌0.65%,同期上证综指跌幅0.41%,股价偏离上证综指0.24个百分点。
2.2017年8月23日至9月14日操纵情况
2017年8月23日至9月14日期间,张顺平控制使用“账户组1”,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的手段,影响“维格娜丝”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操纵市场。期间累计买入14,797,508股,累计买入金额386,760,816.44元;累计卖出14,797,508股,累计卖出金额388,322,464.48元。“账户组1”期初持有“维格娜丝”0股,期间期末持有0股。
2017年8月23日至9月14日期间,“维格娜丝”共有17个交易日,“账户组1”共有17个交易日参与交易,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100%。“账户组1”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14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15个交易日,分别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82.35%和88.24%。“账户组1”买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26.85%,超过20%有12个交易日,2017年8月28日占比最高,达59.04%。“账户组1”期初持股为0,从2017年8月23日开始买入,所持“维格娜丝”股票数量不断增加,在上述期间有3个交易日持股量占该股流通股本比例大于5%,2017年9月4日持股量最多,达3,614,480股,占该股流通股本的6.50%。“账户组1”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12个交易日,卖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12个交易日,均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70.59%。“账户组1”卖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22.17%,超过20%有9个交易日,2017年9月8日占比最高,达51.16%。
2017年8月23日至9月14日期间,“账户组1”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18,656,500股,占同期“账户组1”同向总申报量的平均值为75.72%,日最高占比值为99.59%;该类申买成交13,589,408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28.35%,日最高占比值为59.02%。“账户组1”共有8个交易日存在盘中时段内股价涨幅2%以上且时段内买成交占比20%以上的情形。
2017年8月23日至9月14日期间,“维格娜丝”股价走势较上证综指明显异常。该股2017年8月23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23.85元,上述期间最高收盘价26.87元(2017年9月1日),较期初上涨12.66%,而同期上证综指涨幅2.34%,股价偏离上证综指10.32个百分点;期末(2017年9月14日)收盘价25.62元,较期初上涨7.42%,同期上证综指涨幅2.47%,股价偏离上证综指4.95个百分点。
经统计,张顺平通过“账户组1”交易“维格娜丝”盈利900,505.92元。
(二)操纵“康隆达”的情况
2017年9月20日至9月29日期间,张顺平控制使用“账户组1”,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的手段,影响“康隆达”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操纵市场。期间“账户组1”累计买入2,357,198股,买入金额92,089,376.68元;累计卖出2,357,198股,卖出金额92,752,209.95元。“账户组1”期初持有“康隆达”0股,期间期末持有0股。
2017年9月20日至9月29日期间,“康隆达”共有8个交易日,“账户组1”共有8个交易日参与交易,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100%。“账户组1”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7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4个交易日,分别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87.50%和50%。“账户组1”买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5.60%,超过20%有2个交易日,2017年9月20日占比最高,达40.87%。“账户组1”期初持股为0,从2017年9月20日开始买入,所持“康隆达”股票数量不断增加,2017年9月22日持股量达1,361,020股,占该股流通股本的5.44%。“账户组1”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2个交易日,卖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2个交易日,均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25%。“账户组1”卖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1.70%,超过20%有2个交易日,2017年9月27日占比最高,达38.47%。
2017年9月20日至9月29日期间,“账户组1”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2,779,200股,占同期“账户组1”同向总申报量比例的日均值为70.79%,日最高占比值为99.38%;该类申买成交1,987,113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7.84%,日最高占比值为35.65%。“账户组1”共有3个交易日存在盘中时段内股价涨幅2%以上且时段内买成交占比20%以上的情形。
2017年9月20日至9月29日期间,“康隆达”股价走势较上证综指明显异常。该股2017年9月20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37.12元,期间最高收盘价39.82元(2017年9月22日),较期初上涨7.27%,同期上证指数跌幅为0.13%,股价偏离上证综指7.40个百分点。期末(2017年9月29日)收盘价36.46元,较期初下跌1.78%,同期上证综指跌幅0.24%,股价偏离上证综指1.54个百分点。
经统计,张顺平通过“账户组1”交易“康隆达”盈利512,617.73元。
(三)操纵“金麒麟”的情况
1.2017年8月22日至8月31日操纵情况
2017年8月22日至8月31日期间,张顺平控制使用“账户组1”,通过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虚假申报等手段,影响“金麒麟”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操纵市场。期间累计买入2,594,495股,累计买入金额79,808,907.69元;累计卖出2,594,495股,累计卖出金额81,081,823.44元。“账户组1”期初持有“金麒麟”0股,期间期末持有0股。
2017年8月22日至8月31日期间,“金麒麟”共有8个交易日,“账户组1”共有8个交易日参与交易,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100%。“账户组1”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6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6个交易日,均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75%。“账户组1”买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7.61%,超过20%有1个交易日,2017年8月25日占比达23.05%。“账户组1”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4个交易日,卖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4个交易日,均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50%。“账户组1”卖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6.66%,超过20%有1个交易日,2017年8月29日占比达21.77%。
2017年8月22日至8月31日期间,“账户组1”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2,928,500股,占同期“账户组1”同向总申报量比例的日均值为89.57%,日最高占比值为100%;该类申买成交2,495,595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9.90%,日最高占比值为22.96%。
2017年8月22日至8月31日期间,“金麒麟”股价走势较上证综指明显异常。该股2017年8月22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30.11元,期间最高收盘价31.59元(2017年8月29日),较期初上涨4.92%,而同期上证综指涨幅2.38%,与同期上证综指偏离2.54个百分点。期末(2017年8月31日)收盘价31.55元,较期初上涨4.78%,同期上证综指涨幅2.25%,股价偏离上证综指2.53个百分点。
2.2017年9月4日至9月22日操纵情况
2017年9月4日至9月22日期间,张顺平控制使用“账户组1”,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虚假申报的手段,影响“金麒麟”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操纵市场。期间累计买入6,760,666股,累计买入金额221,119,994.94元;累计卖出6,760,666股,累计卖出金额223,864,885.75元。“账户组1”期初持有“金麒麟”0股,期间期末持有0股。
(1)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2017年9月4日至9月22日期间,“金麒麟”共有15个交易日,“账户组1”共有15个交易日参与交易,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100%。“账户组1”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12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11个交易日,分别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80%和73.33%。“账户组1”买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0.78%,超过20%有1个交易日,2017年9月7日占比达29.11%。账户组1”期初持股为0,从2017年9月4日开始买入,所持“金麒麟”股票数量不断增加,上述期间有4个交易日持股量占该股流通股本比例大于5%,2017年9月18日持股量达3,290,743股,占该股流通股本的6.27%。“账户组1”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7个交易日,卖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8个交易日,分别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46.67%和53.33%。“账户组1”卖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8.24%,超过20%有2个交易日,2017年9月19日占比最高,达39.93%。
2017年9月4日至9月22日期间,“账户组1”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8,383,900股,占同期“账户组1”同向总申报量比例的日均值为71.95%,日最高占比值为100%;该类申买成交6,086,705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1.47%,日最高占比值为29.18%。“账户组1”共有6个交易日存在盘中时段内股价涨幅2%以上且时段内买成交占比20%以上的情形。
(2)虚假申报
2017年9月4日至9月22日期间,张顺平控制使用“账户组1”,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账户组1”买入撤单量占“账户组1”申买量的日均比例为28.75%。其中,2017年9月13日9:15:03至14:58:07期间,“账户组1”申买506笔,申买量为2,551,100股,“账户组1”申买量占市场申买量的33.19%,对应撤单量占“账户组1”申买量的55.84%,自申买开始后反向申报卖出且成交643,900股,成交金额21,291,622.10元。2017年9月20日9:15:02至9:54:10期间,“账户组1”申买123笔,申买量为906,200股,“账户组1”申买量占市场申买量的43.72%,撤单量占“账户组1”申买量的76.70%,自申买开始后反向申报卖出且成交1,278,733股,成交金额42,662,057.88元。
2017年9月4日至9月22日期间,“金麒麟”股价走势较上证综指明显异常。该股2017年9月4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31.30元,期间最高收盘价34.06元(2017年9月18日),较期初上涨8.82%,而同期上证综指下跌0.13%,股价偏离上证综指8.95个百分点。期末(2017年9月22日)收盘价31.53元,较期初上涨0.73%,同期上证综指跌幅0.43%,股价偏离上证综指1.16个百分点。
经统计,张顺平通过“账户组1”交易“金麒麟”盈利3,538,398.15元。
(四)操纵“铁流股份”的情况
2017年8月15日至8月25日期间,张顺平控制使用“账户组1”,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虚假申报等手段,影响“铁流股份”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操纵市场。期间“账户组1”累计买入6,819,267股,买入金额211,254,876.64元;累计卖出6,819,267股,卖出金额213,865,254.66元。“账户组1”期初持有“铁流股份”0股,期间期末持有0股。
1.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2017年8月15日至8月25日期间,“铁流股份”共有9个交易日,“账户组1”共有9个交易日参与交易,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100%。“账户组1”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8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8个交易日,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88.89%。“账户组1”买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20.83%,超过20%有4个交易日,2017年8月17日占比最高,达44.03%。“账户组1”期初持股为0,从2017年8月15日开始买入,所持“铁流股份”股票数量不断增加,上述期间有3个交易日持股量占该股流通股本比例大于5%,2017年8月21日持股量达3,094,731股,占该股流通股本的10.32%。“账户组1”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6个交易日,卖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6个交易日,均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66.67%。“账户组1”卖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8.50%,超过20%有5个交易日,2017年8月22日占比最高,达50.89%。
2017年8月15日至8月25日期间,“账户组1”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7,094,200股,占同期“账户组1”同向总申报量比例的日均值为71.52%,日最高占比值为93.31%;该类申买成交6,238,185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21.20%,日最高占比值为39.94%。“账户组1”共有5个交易日存在盘中时段内股价涨幅2%以上且时段内买成交占比20%以上的情形。
2.虚假申报
2017年8月15日至8月25日期间,张顺平控制使用“账户组1”,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账户组1”买入撤单量占“账户组1”申买量的日均比例为28.75%。其中,2017年8月24日9:15:02至9:30:02期间,“账户组1”申买3笔,申买量为221,900股,“账户组1”申买量占市场申买量的75.79%,对应撤单量占“账户组1”申买量的100%,自申买开始后反向申报卖出且成交539,869股,成交金额16,206,354.79元。
2017年8月15日至8月25日,“铁流股份”股价走势较上证综指明显异常。该股2017年8月15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28.31元,期间最高收盘价32.62元(2017年8月21日),较期初上涨15.22%,而同期上证综指涨幅1.53%,股价偏离上证综指13.69个百分点。期末(2017年8月25日)收盘价29.96元,较期初上涨5.83%,同期上证综指涨幅2.91%,股价偏离上证综指2.92个百分点。
经统计,张顺平通过“账户组1”交易“铁流股份”盈利2,128,721.93元。
(五)操纵“红蜻蜓”的情况
1.2017年7月24日至8月2日操纵情况
2017年7月24日至8月2日期间,张顺平控制使用“账户组1”,通过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虚假申报等手段,影响“红蜻蜓”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操纵市场。期间“账户组1”累计买入7,891,653股,累计买入金额140,684,332.36元;累计卖出7,891,653股,累计卖出金额141,270,129.78元。“账户组1”期初持有“红蜻蜓”0股,期间期末持有0股。
(1)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
2017年7月24日至8月2日期间,“红蜻蜓”共有8个交易日,“账户组1”共有8个交易日参与交易,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100%。“账户组1”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6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6个交易日,均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75%。“账户组1”买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22.19%,超过20%有5个交易日,2017年7月24日占比最高,达43.07%。“账户组1”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6个交易日,卖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6个交易日,均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75%。
2017年7月24日至8月2日期间,“账户组1”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8,978,100股,占同期“账户组1”同向总申报量比例的日均值为67.54%,日最高占比值为91.33%;该类申买成交7,466,852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24.06%,日最高占比值为41.82%。“账户组1”共有4个交易日存在盘中时段内股价涨幅2%以上且时段内买成交占比20%以上的情形。
(2)虚假申报
2017年7月24日至8月2日期间,张顺平控制使用“账户组1”,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账户组1”买入撤单量占“账户组1”申买量的日均比例为34.24%。其中,2017年7月28日9:23:26至13:02:51期间,“账户组1”申买118笔,申买量为1,233,800股,“账户组1”申买量占市场申买量的35.02%,对应撤单量占“账户组1”申买量的57.57%,自申买开始后反向申报卖出且成交2,299,500股,成交金额41,448,113.00元。2017年8月1日13:27:56至13:28:08期间,“账户组1”申买2笔,申买量为55,100股,“账户组1”申买量占市场申买量的98.39%,对应撤单量达到“账户组1”申买量的100%,自申买开始后反向申报卖出且成交147,074股,成交金额2,602,400.36元。
2017年7月24日至8月2日期间,“红蜻蜓”股价走势较上证综指明显异常。该股2017年7月24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17.07元,期间最高收盘价18.14元(2017年7月27日),较期初上涨6.27%,而同期上证综指涨幅0.36%,股价偏离上证综指偏离5.91个百分点。期末(2017年8月2日)收盘价17.34元,较期初上涨1.58%,同期上证综指涨幅1.45%,股价偏离上证综指0.13个百分点。
2.2017年8月31日至9月8日操纵情况
2017年8月31日至9月8日期间,张顺平控制使用“账户组1”,通过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的手段,影响“红蜻蜓”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操纵市场。期间“账户组1”累计买入2,925,600股,累计买入金额52,563,947.74元;累计卖出2,925,600股,累计卖出金额52,493,007.00元。“账户组1”期初持有“红蜻蜓”0股,期间期末持有0股。
2017年8月31日至9月8日期间,“红蜻蜓”共有7个交易日,“账户组1”共有7个交易日参与交易,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100%。“账户组1”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3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3个交易日,均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42.86%。“账户组1”买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9.68%,超过20%有2个交易日,2017年9月1日占比最高,达28.64%。“账户组1”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2个交易日,卖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2个交易日,均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28.57%。“账户组1”卖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1.27%,超过20%有2个交易日,2017年9月4日占比最高,达46.41%。
2017年8月31日至9月8日期间,“账户组1”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2,955,300股,占同期“账户组1”同向总申报量比例的日均值为98.55%,日最高占比值为99.22%;该类申买成交2915500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22.53%,日最高占比值为28.63%。
该股2017年8月31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17.70元,期间最高收盘价18.13元(2017年9月1日),较期初上涨2.43%,而同期上证综指涨幅0.10%,股价偏离上证综指2.33个百分点。期末(2017年9月8日)收盘价17.88元,较期初上涨1.02%,同期上证综指涨幅0.05%,股价偏离上证综指0.97个百分点。
经统计,张顺平通过“账户组1”交易“红蜻蜓”盈利127,659.28元。
(六)操纵“日月股份”的情况
2017年7月20日至7月26日期间,张顺平控制使用“账户组1”,通过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虚假申报的手段,影响“日月股份”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操纵市场。期间“账户组1”累计买入2,685,999股,累计买入金额86,377,979.88元;累计卖出2,685,999股,累计卖出金额88,682,811.24元。“账户组1”期初持有“日月股份”0股,期间期末持有0股。
1.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
2017年7月20日至7月26日期间,“日月股份”共有5个交易日,“账户组1”共有5个交易日参与交易,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100%。“账户组1”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4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4个交易日,均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80%。“账户组1”买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8.03%,超过20%有3个交易日,2017年7月24日占比最高,达35.22%。“账户组1”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3个交易日,卖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4个交易日,分别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60%和80%。“账户组1”卖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3.46%,超过20%有1个交易日,2017年7月25日占比达42.16%。
2017年7月20日至7月26日期间,“账户组1”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4,012,500股,占同期“账户组1”同向总申报量比例的日均值为79.38%,日最高占比值为92.40%;该类申买成交2,574,099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21.62%,日最高占比值为33.78%。“账户组1”共有4个交易日存在盘中时段内股价涨幅2%以上且时段内买成交占比20%以上的情形。
2.虚假申报
2017年7月20日至7月26日期间,张顺平控制使用“账户组1”,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账户组1”申买撤单量占“账户组1”申买量的日均比例为35.73%。其中,2017年7月21日9:15:02至14:57:51期间,“账户组1”申买403笔,申买量为1,740,200股,“账户组1”申买量占市场申买量的33.86%,对应撤单量占“账户组1”申买量的55.20%,自申买开始后反向申报卖出且成交267,252股,成交金额8,555,173.29元。2017年7月24日9:19:14至14:59:04期间,“账户组1”申买362笔,申买量为2,213,400股,“账户组1”申买量占市场申买量的43.51%,对应撤单量占“账户组1”申买量的56.54%,自申买开始后反向申报卖出且成交202,200股,成交金额6,676,962.00元。2017年7月25日9:15:03至9:33:04期间,“账户组1”申买10笔,申买量为149,800股,“账户组1”申买量占市场申买量的55.85%,对应撤单量占“账户组1”申买量的96.06%,自申买开始后反向申报卖出且成交1,975,347股,成交金额65,650,923.67元。
2017年7月20日至7月26日期间,“日月股份”股价走势较上证综指明显异常。该股2017年7月20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30.48元,期间最高收盘价33.26元(2017年7月25日),较期初上涨9.12%,而同期上证综指涨幅0.39%,股价偏离上证综指8.73个百分点。期末(2017年7月26日)收盘价31.68元,较期初上涨3.94%,同期上证综指涨幅0.52%,股价偏离上证综指3.42个百分点。
经统计,张顺平通过“账户组1”交易“日月股份”盈利2,160,131.60元。
(七)操纵“太平鸟”的情况
1.2017年6月26日至7月7日操纵情况
2017年6月26日至7月7日期间,张顺平控制使用“账户组1”,通过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的手段,影响“太平鸟”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操纵市场。期间“账户组1”累计买入1,341,057股,累计买入金额36,652,408.66元;累计卖出1,341,057股,累计卖出金额38,269,837.44元。“账户组1”期初持有“太平鸟”0股,期间期末持有0股。
2017年6月26日至7月7日期间,“太平鸟”共有10个交易日,“账户组1”共有8个交易日参与交易,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80%。“账户组1”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4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4个交易日,均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40%。“账户组1”买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6.46%,2017年6月28日占比最高,达17.64%。“账户组1”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3个交易日,卖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4个交易日,分别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30%和40%。“账户组1”卖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3.55%,2017年7月5日占比最高,达11.77%。
2017年6月26日至7月7日期间,“账户组1”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1,118,200股,占同期“账户组1”同向总申报量比例的日均值为49.51%,日最高占比值为74.27%;该类申买成交1,097,222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6.77%,日最高占比值为12.35%。
2017年6月26日至7月7日期间,“太平鸟”股价走势较上证综指明显异常。该股2017年6月26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26.78元,期间最高收盘价28.71元(2017年7月5日),较期初上涨7.21%,而同期上证综指涨幅1.56%,股价偏离上证综指5.65个百分点。期末(2017年7月7日)收盘价28.10元,较期初上涨4.93%,同期上证综指涨幅1.90%,股价偏离上证综指3.03个百分点。
2.2017年7月20日至7月28日操纵情况
2017年7月20日至7月28日期间,张顺平控制使用“账户组1”,通过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的手段,影响“太平鸟”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操纵市场。期间“账户组1”累计买入1,511,013股,累计买入金额38,387,728.69元;累计卖出1,511,013股,累计卖出金额39,089,971.45元。“账户组1”期初持有“太平鸟”0股,期间期末持有0股。
2017年7月20日至7月28日期间,“太平鸟”共有7个交易日,“账户组1”共有7个交易日参与交易,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100%。“账户组1”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2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4个交易日,分别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28.57%和57.14%。“账户组1”买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8.96%,超过20%有1个交易日,2017年7月26日占比最高,达28.94%。“账户组1”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2个交易日,卖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3个交易日,分别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28.57%和42.86%。
2017年7月20日至7月28日期间,“账户组1”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1,706,200股,占同期“账户组1”同向总申报量比例的日均值为93.46%,日最高占比值为99.32%;该类申买成交1,442,113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2.08%,日最高占比值为28.17%。“账户组1”共有2个交易日存在盘中时段内股价涨幅2%以上且时段内买成交占比20%以上的情形。
2017年7月20日至7月28日期间,“太平鸟”股价走势较上证综指明显异常。该股2017年7月20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25.08元,期间最高收盘价26.24元(2017年7月26日),较期初上涨4.63%,而同期上证综指涨幅0.52%,股价偏离上证综指4.11个百分点。期末(2017年7月28日)收盘价25.26元,较期初上涨0.72%,同期上证综指涨幅0.69%,股价偏离上证综指0.03个百分点。
经统计,张顺平通过“账户组1”交易“太平鸟”盈利2,192,927.56元。
(八)操纵“秦安股份”的情况
2018年3月13日至4月3日,张顺平控制使用“账户组2”,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对倒交易,虚假申报等手段,影响“秦安股份”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操纵市场。期间累计买入18,228,186股,累计买入金额247,520,492.27元;累计卖出18,228,186股,累计卖出金额249,653,622.86元。“账户组2”期初持有“秦安股份”0股,期间期末持有0股。
1.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2018年3月13日至4月3日期间,“秦安股份”共有16个交易日,“账户组2”共有16个交易日参与交易,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100%。“账户组2”累计竞价买入成交15,150,590股(扣除对倒成交量),累计竞价卖出成交15,150,590股(扣除对倒成交量)。“账户组2”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15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13个交易日,分别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93.75%和81.25%。“账户组2”买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日均值为22.50%,超过20%的有10个交易日,2018年3月19日占比最高,达48.65%。“账户组2”期初持股为0,从2018年3月13日开始买入,所持“秦安股份”股票数量不断增加,期间有7个交易日持股量占该股流通股本比例大于5%,有3个交易日持股量占该股流通股本比例大于10%,2018年3月23日持股量最多,达7,203,281股,占该股流通股本的12.01%。“账户组2”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11个交易日,卖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11个交易日,均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68.75%。“账户组2”卖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8.65%,超过20%的有6个交易日,2018年3月27日占比最高,达61.34%。
2018年3月13日至4月3日期间,“账户组2”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20,304,100股,占同期账户组同向总申报量比例的日均值为60.30%,日最高占比值为98.26%;该类申买成交15,052,786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9.95%,日最高占比值为42.41%。在上述期间,“账户组2”共有9个交易日存在盘中时段内股价涨幅2%以上且时段内买成交占比20%以上的情形。
2.对倒交易
2018年3月13日至4月3日期间,当事人共有13个交易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秦安股份”,成交量3,077,596股;其中,有1个交易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的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大于10%,2018年3月22日占比达21.34%。
3.虚假申报
2018年3月13日至4月3日期间,张顺平控制使用“账户组2”,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账户组2”申买撤单量占“账户组2”申买量比例的日均值为31.54%。其中,2018年3月29日9:15:01至13:59:02期间,“账户组2”申买2,423笔,申买量为4,416,800股,“账户组2”申买量占市场申买量的42.15%,对应撤单量占“账户组2”申买量的53.50%,自申买开始后反向申报卖出且成交3,330,063股,成交金额45,674,621.14元;2018年3月30日9:15:01至10:31:37期间,“账户组2”申买790笔,申买量为1,973,900股,“账户组2”申买量占市场申买量的34.36%,对应撤单量占“账户组2”申买量的85.91%,自申买开始后反向申报卖出且成交1,605,720股,成交金额21,784,014.43元;2018年4月2日9:22:36至9:30:57期间,“账户组2”申买38笔,申买量为696,300股,“账户组2”申买量占市场申买量的73.54%,对应撤单量占“账户组2”申买量的99.87%,自申买开始后反向申报卖出且成交188,200股,成交金额2,522,185.95元。
2018年3月13日至4月3日期间,“秦安股份”股价走势较上证综指明显异常,该股2018年3月13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12.52元,上述期间最高收盘价14.33元(2018年3月20日),较期初上涨14.46%,而同期上证综指跌幅1.08%,股价偏离上证综15.54个百分点;期末(2018年4月3日)收盘价12.36元,较期初上涨1.92%,同期上证指数跌幅5.71%,股价偏离上证综指7.63个百分点。
经统计,张顺平通过“账户组2”交易“秦安股份”盈利1,741,415.47元。
(九)操纵“上海亚虹”的情况
2018年3月9日至3月16日期间,张顺平控制使用“账户组2”,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手段,影响“上海亚虹”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操纵市场。期间累计买入1,980,778股,累计买入金额47,122,545.36元;累计卖出1,980,778股,累计卖出金额49,174,430.06元。“账户组2”期初持有“上海亚虹”0股,期间期末持有0股。
2018年3月9日至3月16日期间,“上海亚虹”共有6个交易日,“账户组2”共有6个交易日参与交易,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100%。“账户组2”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4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3个交易日,分别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66.67%和50%。“账户组2”买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5.04%,超过20%的有2个交易日,2018年3月9日占比最高,达29.12%。“账户组2”期初持股为0,从2018年3月9日开始买入,所持“上海亚虹”股票数量不断增加,操纵期间有1个交易日持股量占该股流通股本比例大于5%,2018年3月12日持股量最多,达1,362,378股,占该股流通股本的5.45%。“账户组2”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2个交易日,卖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2个交易日,均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33.33%。“账户组2”卖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4.59%,超过20%的有2个交易日,2018年3月13日占比最高,达38.78%。
2018年3月9日至3月16日期间,“账户组2”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1,954,500股,占同期账户组同向总申报量比例的日均值为53.89%,日最高占比值为100%;该类申买成交1,630,378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2.53%,日最高占比值为28.73%。在上述期间,“账户组2”共有3个交易日存在盘中时段内股价涨幅2%以上且时段内买成交占比20%以上的情形。
2018年3月9日至3月16日期间,“上海亚虹”股价走势较上证综指明显异常,该股2018年3月9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21.53元,上述期间最高收盘价25.27元(2018年3月12日),较期初上涨17.37%,而同期上证综指涨幅1.16%,股价偏离上证综指16.21个百分点;期末(2018年3月16日)收盘价22.38元,较期初上涨3.95%,同期上证指数跌幅0.56%,股价偏离上证综指4.51个百分点。
经统计,张顺平通过“账户组2”交易“上海亚虹”盈利1,977,487.20元。
(十)操纵“恒润股份”的情况
2018年4月2日至4月25日期间,张顺平控制使用“账户组2”,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对倒交易,虚假申报等手段,影响“恒润股份”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操纵市场。期间累计买入12,523,172股,累计买入金额479,615,116.96元;累计卖出12,312,172股,累计卖出金额467,356,984.35元。账户组期初持有“恒润股份”0股,期末持有211,000股。
1.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2018年4月2日至4月25日期间,“恒润股份”共有16个交易日,“账户组2”共有16个交易日参与交易,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100%。“账户组2”累计竞价买入成交10,328,629股(扣除对倒成交量);累计竞价卖出成交10,117,629股(扣除对倒成交量)。“账户组2”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15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14个交易日,分别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93.75%和87.5%。“账户组2”买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32.02%,超过20%的有13个交易日,2018年4月10日占比最高,达49.05%。“账户组2”期初持股为0,从2018年4月2日开始买入,所持“恒润股份”股票数量不断增加,期间有10个交易日持股量占该股流通股本比例大于5%,有7个交易日持股量占该股流通股本比例大于10%,2018年4月10日持股量最多,达3,419,043股,占该股流通股本的17.1%。“账户组2”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14个交易日,卖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15个交易日,分别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87.5%和93.75%。“账户组2”卖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29.67%,超过20%的有8个交易日,2018年4月17日占比最高,达62.66%。
2018年4月2日至4月25日期间,“账户组2”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14,248,200股,占同期账户组同向总申报量比例的日均值为57.36%,日最高占比值为98.00%;该类申买成交10,518,272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27.10%,日最高占比值为42.46%。在上述期间,“账户组2”共有11个交易日存在盘中时段内股价涨幅2%以上且时段内买成交占比20%以上的情形。
2.对倒交易
2018年4月2日至4月25日期间,当事人共有14个交易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恒润股份”,成交量2,194,543股;其中,有2个交易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的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大于10%,2018年4月13日占比最高,达14.4%。
3.虚假申报
2018年4月2日至4月25日期间,张顺平控制使用“账户组2”,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账户组2”申买撤单量占“账户组2”申买量比例的日均值为25.72%。其中,2018年4月24日9:15:00至10:24:22期间,“账户组2”申买306笔,申买量为858,300股,“账户组2”申买量占市场申买量的54.83%,对应撤单量占“账户组2”申买量的95.36%,自申买开始后反向申报卖出且成交242,200股,成交金额8,198,625.00元。
2018年4月2日至4月25日期间,“恒润股份”股价走势较上证综指明显异常,该股2018年4月2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32.54元,上述期间最高收盘价40.52元(2018年4月11日),较期初上涨24.52%,而同期上证综指涨幅1.24%,股价偏离上证综指23.28个百分点;期末(2018年4月25日)收盘价34.1元,较期初上涨4.79%,同期上证指数跌幅1.61%,股价偏离上证综指6.40个百分点。
经统计,张顺平通过“账户组2”交易“恒润股份”亏损6,302,121.55元。
(十一)操纵“中马传动”的情况
2018年3月6日至4月11日期间,张顺平控制使用“账户组2”,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对倒交易,虚假申报等手段,影响“中马传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操纵市场。期间累计买入17,605,196股,累计买入金额254,263,943.10元;累计卖出17,605,196股,累计卖出金额260,247,279.70元。“账户组2”期初持有“中马传动”0股,期间期末持有0股。
1.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2018年3月6日至4月11日期间,“中马传动”共有25个交易日,“账户组2”共有25个交易日参与交易,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100%。“账户组2”累计竞价买入成交15,237,582股(扣除对倒成交量);累计竞价卖出成交15,237,582股(扣除对倒成交量)。“账户组2”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20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21个交易日,分别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80%和84%。“账户组2”买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7.41%,超过20%的有10个交易日,2018年3月20日占比最高,达39.60%。“账户组2”期初持股为0,从2018年3月6日开始买入,所持“中马传动”股票数量不断增加,期间有2个交易日持股量占该股流通股本比例大于5%,有1个交易日持股量占该股流通股本比例大于10%,2018年4月2日持股量最多,达5,861,833股,占该股流通股本的10.99%。“账户组2”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17个交易日,卖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16个交易日,分别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68%和64%。“账户组2”卖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3.58%,超过20%的有6个交易日,2018年4月3日占比最高,达45.82%。
2018年3月6日至4月11日期间,“账户组2”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18,339,800股,占同期账户组同向总申报量比例的日均值为68.81%,日最高占比值为100%;该类申买成交15,194,149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4.34%,日最高占比值为33.75%。在上述期间,账户组共有10个交易日存在盘中时段内股价涨幅2%以上且时段内买成交占比20%以上的情形。
2.对倒交易
2018年3月6日至4月11日期间,当事人共有17个交易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中马传动”,成交量2,367,614股;其中,有3个交易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的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大于10%,2018年3月20日占比最高,达31.61%。
3.虚假申报
2018年3月6日至4月11日期间,张顺平控制使用“账户组2”,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账户组2”申买撤单量占“账户组2”申买量比例的日均值为23.74%。其中,2018年3月8日11:21:50至13:19:49期间,“账户组2”申买7笔,申买量为100,300股,“账户组2”申买量占市场申买量的31.89%,对应撤单量占“账户组2”申买量的83.13%,自申买开始后反向申报卖出且成交213,300股,金额2,840,885.00元。2018年3月12日13:03:47至13:07:28期间,“账户组2”申买3笔,申买量为17,400股,“账户组2”申买量占市场申买量的38.33%,对应撤单量占“账户组2”申买量的69.54%,自申买开始后反向申报卖出且成交1,089,124股,金额15,504,154.88元。2018年3月22日9:15:03至13:15:12期间,“账户组2”申买947笔,申买量为2,456,500股,“账户组2”申买量占市场申买量的35.94%,对应撤单量占“账户组2”申买量的54.43%,自申买开始后反向申报卖出且成交2,051,647股,金额28,894,229.47元。2018年3月23日9:15:02至10:32:54期间,“账户组2”申买731笔,申买量为1,466,200股,“账户组2”申买量占市场申买量的36.98%,对应撤单量占“账户组2”申买量的77.24%,自申买开始后反向申报卖出且成交748,147股,金额10,478,398.65元。2018年4月4日9:15:03至14:10:59期间,“账户组2”申买1,659笔,申买量为3,956,700股,“账户组2”申买量占市场申买量的34.60%,对应撤单量占“账户组2”申买量的60.32%,自申买开始后反向申报卖出且成交

康隆达:关于对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刘国海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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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11-29

处罚对象:

刘国海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 176 号
────────────────────────
关于对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刘国海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刘国海,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副总经理。-2-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
书》(〔2023〕 26 号)查明的事实, 2014 年 10 月至 2022 年 11
月 18 日,刘国海任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康隆达或公司)董事; 2020 年 5 月至 2022 年 11 月 18 日,
刘国海任康隆达副总经理。刘国海控制使用“贾某峰” 账户交易
“康隆达” ,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
的行为, 构成短线交易: 2020 年 9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4
日,共买入康隆达股票 85,900 股,共卖出康隆达股票 81,692 股,
交易金额 2,205,010.8 元; 2021 年 10 月 15 日至 2022 年 3 月 7 日,
刘国海使用“贾某峰” 账户共买入康隆达股票 45,700 股,共卖
出康隆达股票 45,700 股,交易金额 1,407,622 元。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刘国海作为康隆达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实际控制使用他人
账户交易“康隆达” ,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六个
月内买入的行为, 构成短线交易。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
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3.1.7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 第 3.4.1 条、
第 3.4.10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
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 刘国海回-3-
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修订)》 第 16.3 条、 《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
理刘国海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
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
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
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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