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桂术涛)
当事人:桂术涛,1981年11月出生,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桂术涛操纵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祥新材,股票简称“三祥新材”)股票价格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桂术涛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桂术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桂术涛控制使用账户情况
根据当事人自认、相关人员指认、资金关联、交易终端信息等证据,在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6月10日期间(以下简称操纵期间),桂术涛实际控制使用深圳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等37个主体名下的38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三祥新材”。
二、桂术涛操纵“三祥新材”情况
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6月10日,桂术涛控制使用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采用盘中拉抬、尾市拉抬、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等手段操纵“三祥新材”。
(一)操纵手段
1.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交易
一是资金优势。操纵期间,实施交易“三祥新材”行为,累计买入19,735,236股,买入金额370,166,573.62元,累计卖出20,151,656股,卖出金额376,538,528.45元。账户组有48个交易日申买量排名第一,45个交易日申卖量排名第一,41个交易日买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53个交易日卖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
二是持股优势。操纵期间,账户组持股占三祥新材流通股比例超过5%的有23个交易日,最高占比7.07%。
三是连续交易。操纵期间,账户组连续实施交易“三祥新材”行为。账户组买成交量占市场买成交量有44个交易日超过10%,有22个交易日超过20%,有13个交易日超过30%,有8个交易日超过40%,有1个交易日超过50%;账户组卖成交量占市场卖成交量有36个交易日超过10%,有21个交易日超过20%,有13个交易日超过30%,有5个交易日超过40%,有2个交易日超过50%,有1个交易日超过60%。账户组总成交数量占该股同期市场总成交量比例为14.93%。
操纵期间,账户组多次实施盘中拉抬、尾市拉抬股价行为,并趁机反向卖出获利。经测算,有9个时段存在盘中拉抬行为,有3个时段存在尾市拉抬行为。拉抬结束后,账户组卖出股票。以2019年1月31日为例,账户组在9:58:24-10:09:39区间申报13笔买入报单,申报价格由18.56元提升至19元,申买订单成交价格由18.55元上升至19元,“三祥新材”股价涨幅2.41%。该区间,账户组累计申买290,500股,买入178,400股,买入金额3,374,661元,买入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为81.95%。拉抬后反向交易23,700股,反向交易成交金额449,717元。
2.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操纵期间,账户组在39个交易日存在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交易的行为,此类交易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最高为20.12%。其中,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10%的交易日为8个,超过20%的交易日为1个。
(二)操纵结果
操纵期间,“三祥新材”股价涨幅为40.69%,同期上证综指累计上涨13.35%,该股偏离上证综指涨幅27.34%。经计算,账户组违法所得5,432,217.63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和转账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桂术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桂术涛没收违法所得5,432,217.63元,并处以16,296,652.89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