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号
当事人:秦蕾,女,1990年5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秦蕾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秦蕾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秦蕾自2023年5月15日至今,在中广云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上海中广云证券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云)任职。2023年6月21日至今持有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执业证书编号为A02********009。任职期间,秦蕾参与协助投资咨询产品“投资早参”编辑工作,向投资者讲解投资咨询软件“点睛智投”相关选股指标,属于《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规定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
“秦蕾”平安证券账户2023年4月10日开立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10月16日销户,下挂沪市股东代码A81****951、深市股东代码036****573,对应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平安银行6230***********6308账户。
2023年6月21日至10月16日期间,“秦蕾”平安证券账户先后交易“柯力传感”等19只股票,买入成交总金额971,404元,卖出成交总金额946,775.6元,扣除交易税费,累计亏损25,408.71元。上述交易由秦蕾决策并通过其手机下单操作,交易主要资金来源及去向为秦蕾本人。
上述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交易记录、银行流水、询问笔录、劳动合同、岗位职责说明、宣传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秦蕾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秦蕾积极配合调查,核查期间即亏损卖出所持股票并主动注销账户纠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当事人买卖股票的数量、品种等违法行为事实,以及相应的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秦蕾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