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guwang.cn-查股网.中国
查股网.CN

科森科技(60362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6-03-12 75641.68 8546.80 2.02 49.23 1.50
2026-03-11 74225.96 8939.09 0.52 11.52 0.51
2026-03-10 71541.74 6656.99 0.04 0.92 0.04
2026-03-09 69801.02 6551.46 2.38 51.55 2.38
2026-03-06 73725.17 5155.16 0.04 0.95 0
2026-03-05 71736.21 6675.91 0.04 0.93 0
2026-03-04 69797.75 5466.45 0.04 0.94 0
2026-03-03 72801.26 6672.37 2.13 52.57 0
2026-03-02 77354.59 6856.19 2.13 58.40 0
2026-02-27 81324.59 6048.16 2.13 59.19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12-31 1 基金 6 679.07 1.224
2025-09-30 1 其他 3 1590.05 2.866
2 QFII 3 1551.83 2.797
2025-06-30 1 其他 4 4852.96 8.746
2 QFII 2 489.25 0.882
3 基金 19 49.52 0.089
2025-03-31 1 其他 3 4050.13 7.299
2 QFII 1 198.47 0.358
2024-12-31 1 其他 3 5651.93 10.186
2 QFII 1 198.18 0.357
3 基金 18 69.68 0.12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0916 7.20 7.20 0 35.00 252.00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20224 10.86 9.59 13.24 158.00 1715.88

买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五一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石路证券营业部

20200918 16.47 16.72 -1.50 180.00 2964.6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三环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前进东路证券营业部

20190102 7.63 7.57 0.79 274.40 2093.67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北京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前进东路证券营业部

20181221 7.97 7.97 0 30.00 239.1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复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180730 14.09 14.09 0 15.00 211.35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复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11-21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科森科技:关于对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向雪梅,徐金根,李进,瞿李平,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12-1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刘贵士,吴墨尧,洪碧娇,谢文轩

科森科技:关于对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11-21

处罚对象:

向雪梅,徐金根,李进,瞿李平,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218 号
────────────────────────
关于对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科森科技,A
股证券代码:603626;
徐金根,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向雪梅,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副总经
理、董事;
瞿李平,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第1页
李进,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董事。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森科技或
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
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审议并披露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2018 年至 2024 年,科森科技与关联方江苏唯士达智能检测
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士达)、江苏盈智融科技有限公司、
东台市科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生日常购销关联交易,公司未按
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 2025 年 4 月 27 日
召开董事会追加审议并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对外披露。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2022 年,科森科技以购销往来款名义向唯士达支付资金并
于当期收回,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单笔资金占用周期
1 至 4 天。科森科技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未披露董事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情况
2025 年 8 月 27 日,公司披露《2025 年半年度报告》称,公
司于 2025 年 5 月 22 日选举李进为公司非独立董事。李进因涉嫌
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 2024 年 1 月 3 日经常熟市公安
局决定取保候审,于 2025 年 1 月 3 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
取保候审。但李进隐瞒相关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情况,导致其董
事候选人信息中未披露相关情形。李进于 2025 年 7 月 3 日收到
第2页
刑事判决书,并于 7 月 4 日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委员职务。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
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7 条、第 4.1.3 条、第 6.3.6 条、第 6.3.7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徐金根,时任财务总
监、副总经理、董事向雪梅,未勤勉尽责,对第一项、第二项违
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公司时任董事瞿李平,未勤勉尽责,对第
一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董事李进隐瞒
其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情况,对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主
要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
第 4.3.1 条、第 4.3.5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规定期限内,有关责任主体均回复
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第3页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
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徐金根,
时任财务总监、副总经理、董事向雪梅,时任董事瞿李平,时任
副总经理、董事李进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1 月 20 日
第4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12-12

处罚对象:

刘贵士,吴墨尧,洪碧娇,谢文轩

索引号bm56000001/2026-00002786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44号当事人:谢文轩,男。吴墨尧,男。洪碧娇,女。刘贵士,男。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谢文轩、吴墨尧、洪碧娇、刘贵士等4人(以下简称谢文轩等4人)操纵“汇鸿集团”等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4名当事人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经查明,谢文轩等4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涉案证券账户等情况本案4名当事人控制使用18个证券账户,共同操纵案涉股票。二、谢文轩等4人操纵“汇鸿集团”等股票的情况2019年5月7日至2020年1月9日期间,谢文轩等4人采用盘中拉抬、封涨停、开盘虚假申报等方式交易“汇鸿集团”、“神马电力”、“大西洋”、“新力金融”、“泉峰汽车”、“科森科技”、“科林电气”等7只股票,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经统计,当事人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盈亏情况为:“神马电力”盈利1,100,885.71元、“大西洋”盈利1,717,914.06元、“新力金融”盈利268,328.87元、“泉峰汽车”盈利166,669.74元、“科森科技”盈利255,070.63元、“科林电气”盈利1,674,254.26元、“汇鸿集团”亏损258,215.9元。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硬件信息、情况说明、证券资料、银行资料等证据,足以证明。谢文轩、吴墨尧、洪碧娇、刘贵士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谢文轩等4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一是没有共同操纵的“合谋”。二是当事人之间没有共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股票买卖系正常交易行为。三是违法所得金额认定存在偏差。经复核,我会认为:一是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的意思联络,彼此知悉,相互了解交易手法,涉案账户交易方式相似,交易风格基本一致,足以认定当事人之间已达成默契,形成操纵证券市场的合意。二是涉案账户相关交易具有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交易标的、下单地址以及资金往来等可印证构成共同操纵证券市场。三是本案违法所得认定与我会惯例相符,各当事人承担的违法所得和罚款金额,系综合各当事人的参与情况、盈亏情况等因素予以确定,并无不妥。综上,我会对当事人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一、对当事人操纵“神马电力”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00,885.71元,其中吴墨尧承担1,075,800.16元、洪碧娇承担25,085.55元;处以1,100,885.71元罚款,其中谢文轩承担50,000元、吴墨尧承担900,885.71元、刘贵士承担50,000元、洪碧娇承担100,000元。二、对当事人操纵“大西洋”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717,914.06元,其中谢文轩承担1,569,106.84元、吴墨尧承担115,696.22元、洪碧娇承担33,111元;处以1,717,914.06元罚款,其中谢文轩承担1,468,621.06元、吴墨尧承担115,939.11元、刘贵士承担100,000元、洪碧娇承担33,353.89元。三、对当事人操纵“新力金融”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68,328.87元,其中谢文轩承担252,353.93元、吴墨尧承担3,265.58元、刘贵士承担4,748.70元、洪碧娇承担7,960.66元;处以300,000元罚款,其中谢文轩承担270,000元、吴墨尧承担10,000元、刘贵士承担10,000元、洪碧娇承担10,000元。四、对当事人操纵“泉峰汽车”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66,669.74元,其中谢文轩承担137,518.29元、刘贵士承担29,151.45元;处以300,000元罚款,其中谢文轩承担75,000元、吴墨尧承担75,000元、刘贵士承担75,000元、洪碧娇承担75,000元。五、对当事人操纵“科森科技”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55,070.63元,其中谢文轩承担103,128.69元、吴墨尧承担65,242.31元、刘贵士承担75,236.98元、洪碧娇承担11,462.66元;处以300,000元罚款,其中谢文轩承担130,000元、吴墨尧承担70,000元、刘贵士承担80,000元、洪碧娇承担20,000元。六、对当事人操纵“科林电气”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674,254.26元,其中谢文轩承担666,657.82元、吴墨尧承担249,443.94元、刘贵士承担736,785.47元、洪碧娇承担21,367.04元;处以1,674,254.26元罚款,其中谢文轩承担666,657.82元、吴墨尧承担249,443.94元、刘贵士承担736,785.47元、洪碧娇承担21,367.04元。七、对当事人操纵“汇鸿集团”的行为,处以300,000元罚款,其中谢文轩承担50,000元、吴墨尧承担50,000元、刘贵士承担150,000元、洪碧娇承担50,000元。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查股网以"免费 简单 客观 实用"为原则,致力于为广大股民提供最有价值和实用的股票数据作参考!
Copyright 2007-2026
www.chaguwang.cn 查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