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06470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79383580000 名称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26〕3号主题词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骆志松,男
当事人:
黄色环,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骆志松、黄色环
内幕交易股票
行为
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应当事人
骆志松、黄色环
的要求,我局于2026
年
4
月
23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
骆志松、黄色环
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
明
,
骆志松、黄色环存在以
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
的
形成
与
公开过程
2024
年
4
月,
相关上市公司初步
确定
通过出售资产实现净资产转正的保壳思路
。
2024
年
9
月,
相关上市公司公告拟出售持有的下属公司股权
,预计
出售事项
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拟出售
股权
事项,构成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214
号)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的
重大资产重组,
属于
《证券法》
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
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
第二款
规定的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
于2024
年
4
月
25
日
,公
开
于2024
年
9
月
6
日。
二、内幕交易股票情况
(一)
骆志松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骆志松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电话、会面等方式进行联络接触。
(二)
涉案账户开立、资金来源及交易情况
1.
涉案
账户及资金来源情况
骆志松与
黄色环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控制使用“
吕某杉
”广发证券
账户和
“黄色环”
银河
证券账户交易
股票
。具体情况如下:
“
吕某杉
”广发证券账户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芙蓉南路证券营业部开立,下挂股东账户沪
A768
***
528
和深
0356
***
483
。账户持有人
吕某杉
系
骆志松、黄色环
的儿媳
。
内幕信息敏感
期
内
,该账户相关交易由
吕某杉
根据黄色环的指令操作下单。该账户
交易资金主要来自
骆志松、黄色环
控制使用的
吕某杉
名下中信银行账户。
“黄色环”
银河
证券账户于2010
年
11
月
1
日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滨中路证券营业部开立,下挂股东账户沪
A438
***
953
和深
0100
***
814
。该
账户由黄色环操作下单,
交易资金主要来自
骆志松、黄色环
夫妻共同财产及骆志松安排
由其控制的公司
转入的资金。
2.
涉案账户组交易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
骆志松与黄色环
使用
共同
财产
并利用
“
吕某杉
”“
黄色环
”证券账户
合计买入
股票
510.20
万股,成交金额共计
1437.13
万元
,交易获利
116.61
万元,所获利益为夫妻
共同所有
。其中,
“
吕某杉
”
广发证券账户于
2024
年
7
月
5
日至
8
月
26
日
累计买入
288.02
万股,成交金额
793.69
万元,交易
获利
72.60
万元
;
“黄色环”
银河
证券账户于
2024
年
6
月
11
日至
9
月
3
日累计买入
222.18
万股,成交金额
643.44
万元,交易
获利
44.01
万元。
(三)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
骆志松、
黄色环
夫妻控制
涉案
账户组交易
股票
的行为明显异常,具体表现为: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涉案
账户组
的首次交易时间与
双方通话时间高度吻合,
2024
年
6
月
5
日双方电话联系,间隔
2
个交易日后的
6
月
11
日,账户组买入股票并自该日起连续
6
个交易日持续买入;卖出时间与内幕信息公开时间高度吻合,
内幕信息公开
后涉案账户组集中卖出股票;交易习惯异常,
“
吕某杉
”
广发
证券账户
在2024
年
7
月
5
日前的
12
个月里,账户主要以国债逆回购交易为主,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转变为大额、单一买入
股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涉案账户组突击转入大量资金,
“
吕某杉
”
广发
证券账户
2024
年
7
月
4
日至
7
月
16
日累计从银行转入交易资金
770
余万元,
“
黄色环
”
银河
证券账户
2024
年
6
月
12
日至
7
月
19
日累计转入资金
600
余万元;买入意愿强烈,
涉案账户组
买入金额占同期买入股票金额的比例为45.74%
,买入
股票
成交
金额是第二大买入成交“清源股份”的2.98
倍,是第三大买入成交“鼎通科技”的
12.99
倍。
以上
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文件
、情况说明
,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通讯记录
,
证券账户资料,
交易流水、
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
骆志松、
黄色环
的
上述
行为
违反
了《证券法》
第五十条、
第
五十三
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一
条
第一款
所述的
内幕交易行为
。
骆志松、黄色环
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
材料
中提出:
一是
涉案账户组首次买入
股票
时间认定有误;二是涉案账户组卖出
股票
时间与内幕信息公开时间不吻合;三是当事人交易行为系基于市场公开信息、投资经验等的个人投资判断。
经复核,我局认为:
一是涉案账户组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首次买入股票
的
时间认定无误。二是涉案账户组在内幕信息公开后清仓卖出
股票,
时间上高度吻合,交易具有异常性。三是
当事人提出
的基于个人投资判断进行交易的申辩理由,不能合理解释其交易时间与联络接触时间高度吻合、交易习惯改变、突击转入资金、交易金额明显放大等异常情形。
综上,
除调整个别表述外,
我局对当事人
骆志松、黄色环
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骆志松、黄色环
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与
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一
条
第一款
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
骆志松、
黄色环
违法所得
116.61
万
元,
其中
由
骆志松
承担
58.305
万
元
、
黄色环
承担
58.305
万
元
,
并处以
349.83
万
元罚款,
其中
骆志松
承担
174.915
万
元
、
黄色环
承担
174.915
万
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
2
6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