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买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都江堰市迎宾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金圆统一证券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洪武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云南路证券营业部
买方:摩根大通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银城中路证券营业部
买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欧阳路证券营业部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11-30
清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清源于2020年10月30日收到天津市静海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静)应急罚[2020]大队-034号),载明因天津清源员工何某未取得焊接作业证从事焊接作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处以1.5万元的罚款处罚。
皮山县清源新能源有限公司
皮山清源于2021年5月27日收到第十四师昆玉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第十四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十四师环罚〔2021〕3号),载明因皮山清源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款的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处以10万元的罚款处罚。
单县清源新能源有限公司
单县清源于2021年8月30日收到单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单林罚书字(2021)第(08003)号),载明因单县清源擅自改变湿地公园土地用途,依据《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第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被处以3万元的罚款处罚。